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病投保未如實告知,過後兩年後還能賠償嗎?

小強36936466


希望走前人走過的路,讓自己的路更好走。

在幾期歐美保險經典案例的聚焦之後,讓我們把目光回到亞洲。跟臺灣地區相比,大陸的保險制度發展就緩慢了一些。因此,經典的臺灣地區保險法案例也可以作為很好的參考。今天,我們就選擇了一起臺灣地區關於誠信原則的保險案件。話不多說,來看案例!

一、經典案例:臺灣地區如實告知義務的經典案例

2005年11月10日、11月20日,李先生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在兩家保險公司投保了定期壽險,保險金額分別是500萬元和250萬元。隨後不久的2005年12月25日,因為肺癌轉移,李先生經過治療無效死亡。直到兩年以後的2007年12月,保單的受益人小李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並且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

在遭到拒賠之後,小李把對兩家保險公司的保險金債權讓與給了丁先生,並將債權讓與的事實通知了兩家保險公司。於是,丁先生便起訴保險公司要求給付保險金以及按照10%的利率來計算年利息。

對此,兩家保險公司都抗辯稱,李先生是惡意的帶病投保,沒有根據保險合同的要求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違反了公序良俗、誠信原則以及對價衡平原則,保險合同應屬無效。同時,受益人小李故意拖延到2年以後才開始申請理賠,其行使保險金請求權已構成權利濫用且違反誠信原則,所以保險公司沒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審法院審理時認為原告的時效消滅,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在二審中,法院沒有以時效消滅駁回訴訟請求,而是認為保險法設立2年除斥期間的目的,是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穩定。如果允許少量惡意的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不當利用除斥期間,導致保險人無法在2年除斥期間內行使解除權,這種情形應該認定為權利濫用,違反了保險法的目的,因此最終也是駁回了原告丁先生的請求。

二、第三隻眼:中國法看告知義務的認定

不論是在大陸地區還是臺灣地區,惡意帶病投保都受到保險法的限制。在臺灣地區,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仍然投保的,如果對此進行法律保護,則屬於對保險制度的濫用,不是非常妥當。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相應的規定和限制。

對於如實告知義務,我國的《保險法》是如何規定的呢?法院會如何進行認定呢?

根據《保險法》第16條和《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的有關規定,哪些是必須要如實告知的呢?

首先,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事項需要如實告知;其次投保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事實也要告知。當然,投保人的告知範圍僅限於保險人詢問的問題,對於沒有詢問的問題不需要告知。

如果跟李先生一樣,沒有如實告知並惡意進行投保的話,根據《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但是,保險公司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或者成立後才知道但仍然收保險費,後來又主張解除合同的,得不到法院支持。

解除合同後,保險金自然無法進行理賠。那麼對於保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是不賠也不退還保費的。如果因過失而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就要退還保險費。

三、法商智慧:應對如實告知的正確姿勢

對於保險公司而言,面對此類問題應該如何操作呢?

1、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應先主張解除合同,再拒絕賠償。

根據司法解釋,若保險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權,直接以存在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的情形為由拒絕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應該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內給投保人發解除合同告知書。

2、注意除斥期間

很多帶病投保未告知卻能獲得理賠案例,主要原因是保險人沒有把握好不可抗辯條款的運用。所謂不可抗辯條款,是指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即使其後果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或者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也需要理賠。當然,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也就是說,在大陸地區,李先生的這種情況同樣無法獲得理賠。

在這裡要指出的是,不可抗辯條款行使的前提仍然是投保人的過錯為“故意或重大過失”。如果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原因是出於一般過失或者輕微過失,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法商視覺


請看看,很多回答的都是坑啊!做人要厚道!

明確告訴您,保險公司不是慈善機構!兩年不可抗辯只是保險公司沒權解除合同而已!並不是不能拒賠!相反,請相信我,越大的公司越拒賠你!而您毫無辦法!

難道帶著病去打官司,不累嗎?一拖就是3到5年啊!

越是重疾就越需要安心靜養!到時候您上火不?

買保險就要安心健康如實告知,問什麼答什麼。


吉祥明保


1. 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建議還是能如實履行。保險呢,還是要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就是假定保險公司和買保險的人都是本著最大的誠信來達成保險的交易。如果有一方沒有遵守這個規則,那保險的目的可能就面臨著沒辦法達成;

2. 如果大家都能遵守這個規則,那保險就會對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包括對人民財產和人身風險的管理,都會達到一個新的高度;

3. 對於過兩年能否賠償,下面答主的回覆已經非常明確了。兩年後,保險公司只是沒有了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保險合同繼續有效執行。但對於是否能得到賠償,以及保險公司的拒賠,是要考慮到保險保障的範圍是否涵蓋您的風險,並且沒有除外責任的存在。這是一個具體的,個案的分析。不是說過了兩年,保險公司就一定不能拒賠,這完全是兩個概念。


建議每個人都不要存在僥倖心理,該是怎麼樣就是怎麼樣。做人要厚道。


李曉曦律師


保險條款設計有兩大原則:1、最大誠信原則;2、規避道德風險原則。不如實告知違反第一條原則;想要用2年不可抗辯條款鑽空子違反第二條原則;不用去讀條款,也不用去研究有沒有打官司贏了的先例。好比兩個人,甲利用乙的誠信故意隱瞞信息,讓乙處於被動局面,甲即使贏得了官司,乙也會進行申訴的。如果是重大疾病,申訴兩次,什麼事都耽擱了。辦保險是為了預防和解決問題,不是為了添堵或鑽空子,誠信第一,換位思考。


燕大俠講保險


您好,【小幫保】專業科普保險乾貨,為您分析此問題喲~

最終保險賠不賠具體要看情況。要看哪些情況呢?

1、《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內容。
2、不同情形帶病投保,最終理賠與否結果不同。

♦【如實告知義務的內容】

1、【具體內容】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天不行使而消滅。

自合同成立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內容分解】

①相關問題詢問,應由保險人(保險公司)提起。

②是否對保險合同有影響,與未告知的內容是否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有關。

③保險公司知道了相關事由,應在30天之內行使保險合同的解除權。

♦【不同情形,理賠結果不同】

1、【保險公司未詢問被保險人健康、職業等情況】

我國保險法採取詢問告知的立法例: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要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進行告知。

▶如果保險公司未詢問被保險人的健康、職業狀況等,導致了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相關情況,責任在保險公司。這種情況應該是可以獲得賠付的。

2、【保險公司不及時行使合同解除的權,依然要賠】

如果保險公司知道了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的相關內容,在知道相關內容的30天之內,不行使保險解除權,這項權益就自行消滅了。

發生保險事故的時候,保險公司還是要賠償的。

3、【下面這兩種情況保險公司不賠】

①【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不賠,而且不退還保險費。

②【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賠,但應該退還保費。

③【上面這兩種情況未告知的內容】

均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有關。

▶▶【以上是小幫保的一些建議,希望能幫到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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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幫保


根據實際情況吧,很輕微的症狀有可能沒影響,比如一次性治癒的肺炎住院,闌尾炎手術無併發症,輕度脂肪肝且肝功能和血脂等指標無異常等。這些輕微的大多數沒問題,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需要一定的核保知識才能判定。如果業務員不具有核保知識就讓不告知可以留下證據等待投訴吧。

兩年不可抗辯不是尚方寶劍



不能理賠,

【帶病投保超過兩年就能理賠,是真的嗎? - 今日頭條】https://m.toutiaocdn.com/item/6646978795418944007/?iid=59839061295&app=news_article×tamp=1551604444&group_id=6646978795418944007&tt_from=copy_link&utm_source=copy_link&utm_medium=toutiao_ios&utm_campaign=client_share

可以看看這個。


AAA小路哥


首先看你是什麼病。在健康調查中有沒有提及到。

如果在問卷調查的時候提及到的一定要告知,不告知的話,肯定不會賠。除非沒有證據表明你投保的時候已經得病。

如果健康調查中沒有提及到的,原則上是要告知的,但是有一些小問題是沒有關係的。比如說感冒,口腔潰瘍等。但是涉及到器官功能的一定要告知。


百年人壽壽險顧問


情況多樣的,如果你之前的病在稍大一點的醫院看過,那基本上等於白投了,如果沒有,恭喜你,忘掉這個事兒吧,保險公司沒證據的……


愛抓娃娃的豬


不要太高看了“不可辯”。兩年後,你的這個病會有可能做責任除外,合同繼續有效。還是有拒賠的可能。一般而言,沒有如實告知,那就是有騙保的可能。這一點,在全世界的保險行業都是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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