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失信人員買機票”何以成為“商機”

旨在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限高令”出臺以來,失信被執行人,也就是大夥兒口中的“老賴”,是被限制不能乘坐民用飛機出行的。然而近日,有人打著“為失信人員購買機票”的旗號,在網絡上大肆宣傳,稱其平臺可以通過技術手段,避免失信人員在購票、安檢時被攔截(4月10日《北京晚報》)。

限制失信人乘坐民用飛機、高鐵等消費行為,其意在於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誠信,同時也以此促使有條件履行債務的人積極償債。這一制度出臺以來一直是廣受好評的,使得許多失信被執行人迫於信用懲戒壓力自動履行了義務。例如據3月12日中國法院網報道,河南的王某2016年4月上了法院的“黑名單”,恰好那時候他正在南極旅遊,買不了機票,回不了國。他趕緊找來委託代理人到法院要求和被欠款一方協商。最終雙方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王某這才順利地購買了返程機票回了國。

所以說,儘管網絡上“商機無限”,但是,為“老賴”買機票這樣的“商機”,實在是要不得的,說大了,會危害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說具體一些,這樣的行為,其違法性是顯而易見的,首先這明顯涉嫌非法經營;如果為了非法購票修改、篡改了民航系統中的數據,可能涉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如果這些人本沒有這個“本事”,而是去騙“老賴”們的錢,則又涉嫌詐騙。問題是,這樣的廣告能堂而皇之在網上傳播,也證實網絡信息管理在不少環節還存在漏洞,值得反思。

首先要檢視的是相關網絡平臺的監管。我國網絡安全法第47條明文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佈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國務院《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也列明,“信息網絡安全的管理”包括網絡內容監管、網絡經營監管、網絡經營許可監管等。替“老賴”買機票這樣明顯不合法的經營行為與經營廣告,一經發現應該及時處理,並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同時,與法院開展執行工作的協作力量應當得到更好的整合。法院判決、裁定執行難是一個老難題,在當今信息時代,為掌握“老賴”們的財產信息等提供了便利,但是也給有履行能力者逃避債務提供了不少“方便”。因此,網絡運營者的自我管理,網絡信息監管部門的監管與執法,可以與執行工作更好地銜接起來,對網上出現的相關信息及時有效地掌握,確保案件線索得以更好地收集和運用,以更好地幫助債權人實現債權,助力構建良好的社會誠信體系。

因此,筆者很期待“為失信人員買機票”這樣的非法經營線索能夠受到各方重視,並被充分利用,增強識別和打擊能力,轉化為促使一些“老賴”及時償債的契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