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掃黑除惡,平樂這幫“果霸”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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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

一惡勢力犯罪團伙在砂糖橘銷售過程中採取用車輛堵路不給收購果商大貨車出去、戳輪胎、滋擾等方法,強行收取多人保護費,此案經桂林市公安局指定管轄由荔浦市公安局辦理,這一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先後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經荔浦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4月3日,荔浦市人民法院以犯敲詐勒索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年8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以犯搶奪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10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以犯敲詐勒索罪判處陶某有期徒刑1年5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

“果霸”收取保護費肆無忌憚

2018年砂糖橘銷售期間,為收取桂林市平樂縣陽安鄉範圍內從事砂糖橘中介業務“果中”的保護費,經預謀後,王某分別糾集陶某、陶某某(另案處理)採取威脅等手段多次強行索取“果中”和果農的保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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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9日,陶某得知果農張某採摘砂糖橘的消息後,讓王某找“果中”索要保護費。次日王某來到張某的砂糖橘果園問張某要果中莫某的電話,並在電話裡向莫某索要其所得中介費一半的保護費,莫某先同意給保護費,後反悔不同意。王某得知莫某不同意給保護費後,遂於2018年1月20日讓陶某某將莫某停放在張某果園旁鄉道上的奧迪小車兩個輪胎戳壞,張某擔心砂糖橘銷售受阻,被迫給王某、陶某保護費人民幣10500元。

2018年1月15日,陶某得知果農潘某採摘砂糖橘的消息,讓王某找“果中”索要保護費。次日,王某來到潘某的砂糖橘果園找到“果中”葉某叫其給一半的中介費,並威脅“不給的話,我們村上的路不太好走”。葉某擔心交易發生意外,被迫給王某、陶某保護費4300元。

2018年1月23日,王某採用上述手段,威脅果農黃某。王某為掌握砂糖橘的採摘數量,便安排陶某某到黃某的果園看守。1月31日,王某收取了果農黃某的保護費7800元。

綜上,王某參與敲詐勒索3次,涉案金額22600元;陶某參與敲詐勒索2次,涉案金額14800元。

掃黑除惡 重拳出擊

2018年2月至3月,陶某、王某先後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案發後,王某、陶某共同退賠了三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王某還取得了被害人黃某的書面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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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陶某因犯盜竊罪,於2016年10月18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2016年12月18日刑滿釋放。

另查明,2008年12月3日15時許,賓某(已判刑)駕駛摩托車搭載王某在臺州市路橋區伺機搶奪,王某用手強行搶走坐在一輛電動自行車後座的李某脖子上重63.53克的黃金項鍊,然後二人駕車逃離現場。經鑑定,李某被搶項鍊價值119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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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荔浦市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陶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威脅等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當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量刑幅度內追究刑事責任;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駕駛機動車搶奪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依法應當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量刑幅度內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某糾集陶某、陶某某採取威脅等手段實施多起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當地社會和經濟秩序,在當地造成較為惡劣的影響,系惡勢力犯罪團伙,應當從嚴懲處。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為糾集者,陶某為積極參與者,作用相當,不區分主從犯;王某、陶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詐勒索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二人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王某還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王某能如實供述搶奪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陶某刑罰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王某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因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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