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防火: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牢记惨痛教训

护林防火: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牢记惨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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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凡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0—50000元罚款;对不消除火灾隐患或者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10000元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2000元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个人处10日行政拘留。

对因违反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点星火,可毁万亩林海。每个公民,都应自觉保持防火警惕、自觉爱惜一草一木,坚决严禁带火种进入林地林区,坚决严禁在林地林区野外用火,各级各部门,都要守土尽责,严密履行防火安全责任,坚决守好一方平安。对违法犯罪,引发火险火灾、造成林地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人员,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查、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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