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增值稅深化改革即問即答之(五)

一、請問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是否只有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允許加計抵減?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根據上述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均可以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不僅限於提供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需要注意的是,根據39號公告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二、稅收政策規定,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我公司未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主要生產13%稅率貨物,請問2019年4月1日後購進的農產品,能否在農產品購入環節直接抵扣10%進項稅額?

答:不能在購入環節直接抵扣10%進項稅額。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2019年4月1日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購入當期,應遵從農產品抵扣的一般規定,按照9%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購進農產品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則在生產領用當期,再加計抵扣1個百分點。

三、我公司未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生產13%稅率的貨物,請問可以按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嗎?

答:可以。39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你公司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的3%徵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生產13%稅率的貨物,符合上述規定的,可以根據規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四、我公司適用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請問2019年4月1日以後,購進農產品適用的扣除率是多少?

答:《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印發)規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率為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39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上述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因此,2019年4月1日以後,如果你公司銷售的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3%,則對應的扣除率為13%;如果銷售的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為9%,則扣除率為9%。

五、我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既用於生產13%稅率的貨物又用於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目前未分別核算。請問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嗎?

答:不可以。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的原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於生產13%稅率貨物又用於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需要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六、請問39號公告中的幾項政策執行期限是一樣的嗎?

答:39號公告明確,調整增值稅稅率等多項深化增值稅改革的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實施。除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執行至2021年12月31日外,其他政策沒有執行期限。

七、生活服務具體包括哪些?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包括生活服務在內的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以下簡稱註釋)執行。按照註釋的規定,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八、請問前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發生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什麼時間調整加計扣減額?

答:按照39號公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如果發生了進項稅額轉出,納稅人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九、我公司既從事國內貿易也兼營出口勞務,其他條件均符合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要求,但無法劃分國內業務和出口業務的進項稅額。請問我公司能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因此,如果你公司符合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條件,但無法劃分國內業務和出口業務的進項稅額,你公司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但應按上述規定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十、某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發生以前月份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中止,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6%),金額10萬元,稅額1.6萬元,應當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答:納稅人2019年4月開具原16%稅率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將紅字衝減的金額、稅額計入4月稅款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列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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