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灵源张前棉塑厂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晋江市灵源张前棉塑厂(组织机构代码L45****3-7):

原告何金体与被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石狮支行)、第三人晋江市灵源张前棉塑厂(以下简称张前棉塑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2018)闽0581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何金体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何金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吴志生 书记员:林莹莹

联系电话:0595-88617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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