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替人“銷分”牟取利益 暫扣駕照並罰款

《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近日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5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以法規形式明確了全社會共同參與,不斷推進文明交通綜合治理等內容,而其中交通違法納入個人信用記錄、代替他人“銷分”牟利要受到相應處罰等規定,尤為引人關注。

駕駛人有這些行為 將被罰款

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進入環形路口時,未按照交通信號指示方向行駛或者未讓已在環形路內的車輛先行的;

◎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隨身攜帶本人殘疾人證或者違反規定載人、載物的;

◎推拉式人力車在城市主幹路上行駛的;

◎在夜間或者遇有霧、雨、雪、冰雹、沙塵等低能見度情況下,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開啟照明燈光的;

◎駕駛未註冊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的;

◎超過國家規定的行駛速度的;

◎擅自拆除非機動車限速裝置的;

◎進入城市快速路、高架橋或者上跨式立交橋的;

◎駕駛中以手持方式接打電話、牽引動物的。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未按規定使用遠光燈的;

◎未按規定減速、讓行的;

◎在限制區域或者限行時間內上道路行駛的;

◎載運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牽引故障機動車的;

◎使用變形、殘缺、褪色以及字跡模糊的號牌,影響辨認的;

◎在機動車號牌上安裝、噴塗、粘貼反光材料的;

◎在城市快速路停車上下乘客、裝卸貨物的;

◎機動車未按規定停放或者超出規定時限停放的。

◎加裝、改裝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外部照明裝置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條例》分總則、交通規劃與建設、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停車管理、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理、綜合治理、法律責任、附則共10章77條,多角度,全方位覆蓋了交通管理的各個方面。

規範停車場的使用和管理

《條例》規定,太原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停車場實行備案管理制度,定期對城市道路施劃設置停車泊位路段的交通狀況進行評估,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需求情況,對道路停車泊位進行及時調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道路或便道設置停車場(位),不得設置隔離設施及其他設施圈地停車;不得以安裝地鎖、劃設標線等方式擅自佔用道路設置停車泊位。

當停車泊位緊張時,可以設置時段性道路停車泊位。如:停車泊位與停車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其周邊道路具備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停車需求集中但現有停車資源無法滿足的中小學、幼兒園和醫院,其周邊道路條件允許的;夜間停車需求集中但現有停車資源無法滿足的商業街區,其周邊道路條件允許的;停車資源嚴重不足區域的人行道範圍內,條件允許且不影響行人正常行走的。

同時,《條例》還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居住區採取錯時停車等方式向社會開放其所屬的停車場(庫);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鼓勵道路沿線有條件的單位和住宅小區,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停車場(庫)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道路通行條件和車輛停放要求。

在中小學校、幼兒園上下學期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校園周邊設置臨時停車泊位或劃定區域,供接送學生的機動車臨時停車。

針對非機動車的停放,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門管理部門設置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在道路上停放非機動車,應當使用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不得在停放點以外區域停放。

規範非機動車、行人文明出行

為了更好地規範非機動車駕駛員文明駕駛,《條例》明確規定:不得在機動車道內行駛或者未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在夜間或者遇有霧、雨、雪、冰雹、沙塵等低能見度情況下,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開啟照明燈光;進入環形路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方向行駛,並讓已在路口內的車輛先行;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從事營運;不得將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交由非殘疾人駕駛;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行駛時速;不得擅自拼裝或者改裝電動自行車,拆除限速裝置;不得進入城市快速路、機動車專用高架橋或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不得以手持方式接打電話、牽引動物;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隨身攜帶殘疾人證,單人駕駛,不得另載他人或者違反規定載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有違反上述行為,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罰款。

同時,《條例》對行人文明出行也做了如下規定:行人應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不得跨越、倚坐、搬移、踩踏、汙損道路交通隔離設施;不得在城市主幹路、次幹路、快速路上推拉人力車、軸承車等工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將建立交通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條例》規定將實行交通安全誠信管理制度。違反文明交通,相關信息將納入個人信用記錄管理:實施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被處以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行政處罰的;由他人替代記分、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的;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一年內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機動車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被處罰後仍未及時檢驗的;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仍繼續駕駛機動車的;駕駛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駕駛機動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汙損號牌的;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條例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替代他人記分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並從中牟取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組織、介紹替代他人記分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並從中牟取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同時,太原市人民政府將建立交通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晨報記者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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