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 保險公司替肇事者賠8.4萬元 保險公司可否主張追償權?

導讀:保險公司無權向王某某追償。解釋規定可追償的情形未包括肇事逃逸行為,且《侵權責任法》在第53條也規定,肇事司機逃逸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同樣未規定保險公司的追償權。故保險公司的追償無法律依據。

交通肇事逃逸 保險公司替肇事者賠8.4萬元 保險公司可否主張追償權?

王某某在2018年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在保險期間,王某某駕駛機動車撞傷李某某,王某某事後駕駛機動車逃逸。

事故經交警認定由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某向法院起訴王某某及某保險公司,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8.4萬元,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後主動履行了賠償責任。現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向王某某追償,要求王某某向某保險公司返還8.4萬元。

提問:保險公司能否向肇事逃逸司機追償8.4萬元?

【律師解答】

保險公司無權向王某某追償。解釋規定可追償的情形未包括肇事逃逸行為,且《侵權責任法》在第53條也規定,肇事司機逃逸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同樣未規定保險公司的追償權。故保險公司的追償無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53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該條並未規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後有權向機動車駕駛人追償。

之後,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上述三種情形中,明顯也未包括肇事逃逸。

保險公司與王某某之間存在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王某某發生交通事故後,依法應根據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義務。在本案中,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8.4萬元,應系履行交強險的賠付義務,屬於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範疇,在無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能擅自改變合同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

另外,從立法目的考慮,解釋將無證駕駛或酒後駕駛等三種情形規定為保險公司可追償例外,是因為該三種情形均為違法駕車導致交通事故,此類情形下駕車導致事故發生的風險和概率增加,保險公司享有追償權符合保險法的近因原則。而肇事逃逸行為發生在事故之後,並未增加駕車的危險性,駕駛行為也不必然違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