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地区出台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进一步加强市场推广力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和“旅游兴疆”战略,加快阿克苏地区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区域性全域旅游高地,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制定出台了《阿克苏地区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 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中包涵的“市场推广奖励”政策,补贴力度大,对吸引外地旅行团赴阿克苏地区观光旅游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市场推广奖励”政策主要包括组团奖励补贴、航空包机补贴、火车专列补贴、自驾游补贴、地接奖励补贴五个方面。

新疆阿克苏地区出台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进一步加强市场推广力度

阿克布拉克草原

组团奖励补贴: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游客30人(含)以上团队来阿旅游的,疆外游客每人每晚给予200元补贴,疆内游客(不含阿克苏地区)每人每晚给予150元补贴。

航空包机补贴:单次组织疆外游客包机直飞落地阿克苏地区并在阿克苏旅游的,每架次100人及以上补贴5万元,每架次120人及以上补贴7万元,每架次150人及以上补贴10万元,每架次200人及以上补贴15万元;组织疆内游客(不含阿克苏地区)包机直飞落地阿克苏地区并在阿克苏旅游的,每架次100人及以上补贴3万元,每架次120人及以上补贴4万元,每架次150人及以上补贴6万元,每架次200人及以上补贴9万元。

新疆阿克苏地区出台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进一步加强市场推广力度

托木尔峰

火车专列补贴:单次组织疆外游客400—500人(含)以上乘专列来阿旅游的组团旅行社,给予每人200元补贴;组织500—600人(含)的,给予每人220元补贴;组织600—700人(含)的,给予每人240元补贴;组织700—800人(含)的,给予每人260元补贴;组织800人以上的,给予每人280元补贴。组织疆内游客(不含阿克苏地区)400—500人(含)以上乘专列来阿旅游的组团旅行社,给予每人150元补贴;组织500—600人(含)的,给予每人170元补贴;组织600—700人(含)的,给予每人190元补贴;组织700—800人(含)的,给予每人210元补贴;组织800人以上的,给予每人230元补贴。

自驾游补贴:一次性组织国内(不含阿克苏地区)同一客源城市的自驾游车队20台以上,且人数不少于50人,按每车次50元标准给予补贴奖励。

地接奖励补贴:接待疆外游客30人以上团队来阿旅游的地接旅行社,给予每人每晚200元补贴;接待疆内游客(不含阿克苏地区)30人以上团队来阿旅游的地接旅行社,给予每人每晚150元补贴。

新疆阿克苏地区出台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进一步加强市场推广力度

沙雅胡杨林

附件:

《阿克苏地区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品牌形象,培育客源市场,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做大做强地区旅游产业,打造区域性全域旅游高地,根据《阿克苏地区贯彻“旅游兴疆战略”加快旅游业提质增效发展的实施意见》(阿地党办发〔2018〕84号)和《阿克苏地区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实施方案》(阿地旅产组发〔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地区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出台《阿克苏地区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 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阿行署办〔2019〕32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重要意义

《办法》出台,是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和“旅游兴疆”战略、深化地区“76331”战略布局的具体体现;是加快地区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旅游业由“景区旅游”向“全域旅游”发展模式转变,构建新型旅游发展格局,打造区域性全域旅游高地目标实现的一项重大举措。《办法》出台,有利于进一步鼓励各类资本在地区投资兴办旅游产业,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参与旅游开发经营,扶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有利于充分调动旅行社“引客入阿”的积极性,大力拓展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为地区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及国家5A级景区工作保驾护航,对贯彻落实总目标、促进民族团结、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包括奖励扶持范围、奖励扶持项目和标准、申报条件、奖励扶持政策申报和审批程序、其他事宜等五个方面。主要明确了品牌提升、市场推广、旅游节庆和赛事活动、重大旅游项目投资和优秀企业表彰五个方面的扶持奖励政策,重点内容如下:

(一)品牌提升奖励。对地区境内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年度进入自治区10强或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进入自治区50强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点)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在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区级文化旅游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奖的,最高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在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区级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先进集体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奖励,先进个人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奖励;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区级优秀导游(讲解员)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3000元、1000元奖励。

(二)市场推广奖励

1、组团奖励补贴:旅行社组团(散客)来阿补贴: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游客30人(含)以上团队来阿旅游的,疆外游客每人每晚给予200元补贴,疆内游客(不含阿克苏地区)每人每晚给予150元补贴。包机、专列补贴。航空包机:单次组织疆外游客包机直飞落地阿克苏地区并在阿克苏旅游的,每架次100人及以上补贴5万元,每架次120人及以上补贴7万元,每架次150人及以上补贴10万元,每架次200人及以上补贴15万元;组织疆内游客(不含阿克苏地区)包机直飞落地阿克苏地区并在阿克苏旅游的,每架次100人及以上补贴3万元,每架次120人及以上补贴4万元,每架次150人及以上补贴6万元,每架次200人及以上补贴9万元。火车专列:单次组织疆外游客400—500人(含)以上乘专列来阿旅游的组团旅行社,给予每人200元补贴;组织500—600人(含)的,给予每人220元补贴;组织600—700人(含)的,给予每人240元补贴;组织700—800人(含)的,给予每人260元补贴;组织800人以上的,给予每人280元补贴。组织疆内游客(不含阿克苏地区)400—500人(含)以上乘专列来阿旅游的组团旅行社,给予每人150元补贴;组织500—600人(含)的,给予每人170元补贴;组织600—700人(含)的,给予每人190元补贴;组织700—800人(含)的,给予每人210元补贴;组织800人以上的,给予每人230元补贴。自驾游补贴:一次性组织国内(不含阿克苏地区)同一客源城市的自驾游车队20台以上,且人数不少于50人,按每车次50元标准给予补贴奖励。

2、地接奖励补贴:接待疆外游客30人以上团队来阿旅游的地接旅行社,给予每人每晚200元补贴;接待疆内游客(不含阿克苏地区)30人以上团队来阿旅游的地接旅行社,给予每人每晚150元补贴。

(三)旅游节庆、赛事活动补贴。承办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区级节庆赛事活动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旅游项目投资奖励补贴。年度内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投资3-10亿元的项目,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1-3亿元的项目,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土地、基础设施建设、财政、税收、企业用工等方面优惠政策参照《阿克苏地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执行。

(五)优秀企业表彰奖励。对年度内评为 “优秀旅游景区”、“优秀旅游饭店”、“优秀旅行社”、“ 优秀星级农家乐”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5000元奖励。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本《办法》中“市场推广奖励”必备条件“组织到阿克苏旅游,在阿克苏至少住宿1晚且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的3A级以上景区,并观赏阿克苏旅游演艺1场以上。”“观赏阿克苏旅游演艺1场以上”主要适用于旅游包机、专列的补贴奖励。

(二)奖励补助资金列入地区财政预算,纳入地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按照“总额控制、专款专用、程序规范”的原则加强奖补资金管理,每年按季度结算,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兑现,用完为止。旅行社组团、包机、专列、自驾游按照“一团一报、一团一补”,随报随补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核,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受理。

(三)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交申报资料,由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初审后报送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审核备案,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审核确认后提交地区旅游产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标准兑现奖励补贴资金。

(四)本《办法》与各县(市)奖励政策互为补充,已享受各县(市)财政资金专项补贴的项目不再享受地区财政奖励补贴,差额部分可互为补充。同时各县(市)要根据实际,制定完善本县(市)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积极推动旅游产业发展。

(五)凡出现影响较大的旅游投诉、生态环保不达标、发生旅游安全生产事故、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享受本办法相关奖励扶持政策。奖励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纪委监委的审核、监督和检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程序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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