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云南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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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云南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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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大家学习、了解扫黑除恶的相关知识,我们将陆续发布云南省典型案例。今天发布云南省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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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桂某浩等十一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2017年4月,桂某浩为控制、垄断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各大冷库废弃菜叶清运业务,牟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10余人,形成以桂某浩、陶某芬为组织者、领导者,以何某刚等人为骨干成员的人数众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桂某浩、陶某芬首先指使、安排多名组织成员,采取言语威胁、持续滋扰、聚众造势、斗殴等方式,持续不断地胁迫、恐吓各大蔬菜冷库的清运人员放弃、退出清运业务。之后,又利用废弃菜叶长时间堆放会导致腐烂影响正常经营的后果,威逼、胁迫冷库经营者签订清运合同,逐步控制、垄断晋城镇80余间库房的清运业务后,在没有清运机器设备等相应能力、条件的情况下,又将原清运人员召回负责清运业务,从中以每吨抽成10元至40元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为达到长期、稳定地控制、垄断清运业务,桂某浩、陶某芬明确组织成员须共同遵守的规矩、纪律,购置车辆,安排组织成员携带钢管、钢叉等工具到冷库对清运业务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并以非法取得的经济利益为组织成员提供统一食宿、 发放“工资”,“奖励”行为突出的受伤组织成员。

自2017年4月以来,该犯罪组织在桂某浩指使下,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桂某浩、陶某芬、何某刚等11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年不等的刑罚和相应的财产刑。目前,本案在上诉、抗诉法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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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17期

扫黑除恶云南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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