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校園欺凌,法律不應缺位

微言有道

程漢鵬

據《南國今報》報道,日前,柳州鹿寨縣教育局通過官方公眾號,就“網傳鹿寨縣某中學疑似發生校園欺凌事件”發佈情況通報,證實網傳視頻屬實。涉事人均為鹿寨縣某中學的初一學生,已要求涉事學校立即啟動校園欺凌應急預案。

就在今年全國兩會上,30名人大代表聯名提交了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議案。提出“修改未成年人失範懲戒相關法律法規,建立長期追蹤機制”等。筆者認為,這樣的建議應高度重視。

校園欺凌為何禁而不絕?梳理國內近年來頻發的諸多校園欺凌事件,行為人往往由於是未成年或犯罪情節較輕,因而沒有受到刑事處罰,道德教育後,多是由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而目前,我國在處理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時,一方面強調對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另一方面,卻對青少年之間的欺凌現象及嚴重後果研究不足,側重於用道德教育和行政處理方式解決問題,導致法律懲戒對青少年的警示作用削弱。

治理校園欺凌現象,亟需構築反欺凌體系。近年來的全國兩會上,不少代表委員建議儘快制定專門的反校園欺凌法規,明確家長、學校、社區、公安、司法等的職責。同時,司法機關應加大對性質惡劣典型案例的懲罰力度,對校園凌虐保持高壓態勢,形成強大的威懾力。

的確,遏制校園欺凌現象,法律不能缺位。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專門的防範校園欺凌法,對校園欺凌行為作出明確法律界定。明確學校、家庭在防範校園欺凌中的法律責任,細化老師和家長介入化解糾紛的具體義務。應對校園欺凌的相關處罰,也應作出清晰規定,發揮法律的震懾威力,警示青少年遠離暴力。同時,加強對青少年的普法教育,培養中小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治信仰,讓他們遵守敬畏法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當然,法律不是萬能的。在法律之外,社會的職責與作用也需要重申。校園欺凌問題的解決,不能一味被動依靠社會與每個人的自我治癒來完成。社會組織是否可以適時而動?教育體制改革是否應有更寬闊的眼界與更厚重的責任感?家庭、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是否需要重新定位?等等。這些待解難題都需要好好思考,並融入學生的日常教育與行為規範之中。

面對層出不窮的校園欺凌事件,我們需要快速反應,借鑑其他國家的經驗,制訂切實可行的措施,盡最大努力使校園欺凌發生率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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