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人犯下了死罪,但他持有祖传秘方,可以治愈人类各种绝症,国家会从轻处罚他吗?

夏天有点闷热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如果一个人犯了死罪,虽然他持有祖传秘方,声称可以治愈各种绝症,但是也不会从轻处罚他的。这是因为:

第一,法律是公正无私的,犯了死罪,就应当处以相应的刑法。该判处死刑就应当判处死刑,只要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有关法定情节,那么死罪也是难免的了。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正所谓铁面无私,法不容情。



第二,一个人声称有祖传秘方,能治疗人类的各种绝症。这大多数是忽悠人的说法,没有人能够相信的。如果他真有这个本事,也许早就扬名立万了,不可能等到临死的时候才显露出来。

再说了,既然他说的是祖传秘方,那么他的祖上即然能够治病,怎么能还会死呢?只有江湖医生才能够包治百病。这样的人都是大忽悠,一般人们也不会相信他的。说穿了,也可能是一个神经病。

第三,罪该处死,要想减轻处罚,除非有重大立功和突出贡献。如果他真能将一些身患癌症的人治好,那么也可能免于一死,但恐怕他也不能够保证。

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别想着用祖传秘方来保命了。


法重情深


讲一个真实的案例,沈阳市糖尿病中医院的院长就因为谋杀罪,被枪毙的。他声称有可以治疗糖尿病的特效秘方,但是,这个秘方并没有挽救的了他的性命。他由于是大夫本人又好色于是,利用职务之变研究出来毒死人于无形的药物,并且利用这个药物成功的毒死了第一任前妻。再次将这种药物用于第二任老婆时,被第二任老婆识破了并且向公安局举报了他。于是他被逮捕了,被查出来毒杀第一任老婆的事最后,经过辽宁省高级法院审理并且判处死刑。他想靠秘方保命的请求被驳回了,最后还是依法办事被执行了死刑。这件事情都过去了二十多年了,在沈阳记得这件事的人真的不多了。


爱看爱思考


看到这个问题,相信很多人首先就会想到一个人,曾经被传的神乎其神的高智商死刑犯李红涛(后化改名杨红俊),在执行死刑前夜,加班搞出了一个后来获得国家专家金奖的科学发明无刷电机,而李也被称之为无刷电机之父。因其重大科研贡献,最后被免予死刑,然后为缓刑、有期徒刑17年,减刑两年,最终做了15年被释放。其传闻轶事很精彩很夸张,但基本事实差不多,在此不作详细讲述,大家可自行网荡。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公平公正是对每一个人的基本态度。但是,凡事皆有意外,任何东西也不是铁板一块。

虽然你这个假设根本不可能存在,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从现行法律的角度分判断一下。根据最高法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解释: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能够治愈人类的绝症,那么这个贡献不止是对国家,就是对全世界都是有重大贡献的,我想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贡献能够超越这个。所以是符合减刑条件的。

但是有个关键的问题是,你的呈报和核准是需要时间的,而且这个核准可能会比你死刑的核准来得更晚,那么就会出现,重大立功的鉴定还没核准下来,你就到了执行的时间。


元芳有看法


首先我们看一下我国死刑是对哪些人宣判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那么这个对极其严重的判定就没有比较详细的介绍。因为有时候一个犯人的罪行,只会让人想不到,没有他不会做的。但是如果一个人真的有这种药,被叛了死刑会不会从轻发落呢?我们看一下这个例子。这里就是死刑不是死缓。

对于李红涛这个人很多人不一定认识,但是说起他的事迹就会有一些人有印象。由于缺乏资金,李红涛伪造某单位的银行印鉴,从银行把这个单位的钱,转汇到预先用假名开立的账户上。之后他第一次被抓获,后来趁警察不注意越狱后偷盗一辆轿车,再将这辆轿车开翻之后又偷了一辆警车。后来他又被警方抓获,可是第二次他还是一样得逃跑了。这次的逃跑,他感觉很没有意思,所以故意卖个破绽,1993年被警方抓获。虽然李红涛一直过着逃亡的生活,但是他的脑海里一直想着发明“无刷电机”。 后来被判死刑的李红涛在看守所里一直试验着“无刷电机”,终究在死刑最后一天研制成功。当晚,所长孙尔云赶紧写了份请求暂缓执行李红涛死刑的报告,送到了昆明市公安局,公安局局长亲自批示,并以昆明市公安局红头文件的形式,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请暂缓执行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议很快答复,同意暂缓执行。随后几年,李红涛(化名“杨红俊”)又有多项发明,获得三项发明专利,三项实用新型专利。由于李红涛的重大立功表现,符合法律改判和减刑规定,死缓改有期徒刑。2009年,李红涛刑满释放,开始新的生活。

李红涛因为诈骗罪、逃脱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可是在自己的努力之下成功的变成了有期徒刑。虽然李洪涛数罪在身,但是他并没有杀人放火,威胁社会安全。这也是他可以减刑的原因之一。对被判处死刑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所以就算你有着可以治疗着人类疾病的药物,也要看你因为什么罪行被判刑。我想就算有这种药物,国家也不会轻易的使用,因为富人不需要,穷人买不起。并且这种药物已经有违生物的生存法则。出现不一定是好事。

以上内容只是作者拙见,希望大家加以更正指导。


神经饼大大


如果一人犯下了死罪,但他持有祖传秘方,可以治愈人类各种绝症,国家会从轻处罚他吗?

有这样一个案例:几名男子入室偷盗不成,重伤了人,后在郊外救了一名溺水的少女,这几名男子在触犯了刑法的条件下,做了见义勇为的好事,这是不是可以算为将功赎罪的表现呢?法律量刑的时候是否可以将见义勇为的行为因素考虑进去,给罪犯减刑呢?

有人认为这是将功赎罪的表现,在量刑的时候应该要把这个因素考虑进去,这样既可以引导犯罪分子重回正道,也体现了法律有温情。也有人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该发挥法律的公正性,严惩犯罪分子,不能因为犯罪分子做了好事就减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其中包括舍己救人的,或者在排除重大事故或者是抗御自然灾害当中有过突出表现的,又或者是对国家、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由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以上几名犯罪分子救人的行为应该是可以减刑的。毕竟从道德的角度来说,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是传统的优良美德,这也是弘扬社会正能量的表现。

回到本题中,如果一人犯了死罪,持有能治愈人类各种绝症的秘方,且此人有悔改之心,并且愿意把秘方奉献给国家,让更多在绝症中痛苦不堪的人重燃希望、重新生活,这想必是全人类的福音。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他的行为算是立大功表现,对国家、社会有重大贡献,所以国家应该会对其进行从轻量刑处罚,比如李洪涛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需要注意的是,李洪涛并非恶性暴力犯罪)。

当然,这从不从轻处理并不是单看其贡献的,还应考虑罪犯曾犯下的罪行有多重,包括犯罪性质、手段、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等,如果罪犯犯下的是十恶不赦的罪行,恐怕再多几项发明也很难被大众谅解。

另外,笔者认为这世间应该还没有什么祖传秘方是可以治愈人类各种绝症的,毕竟如果罪犯有这神力,恐怕也就不需要再偷蒙拐骗,作恶多端了,单靠他的祖传秘方就可以让他的世世代代享尽荣华富贵了,且还可以长生不老!所以,个人觉得,这问题没有多大讨论意义,因为这是一个没有价值的问题。

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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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木MU


从刑法规定的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中,并没有祖传秘方,可以治愈绝症这种情形。

所以从法律上说,在定罪量刑并不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趄越法律的特权。一个人在其工作领域对社会的突出贡献不构成法定从轻或减轻刑罚的理由。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容许这样的减轻刑罚的理由存在,将会有成千上万不同类型的案例出现,这就会使法律被平等适用的原则,甚至法律本身丧失其存在的价值。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所以,若是被认定为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属于重大立功,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叶律师


这涉及到我国刑法的规定,我来做个法条解读试试

有关案例:李洪涛发明无刷电机的案件发生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犯三个罪,被判处死刑,后因发明创造被改判死缓,因立功表现被减刑,最终刑满释放,这个案件有当时的特殊条件,他获得的不是赦免,而是立功减刑,所以才写了立功的解读,但在现在这个法制社会,还能像上世纪或本世纪初一样对待这样高智商的死刑犯未免贬低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且现在司法程序严密,如果所有死刑犯都可以轻易的通过发明创造而免死,刑法的意义何在?既然是一条所谓的捷径,为什么每年执行死刑的人居高不下,说到底,还是要以法律为依据,靠法律说话才可以,下面是关于我国刑法发条的解读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重大立功的情形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该情形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想要得到这一条款的立功情形,就需要在到案之前不进行该项专利申请,在到案后的服刑期间独立完成祖传发明秘方,并向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授权以后之后申请立功,根据重大立功表现获得比死刑减轻的处罚,大概率就是有期徒刑,保住命

这一切的前提是你的祖传秘方能够申请发明专利,并且中途不会被知识产权局驳回,而且要保证你的一审二审时间要有足够的时长,一般为205天左右,并且你的二审不是死刑立即执行,立即执行的话你会在七天内被执行死刑,而发明专利注册周期平均一年以上,授权周期三年以上

换句话说,虽然有机会活着,但也是游走在死亡边缘,很有可能发明授权书刚颁布,你在前一年已经死刑执行完毕

或者你可以在狱中完成各种发明以后,等待国家主席的特赦令,但我国建国以来只有7次特赦,最近的一次是2015年,如果认为自己的发明专利完全可以让国家主席冒着舆论压力把你特赦,刑法才将无法谴责你

所以根据依法治国的理念,无论你手握重大发明,或者在服刑期间重大发明,都要走严密的司法程序,从现状上来看,只要你是犯的死罪,可以说就是必死,所以要做合法公民,天下没有后悔药可吃




用户92731121912


这个问题很明显是个假设,有什么秘方可以治愈人类的各种疾病?癌症,艾滋病,狂犬病,在这种祖传秘方的面前都不是事儿,那么这个人如果被判死刑了,因为他的生死关乎很多绝症患者的性命,是否可以继续活下来,把他的秘方流传下来,造福后人。

如果这个犯人真的判了死罪,能判死罪的性质都很恶劣,其实不防参考外国的刑法,判这个人几百年甚至上千年,让他永远出不了牢门,但必须保证他的性命。



当然如果真有这种可以治愈人类各种疾病的秘方,那他不但不能被判死刑,而且应该重点保护起来,很明显这样的人。比那些顶尖领域的博士还要珍贵,甚至可以得到若贝尔奖,更会遭到商家的疯狂抢夺,抱歉,电影看多了总能想到影片中为了抢夺新科研成果的知识分子而发生的故事。

总而言之,一定要想办法留住这个犯人的性命。这个祖传秘方必须流传下来,因为这个秘方不仅是属于这个犯人的,而且是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和心血才能得以流传,或者说属于全人类。

话又说回来,这样的秘方肯定不存在,别说人类所有的疾病,即使其中一种,比如狂犬病,这都是非常不可思议的,以前没有狂犬疫苗,古人用剪狗毛的方式来预防,其实这个都相当不容易,更别说可以彻底治愈,好像看过一个电视剧,里面有个乞丐孩子被狗咬了得了狂犬病,附近的村民怕被传染,孩子躲进茅草屋里,被村民用火烧,但奇迹的是这个孩子却没有被烧死反而活了下来,当然这只是演电视不可信,但也不是没有这种可能,说不定有些人会有这种抗体,看过一份报道,一名外国艾滋病患者竟然也消失了病症可以说完全好了,当然这样的人这种体制毕竟少之又少。但却给人们带来了希望。


我想这个问题的本意应该是一个犯了死刑的犯人,有某种少数人才掌握的技能,这时候可不可以轻判,如果这个人恶贯满盈或者是一个累犯,他的存在对大家构成了威胁,激起民愤不可饶恕,那么该判死刑的绝不姑息,但是对于其他的人,如果他的确拥有某种特殊技能,真的有改过之心,不妨可以轻判。

你认为这种人可以得到轻判吗?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轻判,欢迎一起交流。


乡村小二哥


肯定会的

首先你拿一个方子出来,有重大立功表现。死刑改无期。无期改有期就好办了。 表现好可以,如果你还有秘方也可以。 如果这些秘方是你研究出来的,那你肯定死不了。而且你以后的生活肯定不会差。

这个是有先例的。以前有个科学家,物理方面的。被判死刑,愿望就是枪毙前做这个实验,结果成功了。直接就没有死刑,后面还专门给他弄个一个研究室,后面他还成果出来。造福了国家和人民。就释放了。现在应该是某单位的高级工程师。应该还没退休。

特别事情特别处理,如果你真的能造福国家人民,那么国家肯定不会辜负你。前提是你不能继续犯罪。


外汇行情分析讲解


“持有祖传秘方,能够治愈人类各种疑难杂症”这本身就是个伪命题,因为,就目前全球医学成果来看,也没有这种特效药品。但是,既然提到了,我们也不妨一起学习一下相关法律,就算是普法学习吧。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死刑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有立功表现的犯人,也可以免除死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上述刑法第六十八条的重大立功表现而言,“能治愈各种疑难杂症”不仅功在当代,更会名垂千古,应当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之列,而被免于死刑,减刑处罚。只不过,从三皇五帝到如今,《黄帝内经》也好,《神农本草经》也罢,都未有如此神药记载,历史名医吴谦、李时珍也好,孙思邈、华佗也罢,均未有此口碑。即便是荣获诺贝尔臣医学奖的屠呦呦,也只是专攻发现创制抗疟药—青蒿素。所以,包治百病只是诱惑,调调今日头条众粉的口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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