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大學原副校長貪汙受賄挪用公款案一審宣判

東華大學原副校長貪汙受賄挪用公款案一審宣判

東華大學原副校長貪汙受賄挪用公款案一審宣判

圖說:庭審現場 龔史偉 攝

新民晚報訊(通訊員黃思嘉 記者宋寧華)為他人承接工程提供幫助共同受賄1220萬等,簽訂虛假合同共同侵吞公款715萬餘元等。11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東華大學原副校長江建明、虹口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華東平、上海東華大學科技園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華科技園公司”)原總經理劉更貪汙、受賄、挪用公款、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隱瞞境外存款案,對江建明犯受賄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20年,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對華東平犯受賄罪、貪汙罪、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5年,罰金人民幣160萬元;對劉更犯受賄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8年,罰金人民幣21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11月至2014年間,被告人江建明、華東平、劉更共同利用各自在東華科技園公司、上海虹橋東華紡織服飾科技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虹橋東華公司”)的職務便利,為他人承接工程項目提供幫助,共同收受賄賂人民幣1220萬元人民幣,後用於共同投資獲取非法收益2900餘萬元;華東平還單獨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租借商業用房和承接工程項目提供幫助,後收受賄賂共計350萬元。

2004年12月至2012年12月間,被告人江建明、華東平、劉更共同利用各自在東華科技園公司、虹橋東華公司的職務便利,採取簽訂虛假合同的手法共同侵吞公款715萬餘元。江建明、劉更還採用隱瞞獲贈乾股、賬外投資等方法共同侵吞東華科技園公司公款775萬餘元;還夥同孫曉明(另案處理)採取虛構建設工程合同的手法共同侵吞東華科技園區發展專項基金184萬餘元。

2004年12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江建明、劉更共同利用各自在東華科技園公司、虹橋東華公司的職務便利,挪用東華科技園區公款和發展專項基金共計1980萬元,用於為江建明購買房產和兩名被告人實際控制的上海捷思紡織品有限公司、上海駿盛紡織科技有限公司增資驗資和入股等,並非法獲利676萬餘元。

2013年,華東平、劉更在國家審計署對東華大學、虹橋東華公司審計期間,惟恐相關犯罪事實敗露,經共謀後,將虹橋東華公司全部財務賬冊等銷燬。

2007年3月22日,華東平使用自己的公務護照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開設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賬戶,後劃入資金用於港股交易。至2016年4月,上述賬戶內共有港元和股票共計摺合人民幣275萬餘元。2011年至案發,華東平在擔任虹口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和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未向組織報告上述存款和股票交易情況。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江建明、華東平、劉更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利用各自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共計1220萬元;華東平還單獨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共計350萬元,故3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受賄罪,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江建明、華東平、劉更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利用各自職務便利,侵吞公款715萬餘元;江建明、劉更還共同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共計959萬餘元,3名被告人的行為還構成貪汙罪。江建明、劉更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又共同挪用公款1980萬元用於營利活動、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等,其行為又構成挪用公款罪,屬於情節嚴重。綜合考慮3名被告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積極退賠贓款和華東平所犯貪汙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具有自首情節等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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