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曝光一批限制高消費人員名單

4月10日,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發佈《山東省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公告》,公佈一批限制高消費人員名單,因下列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本院決定向下列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在未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前,下列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及實際控制人員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對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限制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二、對被執行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限制

1、被執行人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責任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及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

2、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

如有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一經發現或經舉報查實,本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為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將解除限制消費令。

希望社會各界予以協助監督,如發現被執行人有違反本令的行為,請與執行法官聯繫或撥打我院舉報電話:0543-3650131舉報。

附:第五批限制高消費人員名單

滨州曝光一批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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