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551期:叔叔去世了,這樣的侄女也能取得遺產!

法律意見書巧助孝順侄女取得叔叔遺產

家住泰州市高港區許莊街道的楊大爺生前患有麻風病,因病致殘一直沒有結婚。楊大爺的父母早年去世,其生活起居一直由大哥楊某照顧。2011年,楊某因病去世,照顧楊大爺的責任落在了楊某的女兒楊女士及女婿張先生身上。多年來,楊女士一直對叔叔楊大爺盡心盡責,贍養著他。2017年,楊大爺查出肝癌,楊女士更是將楊大爺接到家中,悉心照料直至其去世,為其辦理了殯葬事宜。

在整理楊大爺遺物時,楊女士意外發現一張7000元的銀行存單。楊女士遂持存單前往銀行要求取出存款。銀行工作人員告訴楊女士,楊大爺已經死亡,取出存款需要辦理繼承公證。隨即,楊女士便來到了泰州市祥泰公證處。

公證員根據楊女士的描述及其提供的材料發現,楊女士和張先生並不是楊大爺的法定繼承人,再加上楊大爺生前既沒有留下遺囑也沒有與楊女士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從一般情況看,楊女士不能以繼承人的身份繼承上述遺產,公證處無法為其辦理繼承公證。

面對存款無法取出的困境,公證員並沒有簡單將楊女士拒之門外,而是立即召集全體公證員開會討論,商討解決辦法。

根據相關案情及楊大爺戶口所在村委會、街道辦出具的證明材料,公證員一致認為楊女士對楊大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中規定的可以分得楊大爺遺產的主要扶養人。但因楊女士非楊大爺遺產的法定繼承人,無法辦理繼承公證。故依據《關於推行繼承類強制執行類要素式公證書和法律意見書格式的通知》文件規定,公證員為楊女士領取楊大爺的存款遺產出具了《法律意見書》。在《法律意見書》中,公證員對該案涉及的相關事實進行了詳細陳述,並引用法律條款對事實進行了精準分析,最終提出了“楊大爺遺留的上述遺產應由其侄女楊女士一人分得”的法律意見(女婿張先生自願放棄分得遺產)。

次日,楊女士持《法律意見書》再次來到銀行,並憑藉《法律意見書》順利取走了叔叔楊大爺遺留的存款。

日常生活中,很多無兒無女的孤寡老人常常是由侄子(女)、外甥(女)等旁系晚輩甚至是無血緣關係的其他人進行贍養的。特別是隨著我國步入老齡化社會,類似情況越來越多。這些贍養人的善舉作為國家養老體系的重要補充,維繫著整個社會的穩定和道德倫常。

當他們想通過公證的方式取得被贍養老人生前留下的遺產時,如果公證機構簡單以“這類人非法定繼承人”為由拒絕辦證,可能有悖於法律權利義務相對等的原則,同時也會極大地打擊其他同類人贍養孤寡老人的積極性,有悖社會價值導向。

在此種特殊情形下,公證員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相關規定為依據,對客觀事實進行法律分析,並出具法律意見書,很好地破除了贍養人領取孤寡老人遺產的難題,不但保障了贍養人合法權益,而且鼓勵了贍養人的善行,弘揚了社會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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