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施工受傷怎麼辦?請看中國裁判文書網案例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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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施工實踐中,普遍存在著安全保障措施較少、工人對安全勞動的意識較差、承建方疏於管理、設施不健全等問題,進而多發侵權事故,且多個行為人造成同一侵權事實也越來越多。

發生事故以後,

如何主張權利?

如何認定基本事實?

如何精準適用法律?

在其中一行為人對被侵權人進行賠償後,

如何行使追償權進行救濟?

帶著問題,

一起來看匯川法院“女子法庭”梁法官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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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遵義市某勞務公司承包了

一旅遊步道工程的勞務部分,

在施工過程中,

勞務公司向李某租賃了一輛挖掘機,

而李某僱傭了王某操作挖掘機。

因施工過程會產生泥土,

勞務公司便與一種植公司合作,

由種植公司派人將泥土運走使用,

於是龍某由種植公司指派駕駛貨車,

前往施工現場運輸泥土。

2017年5月27日,

龍某駕駛貨車在裝運泥土的過程中,

將貨車停靠在王某操作的挖掘機旁的下坡道路上,

並且下車在貨車旁等候,

在王某操作挖掘機的過程中,

一落石滾下砸傷龍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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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後,

住院179天

後出院,

後經司法鑑定中心評定為傷殘五級。

2018年1月5日,

勞務公司與龍某達成協議,

將事故責任進行了劃分,

傷者龍某承擔15%的責任,

由勞務公司先行承擔85%的責任,

即由勞務公司賠償龍某受傷致殘的各項費用共計1364850元

勞務公司墊付了醫療費263354.78元

並支付了110萬元現金,

多餘支付的部分系勞務公司自願補償給龍某的費用。

在按照“協議”支付完相關費用後,

勞務公司向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起訴李某、王某,

稱因王某操作不當應承擔60%的責任,

李某作為挖掘機所有權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故而要求二者共同支付原告墊付的賠償款818910元

匯川法院第三人民法庭立案受理後,

將本案案由定為追償權糾紛並追加龍某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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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連勞務公司是否享有追償權?涉案事故的侵權人有哪些?

責任應該怎樣劃分?

本案最終應由誰對原告承擔責任?

原告主張金額是否應得到支持?

問題一:勞務公司是否享有追償權?

本案中,勞務公司起訴是基於其已經先行承擔了對涉案事故受害人龍某的賠償責任,其依法應當取得向其他應承擔而未承擔責任的侵權人追償的權利。

本案中涉案事故的發生系多種原因造成,但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的應是:作為施工單位的勞務公司管理不善、作為

挖掘機駕駛員的王某未盡注意義務及傷者龍某未採取有關安全措施形成的共同過錯所致。

問題三:責任應該怎樣劃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挖掘機系特種設備,駕駛員王某作為操作該設備的專業人員,比現場一般人員更熟悉設備安全作業的條件和風險所在,也對設備有獨立的控制能力和最終決定權,應當具備更高的安全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其操作是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

勞務公司作為施工方,負有對事故現場的管理義務,比自然人應當具備更高的危險意識,其對挖掘機作業的指揮、對第三人駕駛的貨車的管理和現場安全措施的佈置不當,也疏於對管理及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對事故發生亦有過錯,對事故應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人龍某駕駛貨車進場裝載泥土下車時,未佩戴安全帽、警示服及採取其他安全措施,應承擔次要責任。

綜上,在案涉事故中,法院酌定王某承擔40%的責任(此責任由僱主李某承擔),勞務公司承擔40%的責任龍某承擔20%的責任

問題四:本案最終應由誰對原告承擔責任?

雖然本案侵權人有三方,且其中王某更佔主要責任,但案件中存在一個特殊的關係,即王某駕駛挖掘機系由被告李某選擇、僱傭並負擔工資,應認定二者之間成立勞務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之規定,王某持有建設機械施工作業操作證,在操作挖掘機的過程中未盡到注意義務,未有證據證明其系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應由其僱主李某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故本案最終應向原告勞務公司承擔付款責任的應為王某。

問題五:原告主張金額是否應得到支持?

本案中,原告超出法院認定損失賠償的部分,系原告自願行為,法院不作干涉。

原告與第三人龍某自行達成協議,將各方責任以及賠償標準做了約定,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範圍有待核算,故法院並未採納協議中的標準及責任劃分,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賠償標準及金額進行了核算並據此判決:

一、被告李某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XX勞務有限責任公司代償的因第三人龍某受傷致殘而產生的損失530,309.90元;

二、駁回原告XX勞務有限責任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

本案一審判決後,被告李某不服,上訴至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作出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一)樹立安全防範意識

如何減少悲劇和傷害的發生,才是法律的終極目的。廣大提供勞務者要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儘量知曉相關法律規定,在工作過程中佩戴防護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等,對用工場所的安全進行評估,選擇有資質的公司、個人與其建立僱傭關係,才能減少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二)提高證據蒐集意識

1、對於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受害者在訴訟過程中如要相關方承擔賠償責任,前提必須是要證明其與相關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因此類案件法律關係具有臨時性、轉包性及個體性等特徵,訴訟時再蒐集證據比較困難。

勞務關係多為口頭協定,沒有紙質的勞務合同,要證明自己提供勞務的事實存在,提供勞務方就要小心保管好出工單、出勤表、工資領取條等證據材料。事故發生時,應報警以固定法律關係證據,在《接出警登記表》中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信息、事故描述等內容進行第三方證據固定,以便後期維權使用。

2、事故發生後,受害者被送往醫院就診期間產生的醫藥費、治療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應當保留好相關票據,也應保留病歷、用藥清單、疾病診斷書、出院小結等材料。對於受傷住院以及出院後的護理費損失,如有家屬專人護理的,需提供護理人的誤工及收入證明。如請護工護理的,應保留護工合同及護工費票據,以便後期證明損失。

3、事故發生後提供勞務者應當主動聯繫相關責任方,自行蒐集整理有關證據材料。如,微信聊天信息、電話錄音、短信記錄,及其他見證人的證言等。

4、在個別案件中,因責任方害怕後期可能承擔較大的責任,在事故發生後擅自與受害者簽訂賠償協議,如該賠償協議在傷殘鑑定出具之前簽訂,且該協議賠償的金額與後期根據傷殘鑑定意見書計算出的應獲賠金額相差較大的,提供勞務者可以要求撤銷合同。而該賠償協議也能證明事故發生的經過以及責任方的主體信息。

(三)增強依法維權意識

提供勞務者受害不同與勞動關係中的工傷,其救濟途徑最終依靠法院訴訟,無論是僱主、提供勞務者,都要積極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在事故發生後,受害的勞務者應具有訴訟時效意識,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為免造成超過訴訟時效無法獲得法律救濟。因其需要對其傷殘等級情況、後續治療費、營養期、誤工期、護理期及假肢價格評估等項目進行鑑定,以便準確計算其依法應獲得賠償項目及金額,如在自身無法委託鑑定時,需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委託法院選定鑑定機構對其傷殘情況進行鑑定。

2、對於相關責任方而言,因其需要對所應當承擔的責任進行減免抗辯,需積極對待訴訟。在得知被訴之後,積極到法院應訴,同時,梳理案涉事故的全部法律關係,並申請追加相關責任方,減輕自身責任。此外,如能夠舉證證明提供勞務者自身存在過錯的,應當及時蒐集有關方面的證據材料並提供給法院。如已對受害者進行了超出責任額度的賠償,應立即提起訴訟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四)協助法院執行意識

經法院依法判決或者調解的法律文書生效後,在有關責任方不履行生效文書的情況下,提供勞務者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申請執行過程中,積極協助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且在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觸犯拒不執行裁判罪的情況下,依法向有關機關提供線索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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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周靜昀

編 輯 / 雷 蘭

審 核 / 劉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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