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小孩的人,還有資格為人父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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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有做父母的權利,拐賣小孩的人有的已經成為父母,那麼他已經擁有做父母的權利;而有的拐賣小孩的人還沒有孩子,其又拐賣孩子觸犯了法律,這裡就要視情節的嚴重性給予法律的懲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沒收財產。1.拐賣小孩的首要分子;2.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威脅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5.造成被拐兒童或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將兒童拐賣境外的。

綜上所述,無論已經成為父母的,還是沒有做父母的,拐賣小孩會因其情節的嚴重性而定論他是否擁有父母的權利,如果情節特別嚴重,會處以死刑,將永遠失去做父母的權利。因此我們需要尊法守法,做一個合格的好公民,那麼擁有做父母的機會就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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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但是要受到法律的懲罰,每個人都有為人父母的權利,但是不能因為自己想父母而去剝奪別人做父母的權利,這樣做不僅不能夠和買孩子家庭帶來幸福,還會摧毀被拐賣兒童的家庭,還會講自己送進牢獄!

時代在變,人的理念也要更變,如果說不能夠生育條件下,可以在合法情況下采取領養,還可以用科學的方法生育孩子,這樣做才是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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