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4年多沒簽勞動合同,她把平潭某衛生院告到法院

在平潭某衛生院工作了4年多卻一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離職一年後,林麗(化名)把衛生院告到了法院。這是怎麼一回事?在這起案件中,林麗的權益主張能否得到支持?又會得到什麼樣的賠償?

工作4年多沒簽勞動合同,她把平潭某衛生院告到法院

普法故事

護士工作4年餘未籤合同

離職時將單位告上法庭

2012年12月,林麗進入平潭某衛生院工作,擔任護士一職,雙方當時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口頭約定月工資為1720元。從2012年12月開始,該衛生院開始按月向林麗發放工資。

時間一天天過去,轉眼林麗在衛生院已工作了4年多。在此期間,衛生院一直沒有跟林麗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7年5月,林麗從衛生院離職,並以“衛生院始終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向平潭綜合實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衛生院支付自己雙倍工資差額等共計27220元。

然而,衛生院收到仲裁通知後,卻沒有出庭參加仲裁。2018年5月17日,平潭綜合實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支持了林麗的請求。

衛生院收到裁決書後卻不服氣,於2018年5月29日向平潭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辯稱書面勞動合同已簽訂,只是找不到而已。並且,衛生院認為,林麗沒有在法律規定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仲裁時效內提起勞動仲裁,時效已過,法院不應該支持她的請求。雙方各執一詞。

法官說法

工作滿一年還未簽訂合同

單位需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那麼,林麗的訴求是否能得到支持?衛生院是否應該支付雙倍工資差額呢?一起聽聽平潭法院法官的說法吧。

平潭法院經辦法官認為,該案中,林麗在衛生院工作已滿1年,但衛生院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和林麗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自2013年1月至11月向小麗每月支付兩倍工資,除去已支付的每月工資外,仍應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

法官表示,作為用人單位,該衛生院抗辯找不到勞動合同,可見衛生院管理不規範;接到仲裁通知時又拒不到庭答辯,法律意識淡薄;仲裁時,抗辯未在仲裁階段提出而是在訴訟階段才提出,法院不予支持。最終,平潭法院判決該衛生院支付林麗兩倍工資差額18920元。

法律課堂

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碰到。那遇到這種情況,我們要怎麼辦?法官表示,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對於勞動者來講,書面勞動合同是他們用來向用人單位要求勞動報酬、提出工傷補償等權益的依據。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要承擔雙倍賠償的風險。《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平潭法院法官還提醒,按照勞動法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既是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也是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某方不願意籤書面勞動合同,另一方可拒絕繼續勞動關係。此外,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為1年,勞動者要注意及時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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