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北京是如何整治私搭亂建

明清時北京是如何整治私搭亂建

私搭亂建作為城市管理的一個“頑症”,如今已越來越受到關注。11月15日,一則關於北京市“拆違”的新聞報道,今年截至目前北京市已拆除違法建設2313萬平方米,創下歷史新高。說到私搭亂建,其實古已有之,明清時期的北京就曾採取極為嚴厲的措施整治私搭亂建行為……

明代設五城兵馬司負責“街道等事務”

清代設置“街道廳”“專司五城街道”

明清時北京是如何整治私搭亂建

據《明代北京史話》記載:“明永樂二年(1404年)設北京兵馬指揮司,定都北京後分設五城兵馬司,即中、東、西、南、北五城兵馬指揮司,負責治安、火禁及疏理溝渠街道等事務。”成化八年(1472年),兵馬司官員在巡視時,發現有人在“京城居民輳集處所”任意修建寺觀廟宇,不僅造成道路擁擠,還有礙觀瞻,一旦“走水”(失火)不利於滅火。為此成化皇帝朱見深面諭禮部徹查此事,隨後多人受到處罰,並將私建的廟宇拆除。明成化十五年(1479年),又設置了虞衡司負責街道的巡查整治。《大明會典》記載:虞衡司“添注員外郎一員,專一巡視在京街道、溝渠。”“凡私建房屋、宅院,私置墳冢,有礙道路通暢、河道疏浚者,皆以處之。”

明清時北京是如何整治私搭亂建

弘治十六年(1503年),錦衣衛指揮餘寘奏稱,“時勳戚之家大興土木,多市民居或隙地,取土長或二三十丈,深或見泉,已而復據附近街巷起土塞坑,致地形高下,溝渠壅塞。”弘治皇帝朱祐樘隨即傳旨:“凡於京城穴地取土及街巷取土填坑者,皆罪之。”“圈佔街巷建房屋、私侵官道者同罪,並以除之。”

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兵馬司官員巡視時,發現“京城內外勢豪軍民之家,侵佔官街、填塞溝渠,以充私宅”。上奏後,嘉靖皇帝諭旨:“凡侵佔官街、填塞溝渠者,無論官階權勢,皆以處之。”

清初,京師街道由工部漢人司官一人專管, 同時令五城司坊官分理。康熙二年(1663年),北京內城改由滿、漢御史、街道廳、步軍翼尉、協尉管理;外城則由街道廳、五城司坊官管理。《中國古代官職大觀》稱:“街道廳,又稱督理街道衙門,清代設置,隸屬工部,掌京城道路之修築平治和溝瀆的疏浚,以及居民修造房屋之批照記檔等事。”清代汪啟淑所著《水漕清暇錄·街道廳》稱“街道廳專司五城街道”。

據《清實錄》等史料記載:康熙十四年(1675年),內城街道改由步軍統領衙門管理。外城交於街道廳分理。此後,街道管理系統又經幾次變更,直到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才確定由工部堂官及步軍統領衙門各選司官一人,都察院御史二人,管理街道事務,其主要職責為京城街道的管理、民房修建批照記檔等,對破壞公用設施、私搭亂建侵佔道路、水道、有礙市面秩序等予以處罰。

《大明律》規定私搭亂建“杖六十,各令復舊”

清雍正年間除拆毀違建“另處枷號、罰銀”

明清時雖然沒有“違章建築”一說,但凡在街道、河道旁建房,有礙交通、疏浚或逾制的建築,無論規模大小,均被視為“違建”,並有明確的處罰措施。《大明律·工律》 “侵佔街道”條規定:“凡侵佔街巷道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令復舊。其穿牆而出穢汙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成化六年(1470年)規定,“令皇城周圍及東西長安街,並京城內外大小街道溝渠,不許官民人等作踐掘坑及侵佔淤塞”。弘治十三年(1500年)又規定:“京城內外街道若有作踐,掘成坑坎,淤塞溝渠,蓋房侵佔……俱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嘉靖十年(1531年)題準:“京城內外勢豪軍民之家,侵佔官街、填塞溝渠者,聽各巡視街道官員,勘實究治。”

清代基本上延續了明代的法律,但也有新的規定。隨著城市和商業的發展,乾隆年間京城外來人口不斷增加,外城的一些住戶擅自佔道建房或開設商鋪的也逐漸增多,有的甚至加蓋二層房用於出租。故此順天府規定:外城“馬路街衢旁各商鋪有安設風擋、佔用邊道者,應即一律拆退。臨街店鋪商戶不得在門前堆積什物,凡佔用官路者,應即一律讓出,違者一併罰銀。”

據傳,清雍正年間,宣武門外有鄧姓富商,在修繕宅院時門樓加了一層,還另佔官道修建了一道影壁,被巡查至此的南城兵馬司吏目(官員)發現,當即令其停工。但這富商並不把吏目放在眼裡,繼續施工。吏目上報正副指揮,最後上奏到雍正皇帝。三日後雍正皇帝傳旨:“令順天府實勘,於典制有違,俱行拆毀,另處枷號、罰銀。”幾日之後,其違建被強拆,那富商也被問罪。

西直門是北京內城“九門”之一,清代帝后去往西郊御園多經此門。嘉慶年間,有一商戶在西直門護城河石橋旁擅自搭建簡易房屋,以為商鋪。一個月後又有多個商戶佔道建房,商鋪佔據大半個官道。不久,嘉慶皇帝出西直門微服私訪,見城門外多了一片參差不齊的房屋,既有礙觀瞻又影響交通,令其拆除。可商戶們不知他是當今聖上,不予搭理。嘉慶皇帝大怒,當即令隨行的太監傳旨於宛平縣令,令其兩日之內將西直門外所有商鋪拆除。宛平縣令不敢怠慢,當夜率人將所有的商鋪拆除了。雖然“拆違”果斷,但宛平縣令並未受到嘉慶皇帝的讚許,反而以督察不力,對其罰俸兩個月。

清劉墉

對駙馬“違建”宅第窮追不捨

乾隆皇帝諭令

“侵街圈地擅建宅院”一律拆除

明清時北京是如何整治私搭亂建

據《永定河史話》記載: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康熙皇帝巡視永定河,當巡至石景山南面的龐村、養馬場時,見河堤上有些房屋,便問陪同視察的河道總督王新命,是何人敢在河堤上建房,王稱是外來之人所建,已派人告知幾次,令其拆除,但遲遲未拆。康熙皇帝厲聲問道:“河堤乃防汛重地,一旦河流泛濫,何以逃生?幾番告知,因何未奏效?”隨即撤了他的職務,由李光地接任。李親自到河堤上尋訪,原來暫居於此的是來自河南的“流民”,因旱災流落於此,自建土房,暫且安身。李光地隨即將實情稟報康熙皇帝。幾日後,康熙皇帝硃批:“令宛平縣撥銀兩,另選安穩之地建房安置,不可強制驅趕。”一個月後,在距永定河十餘里的地方建成民居,將暫居於河堤上的“流民”予以安置,隨後河堤上的房屋被拆除。

另據《永定河古道》載:乾隆十六年(1751年),兼管永定河治理的直隸總督方觀承向乾隆皇帝稟報說,順天府所轄大興(今北京大興區)、永清(今屬河北廊坊)等縣永定河故道上有多處附近村民私建的房屋,遇有河流泛濫,難以逃生。地方官員多次勸他們搬走,不見奏效。乾隆皇帝御批道:“查實願遷,即給與房價,其不願者俱令出具甘結(舊時交給官府的一種字據,表示願意承擔某種義務或責任,如果不能履行,甘願受罰)。”方觀承立即將乾隆皇帝的旨意傳至各縣,多數村民領取補償款後將河堤上自建的房屋拆除,另選安穩之地建房,只剩下董家務(今永清縣韓村鎮)和惠元莊(今瀾城鎮)的村民不想搬遷,三年後永定河氾濫,“董家務、惠元莊居民瓦土草房悉被淹淤。”

福隆安是一等忠勇公傅恆的兒子,而傅恆又是乾隆皇帝的孝賢純皇后的親弟弟。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乾隆皇帝將四女和碩和嘉公主嫁給福隆安,福隆安遂又成了駙馬。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福隆安兼任工部大臣時,利用職務之便擴建宅第一等忠勇公府(位於沙灘北街),並侵佔了部分街道。此事被告到了新任都察院左都御史的劉墉處,為官耿直清廉的劉墉立即上奏給乾隆皇帝。乾隆皇帝聽後有些為難,但劉墉仍窮追不捨,在幾番陳述利弊之後,乾隆皇帝只好宣福隆安進宮,令其自行拆除“違建”。福隆安很不情願地答應了,但三個月後還不見動靜,乾隆皇帝催過兩次仍不奏效,最後令宗人府會同都察院等將福隆安擴建的部分宅院拆除了。隨後又下令對劉墉上奏的幾處王公大臣、富豪巨賈的“違章建築”進行整治,有的被改建,有的被拆除。此後的一次早朝上,乾隆皇帝又與諸位大臣專門談起“拆違”之事:“福隆安擴建宅院,私佔官街,實不可取,朕無以庇護,已行拆畢。此舉意在告誡群臣,無論王公大臣、富豪巨賈,凡侵街圈地擅建宅院,接簷造舍等,一切不許,並令拆毀!”(戶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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