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勞動法規定每週休息兩天,而有些工廠一天也不休息?

呆呆小多


很多公司實行工時制,我當時畢業時候有一段時間在一家港資企業做過技術,每個月超出176小時剩下的工時按照加班算吧,等於平時的1.5倍,法定節假日3倍工資。當時碰到法定節假日個個都搶著上班😳😳😳。還是比較正規,還經常發季度獎,有七八百塊,效益好的話還上千元。

據我國現有情況,目前有三種工作時間制度,即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標準工時是我國運用最為廣泛的一種工時制度。後面兩種都需要企業特殊申請,不過基於目前很多地方都是按照最低標定底薪的,要是真正按照勞動法每天八小時,一週雙休的話,很多員工只能拿到最低保障工資,所以為了多賺錢,他們也願意加班。

賺錢不容易,生活不容易,還是多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含金量吧,才有機會提高自己的工資待遇。


華章先生


首先,勞動法規定的每週休息兩天,這規定在現在的企業很難做到。在國家機關、行政單位可以,有些大型國企也能做到,但企業是要生存要利潤的,是不會放那麼假啦。

我以前在一家外企工作,真正的朝九晚五,週末雙休,偶爾加班也是嚴格按勞動法算工資。可惜後來關廠了,為什麼呢?企業利潤低,老闆說這廠租貴人工貴各種稅費高,沒什麼錢賺,後來把工廠搬越南去了。我當時挺捨不得離開的,這種企業大家肯定都願意呆,但這種企業現在越來越少了。為什麼呢?

因為,企業家(老闆)追求的是利潤最大化,為了利潤他會節源開流,壓縮各項成本。工廠是不會嚴格按勞動法執行的,表面上規範的也是在打擦邊球。比如勞動合同上寫的週一至週五正常工作8小時,週末上班按雙倍工資計算。可是公司會設法把週六變成會議、總結、活動等等,實際還是上班,但不付加班費了。

再說工廠接了訂單是要按期交貨的,為了趕交期也不允許一週放2天假。老闆會動員員工,通常這麼說的:企業,首先要生存,要賺錢!企業賺了錢才能發得起員工工資。鼓勵我們多加班,大多數人為了掙加班費還是願意加班的,呵呵。

事實就是如此。你想要假期多還是要多賺點錢,自己選擇。


喵姐說職場


工資是死的,可人是活的啊。

全國各地,每個城市都有個最低工資,像蘇州這種牛逼的城市,最低工資也才2000出頭。

國家規定雙休8小時沒錯,如果你想享受這個待遇,那麼你就只能拿最低工資,有的工廠伙食費還要從你的工資里扣,這樣到手的錢就更少了。

工廠這種地方大家都知道,工資主要是靠加班。一天8小時候,再加2到3小時的班,加班工資1.5倍,加上吃飯時間一天就是12小時,大多數時候,你一天吃飯休息的時間加在一起都沒有1小時的。廠裡給的午飯晚飯各半小時,有的甚至只有10分鐘。然後週六2倍工資,週日休息。這樣完美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雙休8小時,加班都是有工資的。

當然,這種待遇都是正規的工廠。所以說,工廠都是一天12小時,上6休1。其實就相當於默認這種模式了,你想要8小時就下班領導也不會同意。

工廠不是好地方,年輕人最好還是不要進了,時間長,人就廢了,我說的是流水線,技術工還是可以在裡面混一混的



那小子姓劉


正規企業確實按勞動法了,你可以休息兩天,如果工廠膽敢對你咋樣,扣你工資或者逼你自離,找勞動局就行了,但試想一下同志們,如果在工廠上班,是按加班給錢的,比如江蘇,現在最低底薪2020,平時加班17,假日23,如果給你5天八小時,你願意幹嗎?江蘇的企業,一般都會上六休一,你禮拜六不來也不算曠工,沒有所謂的天天上班。有天天上班的一般是私人老闆開的小廠,沒有籤什麼正式合同,存在敲搾勞動力的現象。


吃貨技術員


每週休息兩天這個規定,對私企是不起作用的,只對事業單位、國企、公務員有作用。企業幾乎要跟國家搭上邊,才能保證每週休息兩天,一般私企的老闆斷然不會希望放假,一放假,企業的收入就會變少。

勞動法對於休息時間的規定也不是硬性規定,沒有像硬性規定企業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一樣,企業沒有遵守的必要。

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私企幾乎都在打疲勞戰,一批倒下再換一批,你不幹後面還有一大堆人等著,總會有人熬得了苦。你要是去舉報,就意味著必須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找工作不易,生活壓力太大,人們唯有學著忍耐。


倚齋聽風雨


法律、勞動法 人規定的。一種組織規劃的遊戲規則。對於上億絕對處於劣勢的底層農民工來說、不過只是一個熟悉而又陌生得不能再陌生的詞彙。不是我們農民伯伯打工不知道保護自己的權益!是真的勞動部門靠不住!我覺得道德上的東西可以提倡,良心上人家沒有誰能改變它?原來我總以為是人都是人生父母養,現實中那種禽獸不如的人多了去!別總想著高層提倡制定的法律、他們出發點肯定是好的。那些對有良心道德的人用不上。對禽獸不如的人也沒多大用!作為農民工打工也別想什麼星期天、做一天有一天的工資。出門在外對陌生的地方又不熟悉!給你放個星期有什麼用?不如求求菩薩保佑你自己遇到的公司也好 老闆也好是個有道德的人。


謙謙君子和而不同


勞動法對產業基層員工的實際意義不大,主宰權被企業或老闆掌控,即使仲裁,員工付出的代價以及時間成本都非常高,員工往往以放棄權益為妥協,沒辦法誰都要生活,而企業正是看到了這些漏洞,才有恃無恐,不惜以違反勞動法來維持企業權威,那麼員工就成了隨時待宰的羔羊。

尤其是長三角、珠三角地區,民企做為經濟主導,開除員工、單方解約等事件屢屢發生,同行之間相互挖掘也是造成勞動爭議的原因。總之打工者的環境沒有絕對的公平,法律雖有規定,但執行起來對一名普通打工仔而言則異常艱難。


北京宣武的


勞動法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必須被尊重和遵守。

1,不尊守勞動法,是違法的行為。

不遵守勞動法是對職工權益的侵犯。

2,遵守勞動法,使職工得到充分的休息,不僅維護的是職工的利益,同時也是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因為只有勞動者充分得到的休息,才能更有充沛的精力投入到生產活動當中去。

3,個別特殊的工種,可能受到天氣,季節等影響,不能機械地照搬一週休息兩天的規定。這種情況下,他們應該得到串休和經濟補償。

4,勞動者一旦在權益上受到傷害,應該立即與用人單位交涉,或者到勞動部門去舉報。

5,勞動者權益受傷害的重災區,集中在私人企業以及微小企業當中。全社會應該關注這個群體,在輿論和道義上支持他們。

維持一個公正的社會環境,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共同努力。


蟈蟈叫了


工資不一樣,夥計。假如老闆一星期幹七天發工資700元,一星期休2天發工資500元,請問您還要求休假嗎?同理:法律規定每天工作不得超8小時,超時違法。那老闆每天給員工只發60元,一天工作10小時者發100元,你要60元還是要1OO元。請問你是選法律,還是寧願費時費力多掙點人民幣。我想最後按法律做的老闆,一定招不到工人。換位想想勤勞的農民工,為了多掙點錢也不會去這樣的企業工作吧。所以講法律按規定,只有事業單位:學校:公務員:國企等等。做為私企永遠別想。


15933563634


這是私營,民營企業的普遍現象,也可以說是正常現象,為什麼這樣講,應該從這三方面來看:

1.從用工企業方面來講,為了節省成夲,提高設備和人的利用率,企業必定要延長,員工的勞動時間,以及設備的使用時間。

2.從員工來講,員工必定要加班,如果企業按《勞動法》規定的間上班,這樣的收入,員工是無法生存的。比如,廣州市最低標準工資是2100元/月,這個標準所有的民營企業能夠完全接此執行就不錯了,我們要給他們點個贊,請問大家,2100元/月,可維護一個人在廣州市的正常生活嗎?顯然是不行的。所以,他們只有靠加班來提高自己的收入,也就是說即將企業按排加班是違規的,但是,員工也說自願的。關於本案提到的違規加班,對於企業和員工雙方來講,是願打願挨的事情。

3.此事對於監督管理政府來講,基本上是‘’民不告,官不究‘’的態度.

所以,這就成了正常的普遍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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