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一村委会主任,多次伙同副主任村书记私分征地补偿款,一窝端!

广州市白云区一名村委会主任,多次伙同该村副主任、村书记及村委会委员等多名同案人,套取该村征地补偿款并私分。记者今日获悉,该村委会主任因犯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四罪并罚,获刑三年八个月,罚金十万元。

一起来看看这位村主任都干了哪些勾当?

2010年

2010年始,冯某强在担任某村委会主任期间,伙同时任该村的副主任、村书记及村委会委员等多名同案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向冯某亮发包多项村内公共工程的过程中,虚报工程造价,先后套取该村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7万余元用以私分,其中冯某强分得人民币95600元。

2011年

2011年下半年,时任某村主任的冯某强、副主任冯某根(同案人)利用职务便利,召集时任村委书记、村民委员会委员等四名同案人,讨论将征地补偿款人民币300万元出借给艾某林进行营利活动,并收取每月1.5%的利息用于六人平分,其中冯某强分得22万元。

2013年7月收回全部借款,冯某强分得艾某林贿送的好处费人民币58500元。

2016年

2016年间,冯某强为帮助吴某、傅某在某村五金电镀厂的违章建筑逃避城市管理部门的查处,分两次向城市管理执法队副队长曾某洋贿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0000元。

2017年7月7日,冯某强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同年8月24日退缴赃款人民币374100元。检察机关指控:冯某强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冯某强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挪用的款项是集体资金,其只是村委干部,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某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及受贿罪,且在职务侵占罪上其具有自首情节等。

争议焦点:

一、关于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被告人、同案人供述及征地协议书可证实被挪用的征地补偿款属村集体资金,归村集体所有且由村集体负责管理,村集体对此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冯某强及同案人系村委会成员,在本案中没有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行为和职责,故其挪用款项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挪用资金。冯某强结伙挪用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关于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冯某强在挪用资金过程中利用其在村委的职务便利,结伙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关于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冯某强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冯某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职务侵占罪行为,并退缴了赃款,属自首。

四、关于是否构成行贿罪

冯某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强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应予数罪并罚。为此判决:被告人冯某强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8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退缴的其余赃款人民币315600元,予以发还村集体。

法官说法:

涉村干部职务犯罪 窝案串案突出

据了解,白云法院近五年来审理的涉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共计19件53人。分析该类案件,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涉案人员绝大多数是掌握重大村务决策和执行权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经济合作社社长、村会计,共计17件45人,占比89.5%。二是涉案领域多为涉及土地开发、项目发包、征地拆迁、城中村改造等。三是涉案金额不大,一般金额多在几万至几十万元之间。四是群体效应明显,窝案、串案突出,共计16件50人。五是社会影响恶劣,涉案人员利用农村城市化建设与改造之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恶化了党群关系,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因此,应持续对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查处与打击力度,继续强化村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让他们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另一方面,要继续完善监督机制,推进村务公开措施,将权力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再则,要全面营造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使村干部成为群众致富的领头人、遵纪守法的规矩人、清正廉洁的模范人、民主法治的践行人 。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章程 通讯员 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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