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前微信群內多次說危險!上海“12·29”坍塌3人死亡事故調查

來源丨建築安全技術與管理


日前,上海七寶生態商務區18-03地塊商辦項目“12·29”坍塌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公佈,事發前幾天監理和建設方多次說到有危險。這份事故調查報告值得施工、監理、建設等單位好好借鑑:


事發前微信群內多次說危險!上海“12·29”坍塌3人死亡事故調查


事件回顧:

2018年12月29日上午9時10分許,上海市閔行區七寶鎮新龍路近號文路口,上海建工七建公司工地發生泥土塌方事故,導致3名工人遇難。

事發前相關情況:

12月25日15時24分,金外灘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安全監理馮正洋在名稱為“18–03地塊安全、質量”的微信群中發佈5號樓北邊邊坡的照片和“上下邊坡落差那麼大,有人安排怎麼處理嗎”的信息。

12月27日9時4分,七建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安全員陳愛駿在名稱為“七寶萬科項目組群”的微信群中發佈照片和“鋼筋棚南側需放坡降低高度,材料堆放有坍塌風險”的信息。9時10分,又發佈照片和“基坑底部還有施工人員,需立即撤離人員採取措施”的信息。

12月27日9時5分,馮正洋在“18–03地塊安全、質量”微信群內發佈照片和文字信息“這個邊坡上下7、8米高,下面的人在施工,有什麼保證措施嗎,一直在說,沒人回答嗎”。12時41分,又發出“5號樓暫時不挖土,先把臨邊做一下”的信息。

12月27日上午,七建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工程師童繼龍向項目經理顧逢祥指出存在坍塌風險,並同聚聯公司現場負責人張浩堂3人到現場查看情況。顧逢祥安排人員移走部分堆放的鋼筋、木方等材料。但沒有設置警示標誌,沒有封閉作業現場。

12月28日13時18分,萬筠公司人員顧飛在名稱為“18–03萬科施工群”的微信群中,對金外灘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土建監理湯雪鋒講“結合早上幾張照片,現場幾處底板工作面臨坡處,控制好邊土高度、放坡、警戒線等,保障好基坑施工的工友安全”。13時27分,湯雪鋒回覆“收到”。

2018年12月29日8時30分左右,項目經理顧逢祥在Ⅲb區域發現現場有4名工人在作業後,便要求作業人員到隔壁區域作業後離開現場。

8時51分,Ⅲb區域北側邊坡發生坍塌,將興法公司2名進行坑底磚胎模砌築作業人員和1名進行坑底截樁作業的施工人員掩埋,另1名坑底截樁作業人員周守治逃出。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坑內臨時邊坡挖土作業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要求進行分級放坡,實際放坡坡度未達到技術標準要求,當發現存在坍塌風險時採取措施不力,導致事故發生,造成3名作業人員死亡。

(二)間接原因

相關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責任制不落實。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相關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1.總包單位

18–03地塊項目部對項目施工和現場管理不力。項目部組織管理機構不健全,未按要求配足人員;技術交底流於形式,對現場挖土作業未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情況放任不管,且繼續組織進行下階段作業;在接到管理人員對事故隱患的報告後,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不力;當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沒有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上級公司對18–03地塊項目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混亂情況失察。

2.專業分包單位

對挖土作業管理不力。作業前未對作業人員進行有效安全技術交底。在現場不具備兩級放坡條件時,仍然實施土方開挖,且臨時邊坡坡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一坡到底,造成事故隱患。

3.勞務分包單位

對勞務人員安全管理不到位。對已知的安全風險認識不足,未對事故區域暫時不能施工情況採取防範措施;用工不規範,未按要求清退超過合同約定年齡的從業人員。

4.監理單位

監理人員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不到位。當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時,未按相關規定落實監理職責,僅在口頭和微信群要求進行整改,對整改情況監督落實不力[iii]。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不在工作崗位時未做好工作安排。

事故責任認定以及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者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七建公司

(1)顧逢祥,18–03地塊項目部經理。作為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項目施工和現場管理不力;對現場挖土作業未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情況放任不管,且繼續組織進行下階段作業;在接到管理人員對事故隱患的報告後,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不力;當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沒有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童繼龍,18–03地塊項目部工程師。技術交底流於形式,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陳愛駿,18–03地塊項目部安全員。作為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現場監督不力,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情況沒有要求立即進行整改,未能有效消除現場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周吉,第二公司技術科科長。對18–03地塊項目部技術交底流於形式,挖土作業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的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5)邢承良,第二公司安全科科長。對18–03地塊項目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混亂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6)方思倩,第二公司總工程師。對18–03地塊項目部技術交底流於形式,挖土作業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的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7)瞿林,第二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公司安全工作。對18–03地塊項目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混亂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8)姚光武,第二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公司生產工作。對18–03地塊項目部挖土作業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混亂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9)陸秋平,第二公司總經理。對18–03地塊項目部技術交底流於形式,現場挖土作業未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情況失管,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混亂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0)邢建華,第二公司黨支部書記,副經理,分管人事工作。對18–03地塊項目部組織管理機構不健全,未按要求配足人員的情況失管,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1)尤雪春,七建公司科研技術部經理。對18–03地塊項目部技術交底流於形式,挖土作業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12)陳曉峰,七建公司安全質量部副經理,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對18–03地塊項目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混亂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13)瞿華明,七建公司施工生產部經理。對18–03地塊項目部挖土作業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混亂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14)梅英寶,七建公司總工程師。對18–03地塊項目部技術交底流於形式,挖土作業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15)閔四平,七建公司分管監管副總裁、安委會常務副主任。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落實不力,對18–03地塊項目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混亂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16)梅新文,七建公司分管生產副總裁、安委會副主任。對18–03地塊項目部挖土作業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混亂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7)費躍忠,七建公司總裁、安委會第一副主任。作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落實不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18–03地塊項目部未按照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8)顧亞囝,七建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安委會主任。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建議七建公司及上級主管單位,按照職工管理權限,對上述人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理結果報市應急局。

2.聚聯公司

(19)張浩堂,聚聯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現場負責人。對挖土作業管理不力。作業前未對作業人員進行有效安全技術交底。在現場不具備兩級放坡條件時,仍然實施土方開挖,且臨時邊坡坡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一坡到底,造成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0)董輝,聚聯公司技術員、安全員。作業前未對作業人員進行有效安全技術交底。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現場監督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21)張棉鋒,聚聯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副經理。對現場不具備兩級放坡條件時,仍然實施土方開挖,且臨時邊坡坡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一坡到底,造成事故隱患的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現場管理責任。

(22)王雅麗,聚聯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經理。作為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對現場不具備兩級放坡條件時,仍然實施土方開挖,且臨時邊坡坡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一坡到底,造成事故隱患的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現場管理責任。

(23)姚文華,聚聯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18–03地塊項目部未按照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建議聚聯公司對上述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處理結果報市應急局。

3.興法公司

(24)梁兵國,興法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磚瓦工班組長。對已知的安全風險認識不足,未對事故區域暫時不能施工情況採取防範措施;用工不規範,未按要求清退超過合同約定年齡的從業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25)葉波紋,興法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施工員。對已知的安全風險認識不足,未對事故區域暫時不能施工情況採取防範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26)陳健,興法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安全員。對已知的安全風險認識不足,未對事故區域暫時不能施工情況採取防範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27)黃興法,興法公司總經理。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責任制不落實,未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建議興法公司對上述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處理結果報市應急局。

4.金外灘公司

(28)馮正洋,金外灘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安全監理。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不到位。當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時,未按相關規定落實監理職責,僅在口頭和微信群要求進行整改,對整改情況監督落實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9)湯雪鋒,金外灘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土建監理。當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時監督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30)戴曉東,金外灘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總監理工程師。作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不在工作崗位時未做好工作安排。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理不到位,未能發現並督促施工單位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建議金外灘公司按照職工管理權限,對上述人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處理結果報市應急局。

建議市應急局依法對費躍忠、姚文華、黃興法予以行政處罰。

建議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依法對顧逢祥、陳愛駿、董輝、王雅麗、陳健、馮正洋、湯雪鋒、戴曉東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措施。

2018年12月29日8時51分左右,在新建的七寶生態商務區18-03地塊商辦項目工地,發生一起基坑內局部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發生後,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高度重視。市委書記李強作出重要批示:要抓緊查明事故原因,舉一反三,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切實防止此類事故再次發生。時任常務副市長周波要求全力搶救傷員,查清事故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上海市實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若干規定》(滬府規〔2018〕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市應急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公安局、市總工會、閔行區人民政府,邀請市監察委組成事故調查組,並聘請專家參與對事故直接技術原因的認定。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深入開展調查工作。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綜合分析等工作,查明瞭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建議。

經調查認定,七寶生態商務區18-03地塊商辦項目“12·29”坍塌較大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涉及單位基本情況

1.總包單位

上海建工七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七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顧亞囝,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山路33號17樓C座,經營範圍包括建築設計,建設工程總承包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資質類別及等級包括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

2.專業分包單位

上海聚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聯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文華,住所:上海市閔行區虹梅南路3509弄8號5幢A1012室,經營範圍包括建築業勞務分包,土石方建設工程專業施工。持有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資質類別及等級為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等。

3.勞務分包單位

上海興法建設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法公司),法定代表人:黃冠,住所:上海市長寧區劍河路425–429號(單)201室,經營範圍包括建設勞務,抹灰建設工程作業,砌築建設工程作業等。持有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資質類別及等級為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不分級、施工勞務企業資質勞務分包不分級。

4.監理單位

上海金外灘輔正工程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外灘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海峰,住所:上海市嘉定工業區葉城路925號B區4幢J407室,經營範圍包括建築工程諮詢,項目管理,工程監理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工程監理資質證書》,資質等級為房屋建築工程監理甲級,可以開展相應類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諮詢等業務。

5.建設單位

上海萬筠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一川,住所:上海市閔行區新龍路1333弄75號101室,經營範圍為房地產開發,房地產經紀等。

(二)合同簽訂情況

1.施工總包合同

2018年8月5日,萬筠公司與七建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內容為樁基、基坑維護、土建、安裝、精裝修、室外總體等,合同工期至2020年6月30日。

該工程由七建公司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簡稱第二公司)成立七寶生態商務區18–03地塊商辦項目部(以下簡稱18–03地塊項目部)具體負責實施。

2.專業分包合同

2018年10月18日,七建公司與聚聯公司簽訂《七寶生態商務區18–03地塊商辦項目(土方工程)專業分包合同》,約定工程範圍為土方工程(挖土)。2018年12月20日,雙方簽訂《專業分包施工補充合同》,將施工工期延至2019年3月31日。雙方簽訂《建築安裝施工安全生產協議》。

在實際施工中,墊層底標高30cm以上土方由聚聯公司負責,以下部分由七建公司負責。

3.勞務分包合同

2018年9月10日,七建公司與興法公司簽訂《建築工程勞務分包施工合同》,約定由興法公司承包七寶生態商務區18–03地塊商辦項目鋼筋作業、模板作業、混凝土作業等相關勞務內容。合同工期約定:開工日期2018年9月15日,完工日期2020年9月30日。

4.監理合同

2018年6月15日,萬筠公司與金外灘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由金外灘公司提供七寶生態商務區18–03地塊商辦項目工程的監理服務,監理工期為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

(三)項目基本情況

1.項目總體情況

七寶生態商務區18–03地塊商辦項目,位於上海市閔行區新龍路北側,號文路西側,號景路東側。包括4棟9層商辦建築,1棟4層商業建築,8棟4層辦公建築,整體設地下一層車庫(局部為地下二層)。

2.方案編制審核情況

2018年9月,七建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編制完成《七寶生態商務區地塊商辦項目基坑施工方案》(內容包含挖土、降水、支撐)。

2018年9月30日,上海建瓴工程諮詢有限公司組織專家對方案進行論證,出具專項方案論證報告(報告編號:滬建瓴諮〔2018〕–0563)。

2018年11月7日,七建公司審核同意《七寶生態商務區18–03地塊商辦項目挖土降水支撐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施工方案)。11月9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審查同意該方案。

3.項目基坑情況

項目基坑總面積約27200m2,周長約700m。地下一層一般開挖深度5.40m,地下二層區域一般開挖深度8.40m。挖土分2個階段,第一階段挖土整體從南至北挖至角撐及圍檁底標高(地下一層區域土方卸至-1.90m,地下二層區域土方卸至-3.20m);第二階段分為13個區域,分塊開挖。

4.工程進展情況

事故發生前,該項目正處於土方開挖階段。至2018年12月29日上午,底板混凝土澆築完成約16%,挖土完成約40%。

(四)事故區域土方施工情況

事故發生在挖土分塊Ⅲb區域內B′軸南側,事發時已挖至坑底標高,局部墊層已澆築。挖土分塊Ⅲb區域(軸線P–C′/1–10)面積為1213m2。挖土分塊Ⅲb區域內含5號樓和6號樓一部分。5號樓、6號樓均為地上4層、地下1層結構。

2018年9月底,項目開始首次卸土,除鋼筋棚區域外整體卸土深度1.60m。

聚聯公司於2018年12月16日開始對挖土分塊Ⅲb區域整體自西向東挖土,深度5.40m。5號樓北側待挖區域(坍塌區域)因堆有鋼筋等物,故聚聯公司按1:1放坡挖土,一坡到底。

(五)事發前相關情況

12月25日15時24分,金外灘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安全監理馮正洋在名稱為“18–03地塊安全、質量”的微信群中發佈5號樓北邊邊坡的照片和“上下邊坡落差那麼大,有人安排怎麼處理嗎”的信息。

12月27日9時4分,七建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安全員陳愛駿在名稱為“七寶萬科項目組群”的微信群中發佈照片和“鋼筋棚南側需放坡降低高度,材料堆放有坍塌風險”的信息。9時10分,又發佈照片和“基坑底部還有施工人員,需立即撤離人員採取措施”的信息。

12月27日9時5分,馮正洋在“18–03地塊安全、質量”微信群內發佈照片和文字信息“這個邊坡上下7、8米高,下面的人在施工,有什麼保證措施嗎,一直在說,沒人回答嗎”。12時41分,又發出“5號樓暫時不挖土,先把臨邊做一下”的信息。

12月27日上午,七建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工程師童繼龍向項目經理顧逢祥指出存在坍塌風險,並同聚聯公司現場負責人張浩堂3人到現場查看情況。顧逢祥安排人員移走部分堆放的鋼筋、木方等材料。但沒有設置警示標誌,沒有封閉作業現場。

12月28日13時18分,萬筠公司人員顧飛在名稱為“18–03萬科施工群”的微信群中,對金外灘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土建監理湯雪鋒講“結合早上幾張照片,現場幾處底板工作面臨坡處,控制好邊土高度、放坡、警戒線等,保障好基坑施工的工友安全”。13時27分,湯雪鋒回覆“收到”。

二、事故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18年12月29日8時30分左右,項目經理顧逢祥在Ⅲb區域發現現場有4名工人在作業後,便要求作業人員到隔壁區域作業後離開現場。

8時51分,Ⅲb區域北側邊坡發生坍塌,將興法公司2名進行坑底磚胎模砌築作業人員和1名進行坑底截樁作業的施工人員掩埋,另1名坑底截樁作業人員周守治逃出。

(二)事故救援情況

8時52分,項目部人員撥打119和120求助,同時組織自救。9時2分,消防救援隊伍趕到現場開始救援,同時要求項目部救援人員撤出現場。至11時40分,3名人員被先後救出。

李文希、張興兆2人在送上海市閔行區中心醫院途中死亡,陳國發經上海市閔行區中心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死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員死亡情況

1.李文希,男,68歲,河南省方城縣人。

2.張興兆,男,58歲,河南省方城縣人。

3.陳國發,男,57歲,江蘇省宿遷市人。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525萬元。

四、現場勘查情況及專家技術分析意見

(一)現場勘查情況

經現場勘察,坍塌區域為Ⅲb區域內場地西側,待建5號樓北側部位,滑坡體長度為18.1m,寬度為7.5m~9.3m,土方量約150m3。

經對現場鄰近部位未坍塌的土坡實測,未坍塌土坡高度約5m,放坡寬度5m,實際施工按1:1放坡,且一坡到底,未分級放坡。

(二)技術方案調查情況

經查閱專項施工方案和相關圖紙,專項施工方案由七建公司編制,並經金外灘公司、萬筠公司審查通過。專項施工方案明確基坑分層開挖厚度不應大於4m,臨時邊坡坡度不大於1:1.5,當挖土高度大於4m時應分級放坡,專家組認為該專項施工方案符合《基坑工程技術標準》(DG/TJ08-61-2018,以下簡稱技術標準)要求。

(三)技術分析

該專項施工方案明確基坑分層開挖厚度不大於4m,臨時邊坡坡度不大於1:1.5;當挖土高度大於4m時應分級放坡。但現場實際勘察結果為土坡高度5m,坡底進深5m,坡比1:1,且一坡到底,未分級放坡。

施工現場土方開挖未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組織施工。

(四)事故技術原因

綜上所述,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技術原因是坑內臨時邊坡挖土作業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要求進行分級放坡,實際放坡坡度未達到技術標準要求,造成土體滑坡的事故發生,並導致3名作業人員死亡。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坑內臨時邊坡挖土作業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要求進行分級放坡,實際放坡坡度未達到技術標準要求,當發現存在坍塌風險時採取措施不力,導致事故發生,造成3名作業人員死亡。

(二)間接原因

相關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責任制不落實。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相關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1.總包單位

18–03地塊項目部對項目施工和現場管理不力。項目部組織管理機構不健全,未按要求配足人員;技術交底流於形式,對現場挖土作業未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情況放任不管,且繼續組織進行下階段作業;在接到管理人員對事故隱患的報告後,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不力;當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沒有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上級公司對18–03地塊項目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混亂情況失察。

2.專業分包單位

對挖土作業管理不力。作業前未對作業人員進行有效安全技術交底。在現場不具備兩級放坡條件時,仍然實施土方開挖,且臨時邊坡坡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一坡到底,造成事故隱患。

3.勞務分包單位

對勞務人員安全管理不到位。對已知的安全風險認識不足,未對事故區域暫時不能施工情況採取防範措施;用工不規範,未按要求清退超過合同約定年齡的從業人員。

4.監理單位

監理人員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不到位。當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時,未按相關規定落實監理職責,僅在口頭和微信群要求進行整改,對整改情況監督落實不力[iii]。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不在工作崗位時未做好工作安排。

六、事故責任認定以及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者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七建公司

(1)顧逢祥,18–03地塊項目部經理。作為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項目施工和現場管理不力;對現場挖土作業未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情況放任不管,且繼續組織進行下階段作業;在接到管理人員對事故隱患的報告後,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不力;當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沒有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童繼龍,18–03地塊項目部工程師。技術交底流於形式,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陳愛駿,18–03地塊項目部安全員。作為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現場監督不力,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情況沒有要求立即進行整改,未能有效消除現場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周吉,第二公司技術科科長。對18–03地塊項目部技術交底流於形式,挖土作業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的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5)邢承良,第二公司安全科科長。對18–03地塊項目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混亂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6)方思倩,第二公司總工程師。對18–03地塊項目部技術交底流於形式,挖土作業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的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7)瞿林,第二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公司安全工作。對18–03地塊項目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混亂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8)姚光武,第二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公司生產工作。對18–03地塊項目部挖土作業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混亂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9)陸秋平,第二公司總經理。對18–03地塊項目部技術交底流於形式,現場挖土作業未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情況失管,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混亂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0)邢建華,第二公司黨支部書記,副經理,分管人事工作。對18–03地塊項目部組織管理機構不健全,未按要求配足人員的情況失管,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1)尤雪春,七建公司科研技術部經理。對18–03地塊項目部技術交底流於形式,挖土作業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12)陳曉峰,七建公司安全質量部副經理,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對18–03地塊項目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混亂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13)瞿華明,七建公司施工生產部經理。對18–03地塊項目部挖土作業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混亂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14)梅英寶,七建公司總工程師。對18–03地塊項目部技術交底流於形式,挖土作業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15)閔四平,七建公司分管監管副總裁、安委會常務副主任。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落實不力,對18–03地塊項目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混亂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16)梅新文,七建公司分管生產副總裁、安委會副主任。對18–03地塊項目部挖土作業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混亂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7)費躍忠,七建公司總裁、安委會第一副主任。作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落實不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18–03地塊項目部未按照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8)顧亞囝,七建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安委會主任。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建議七建公司及上級主管單位,按照職工管理權限,對上述人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理結果報市應急局。

2.聚聯公司

(19)張浩堂,聚聯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現場負責人。對挖土作業管理不力。作業前未對作業人員進行有效安全技術交底。在現場不具備兩級放坡條件時,仍然實施土方開挖,且臨時邊坡坡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一坡到底,造成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0)董輝,聚聯公司技術員、安全員。作業前未對作業人員進行有效安全技術交底。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現場監督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21)張棉鋒,聚聯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副經理。對現場不具備兩級放坡條件時,仍然實施土方開挖,且臨時邊坡坡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一坡到底,造成事故隱患的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現場管理責任。

(22)王雅麗,聚聯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經理。作為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對現場不具備兩級放坡條件時,仍然實施土方開挖,且臨時邊坡坡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一坡到底,造成事故隱患的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現場管理責任。

(23)姚文華,聚聯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18–03地塊項目部未按照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建議聚聯公司對上述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處理結果報市應急局。

3.興法公司

(24)梁兵國,興法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磚瓦工班組長。對已知的安全風險認識不足,未對事故區域暫時不能施工情況採取防範措施;用工不規範,未按要求清退超過合同約定年齡的從業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25)葉波紋,興法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施工員。對已知的安全風險認識不足,未對事故區域暫時不能施工情況採取防範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26)陳健,興法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安全員。對已知的安全風險認識不足,未對事故區域暫時不能施工情況採取防範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27)黃興法,興法公司總經理。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責任制不落實,未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建議興法公司對上述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處理結果報市應急局。

4.金外灘公司

(28)馮正洋,金外灘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安全監理。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不到位。當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時,未按相關規定落實監理職責,僅在口頭和微信群要求進行整改,對整改情況監督落實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9)湯雪鋒,金外灘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土建監理。當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時監督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30)戴曉東,金外灘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總監理工程師。作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不在工作崗位時未做好工作安排。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理不到位,未能發現並督促施工單位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建議金外灘公司按照職工管理權限,對上述人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處理結果報市應急局。

建議市應急局依法對費躍忠、姚文華、黃興法予以行政處罰。

建議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依法對顧逢祥、陳愛駿、董輝、王雅麗、陳健、馮正洋、湯雪鋒、戴曉東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措施。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七建公司、聚聯公司、興法公司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相關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建議七建公司向其上級公司作出深刻檢查。

建議市應急局會同相關部門對七建集團進行約見警示談話。

建議市應急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依法對七建公司、聚聯公司、興法公司分別給予行政處罰。

金外灘公司監理人員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不到位。當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時,未按相關規定落實監理職責,僅在口頭和微信群要求進行整改,對整改情況監督落實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對其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

七、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訓

相關企業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訓,充分認識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清醒認識到當前安全生產形勢的嚴峻性、複雜性、艱鉅性。企業技術管理部門要從本質安全的角度進一步完善對施工方案的編制及審查工作,確保作業現場施工方案的唯一性與可操作性。現場管理人員要督促作業人員嚴格按照施工方案開展施工作業,對於現場實際施工條件與方案不符合的情況,要及時上報管理部門,堅決杜絕擅自修改施工方案的情況發生。企業管理人員要按照職責規定,認真開展對勞務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並督促勞務分包單位落實對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努力提高作業人員的自我保護意識。

(二)強化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職責的落實

企業各部門、各級負責人要增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控,深入落實建設、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的五方主體責任;要嚴格落實《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的要求,建立健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控體系,督促檢查工程參建各方認真貫徹執行;對作業現場各類違章違規行為要採取“零容忍”的態度,加大安全管理的執行力度,確保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三)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職責

企業在現場安全監管人員要嚴格落實安全監管主體責任,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各參建方存在的各類違章違規行為,要及時採取各種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必須要求相關責任方落實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對未能及時消除的事故隱患,要嚴格按照管理規定,及時通知有關責任單位和安全監管部門。

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原則,堅決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以更加堅決的態度、更加務實的作風、更加有力的措施,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強化問責考核力度,加強對參建單位的管理,尤其對監理單位盡責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相關單位依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努力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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