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編人員能否要求與在編人員“同工同酬”?

非编人员能否要求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

案情回放

孫某2013年6月1日入職於某社保服務中心工作,為全額事業單位,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中心其他工作人員均屬在編在崗事業單位人員。孫某幾次找中心要求實行同工同酬遭到拒絕,於2018年10月20日提起了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孫某與某社保服務中心同等人員同工同酬。之後,仲裁委依法駁回了孫某的仲裁請求。

案件評析

該案的焦點是孫某與某社保服務中心處同等人員是否應當實行工資待遇同工同酬。

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存在兩種關係,即人事關係和勞動關係。人事關係分兩種人員:一種是在編在崗的事業單位人員,這種人員受《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調整;一種是在編在崗的國家公務員,這種人員受《公務員法》調整。《勞動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即勞動關係人員是與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係,這種人員受《勞動法》調整。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技術和勞動熟練程度相同的勞動者在從事同種工作時,不分性別、年齡、民族、區域等差別,只要提供相同的勞動量,就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

“同工同酬”的條件:1.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相同;2.在相同的工作崗位上付出了與別人同樣的勞動工作量;3.同樣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業績。所以企業和勞動者之間,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勞動關係)之間可以實行“同工同酬”。

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不受《勞動法》調整,而受《公務員法》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調整;孫某屬於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與某社保服務中心之間是種勞動關係。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與編外人員屬於不同法律法規調整人員,不同法律法規調整的人員及勞動報酬沒有可比性,法律上不存在“同工同酬”。所以仲裁委對孫某的請求予以駁回。(來源:中國就業網 作者:張立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