【辩论】无意将桌上的一只盘子打翻,因而双发生争执,刘、李二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看营检干警如何论辩~~~

第201期辩论赛在我院五楼会议室展开。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一天晚上,李某、刘某在路边摊吃宵夜,其间,王某经过李某、刘某二人的餐桌时,无意将桌上的一只盘子打翻,双发起了争执,王某从腰间掏出一把水果刀,一刀捅在刘某身上,致其轻伤,随后转身逃跑。李、刘二人随手拿了饭馆条凳在后面追赶,大喊“有种别跑,打不死你”,二人追赶王某数十米后,王某见无法脱身,遂拐下大路,跳入路边河中,该河有20余米宽,李刘二人追赶到河岸时,发现王某已到河中央,由于夜色已晚,无法看到河对岸的情况,过了一会,河中没有了声音,李某担心的问:他不会淹死吧?刘某回答:放心吧,肯定能过去。二人遂返回。3日后,王某的尸体从该河中浮起,经鉴定为溺水死亡,据查,李刘二人均会游泳。

正方

【辩论】无意将桌上的一只盘子打翻,因而双发生争执,刘、李二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看营检干警如何论辩~~~

刘、李二人不构成犯罪

刘、李二人持条凳追赶王某是为了防止王某再次行凶,是扭送行为;其二,王某主观上认为自己不能逃避刘、李二人的追赶,选择跳河,是其自陷风险的行为,也是王某在伤害刘某后逃避惩罚的方式;其三,王某在跳入河中后始终没有进行呼救,说明王某自认为有能力游过河。综上,刘、李二人的追赶行为与王某溺亡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不构成犯罪。

反方

【辩论】无意将桌上的一只盘子打翻,因而双发生争执,刘、李二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看营检干警如何论辩~~~

刘、李二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王某选择跳河,是为了防止刘、李二人的报复侵害,是其无法选择之举;其次,刘、李二人的追赶是引起王某陷入险境的先行行为,负有救助义务;再次,刘、李二人识水性,具有救助王某的能力。综上,王某的死亡与刘、李二人的追赶行为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刘、李二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辩论】无意将桌上的一只盘子打翻,因而双发生争执,刘、李二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看营检干警如何论辩~~~【辩论】无意将桌上的一只盘子打翻,因而双发生争执,刘、李二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看营检干警如何论辩~~~

营检君意见

刘、李二人的追赶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具有预见可能性;王某溺死是因自身行为,介入因素阻断了追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王某陷入险境,刘、李二人无救助之义务。故刘、李二人不构成犯罪。

你赞成正反还是反方欢迎在留言区

发表你的见解哟~

文字:钱冲、陈茂倩

制作:李科

【辩论】无意将桌上的一只盘子打翻,因而双发生争执,刘、李二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看营检干警如何论辩~~~

长按下方二维码关注"营山检察"

我想听到你的声音

"传播检察声音,讲述检察故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