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公要求前兒媳返還墊付醫療費,是否應當返還?

前公公要求前兒媳返還墊付醫療費,是否應當返還?


被告吳某曾系原告金某兒媳,2014年被告吳某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療,原告金某籌集資金為吳某墊付醫療費369751.45元。現金某因吳某已與其子離婚,其因交通事故所獲較大數額賠償款,卻拒不返還金某墊付的醫療費,屬於不當得利為由,向如皋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吳某返還所墊付醫療費。近期,如皋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金某的訴訟請求,目前判決已生效。

吳某與金某之子吳某某於2008年通過網上聊天相識,2009年按農村習俗結婚,婚後生育一子。2011年雙方補領了結婚證。被告吳某與原告之子吳某某均均居住於原告家中,被告專職在家帶小孩。2014年10月7日,吳某乘坐原告之子吳某某所駕駛貨車發生交通事故側翻,後被案外人陳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碰撞,致被告吳某重傷,用去醫療費363765.70元。治療期間,原告金某籌集資金為被告治療。2016年2月被告吳某與原告金某之子金某某經法院調解離婚。原告金某認為,其墊付的醫療費應屬於被告吳某的夫妻共同債務,且被告的交通事故賠償款也已執行到位,被告吳某應當予以返還一半。

法院認為,追償權的行使,應當基於法律明確規定。在無法律明確規定時,共同生活有收入的家庭成員,不能以其他家庭成員無收入,主張返還為無收入的家庭成員支出的醫療費。在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人員的收入支出,均應當視為家庭成員共同收入和共同支出。對無收入家庭成員的救助,不僅僅是家庭成員基於共同生活應當承擔的相互扶助的道德義務。在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也不應該從法律上直接確認支出行為人支付的醫療費用,是支付行為人的個人財產,允許支付行為人主張無收入家庭成員予以返還。本案中,事故發生前,被告在家帶小孩,其他家庭成員在外從事經營活動,原被告及被告之子共同居住生活,相互之間存在家庭成員關係。因此,無論是從家庭成員之間享有相互扶助的道德義務要求,還是從家庭成員收入共有的法律性質分析,原告金某主張要求被告返還墊付醫療費的訴訟請求均不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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