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鄰居因停車引發糾紛,法院判決雙方均有錯

都說遠親不如近鄰,但因相鄰而引發糾紛卻不在少數。

因停車發生爭執,李女士(原告)與李先生(被告)在爭吵中引發口角被打傷,提起訴訟索賠2萬餘元。鶴慶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李先生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李女士承擔次要責任。2019年4月8日上午,李先生已到法院付清了相關款項。


兩鄰居因停車引發糾紛,法院判決雙方均有錯


案件回放

兩鄰居因停車引發糾紛,法院判決雙方均有錯


李女士與李先生系鄰居。2018年10月20日19時許,雙方因車輛停放及道路通行問題發生口角,進而引發打架,李先生將李女士打傷,致使李女士腦震盪、面部多處軟組織損傷。後李女士到醫院住院治療18天,支出門診及住院費6000餘元,經鑑定,李女士的損傷達輕微傷,其為此支出鑑定費1000元。為此,李女士起訴要求李先生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住院期間家中養蠶損失、聘請小工守家等費用共計2萬餘元。

法官說法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就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應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李女士主張的養蠶及僱請他人看家而產生的損失,於法無據,不予支持;其主張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而主張的住宿費並非因就醫產生,且住宿費票據沒有任何簽章,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故住宿費不予支持;以上支持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計算有誤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關於印發2018年雲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費用計算標準的通知》予以調整。故根據庭審舉證質證及經法院確認為有效的住院收費收據及門診收據、檢查報告單、出院證、診斷證明及鑑定意見書及鑑定費發票、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確定李女士的損失為: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鑑定費、交通費合計15396.76元。

原、李先生因車輛停放及道路通行問題發生口角,雙方均未能對糾紛做出正確處理,進而演變為打架,李先生將李女士打傷,此行為直接導致李女士的身體受到損害,應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李女士在與李先生爭執過程中對未能持冷靜態度而與李先生謾罵,引發雙方打架,應承擔次要責任;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結合案件實際,由李女士承擔20%,李先生承擔80%即12317.4元,駁回李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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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慶縣人民法院尹慶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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