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違法了嗎】“ 軟暴力” 違法犯罪行為


【你違法了嗎】“ 軟暴力” 違法犯罪行為



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並實施《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意見》),對近年頻發的“軟暴力”違法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情節認定、適用法律等問題予以明確化規定。

“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軟暴力”手段涉及多種侵犯權利、擾亂秩序等行為,通常的表現形式有:

(一)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手段,如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佔財物等。

(二)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汙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以及通過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等。

(三)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如擺場架勢示威、聚眾鬨鬧滋擾、攔路鬧事等。

《意見》指出,行為人實施“軟暴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

(一)黑惡勢力實施的;

(二)以黑惡勢力名義實施的;由多人實施的,編造或明示暴力違法犯罪經歷進行恐嚇的,或者以自報組織、頭目名號、統一著裝、顯露紋身、特殊標識以及其他明示、暗示方式,足以使他人感知相關行為的有組織性的,應當認定為“以黑惡勢力名義實施”。

(三)曾因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以及因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後又實施的;

(四)攜帶凶器實施的;

(五)有組織地實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認為暴力、威脅具有現實可能性的。

就法律適用問題,《意見》表示:

(一)採用“軟暴力”手段,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分別屬於《刑法》第226條規定的“威脅”、第293條規定的“恐嚇”,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分別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二)以“軟暴力”手段非法進入或者滯留他人住宅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

(三)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38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軟暴力”手段強行索取公私財物,同時符合《刑法》第274條規定的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五)僱傭、指使他人採用“軟暴力”手段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的,對僱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

(六)為強索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僱傭、指使他人採用“軟暴力”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構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尋釁滋事,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的,對僱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

《意見》強調,因本人及近親屬合法債務、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而僱傭、指使他人,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仍繼續實施的除外。

有更精彩的內容等著你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