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民间“互助会”的非法集资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0日讯民间“互助会”,俗称“标会”,流行于福建、广东、浙江等地。但其完全依靠会员之间的信用来维持,产生纠纷时法律无法给予受害人完全的保护。其中任何一环出现纰漏,都可能产生“多米诺”效应,引发“倒会”事件。

这一两年,福州长乐就曾发生几起民间“互助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倒会”现象,不少人因此遭受巨额损失,引起社会的关注。

民间“互助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从2011年9月起至2016年8月,61岁福州长乐籍女子熊某以赚取会首款为目的,在长乐区松下镇垅下村的家中组织会值为1000元—3000元不等的8班民间“互助会”,共向村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吸收加会款8876万余元,非法获取会首款差额93万余元。

2016年8月至9月份期间,该8班“互助会”全部发生倒会,造成众多会员合计损失加会款2614万余元。最终,长乐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熊某。

据统计,2017年以来,长乐区检察院共受理民间互助会“倒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6 件 30人,涉案金额高达6.638亿元,给长乐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民间“互助会”有四大特点

办案检察官发现,此类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会首大部分为女性。2017年以来受理的民间“互助会”“倒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其中24人为女性,文化水平低,其中16人均是小学文化程度甚至文盲,且年龄绝大部分在35-45岁之间,无业。究其原因,主要是每一班民间“互助会”所持续的时间都比较长,短的两三年,长的甚至达到七八年,且作为会首所要负责的事情都比较繁琐,这都要求会首是一名平常空闲时间比较多且有耐心的人员来承担。

二是会首与会脚间具有一定的关系。2017年以来受理的民间“互助会”“倒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会首均是通过依托亲情、乡情、友情等人缘、地缘关系寻找会脚,会脚与会首间互相认识或存在一定的关系。

三是会首与会脚之间缺乏相应的契约约束。一般“互助会”除了一张“公约”外,无其他契约约定。当会首出现偷标会款、无力经营逃匿、会脚标得会款潜逃等情况时,双方的救济手段均缺失,安全保障性差,“倒会”隐患大。

四是会首一般经营多班会,涉案会脚人数众多,涉案会款金额大,一般在几百万元到几千万元不等。

检察机关建议,要加强对民间“互助会”的监管,制定相应契约约束。“比如相关部门审核会首资格、会脚标得会款的时候应提供担保人或抵押物担保、标会后予以公示监督、双方通过签订借条等形式,以完善‘互助会’保障机制。”办案检察官说。

同时,要开辟信贷、增资新渠道。银行金融业管理机构应积极探索,如何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运营的前提下,开辟出更多适合普通大众的安全融资增值渠道,充分发挥金融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作用,减少市民通过“互助会”融资的情况。

此外,相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媒介,加大对民间“互助会”存在问题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遵法守法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能力。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长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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