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男人将遗产赠与小情人是否合法?法与情的冲撞

根据继承法规定,只要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中没有特殊困难而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老人(被继承人)可以将自己的遗产处分给任何一个人。分给某一个或者几个继承人、全部处分给继承人之外的人、赠与国家或者某个集体,都可以。如果送给心爱的婚外情人呢?情理说:不行!法律说:没有限制!法院判决:不行!

老年男人将遗产赠与小情人是否合法?法与情的冲撞

四川省泸州市:情人争夺遗产案

这曾是国内标杆判决。泸州市黄某与妻子蒋某1963年结婚,未生育抱养一子。按说五六十的人了,应当安身立命,可黄某梅开二度。1994年,黄某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与张某女相识并同居。2001年2月,黄某被确认为肝癌晚期。2001年4月18日他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此遗嘱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某女面对旁人的嘲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的拒绝。张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蒋某按遗嘱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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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某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张某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决。

注:法院审理期间,公证处撤销“遗赠抚恤金”部分,按有关政策规定,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黄死后的抚恤金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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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争议:

一、符合情理的判决:

家中糟糠妻尚在,你在外面抱着小情人花天酒气不说,还敢将家产送给“小狐狸精”,良心何在?公平何在?法院可能是基于这个道德准则,引用民法总则中“公序良俗”,认为黄某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原配妻子的利益,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一宣判,法庭内掌声雷动,据说当时旁听的群众有一千多人。如果当时网络发达如今天,估计也是霸屏的料子。

《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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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适用的冲突:

案例中没有写清黄某与蒋某夫妻之间存在多少共同财产,但肯定有共同财产。虽说黄某与蒋某没有离婚,没有进行分割财产,但夫妻共同财产肯定有黄某应有一份。按一般职工家庭来讲,黄某赠与给张某女的价值六万元的财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少部分。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老年男人将遗产赠与小情人是否合法?法与情的冲撞

插图来自网络,于案例无关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公民可以将遗产分给任何一个人,为什么要给自己最心爱、照顾自己走完人生之路的婚外情人,法律却要说“不”?家中有妻子,外边还有情人,道德上确实会受到谴责。如果离婚,有过错方还应当承担过错赔偿。法庭是依法说理的地方,既然有法律规定,就不应该上升到道德高度拷问。何况这个案件是继承案,就应当适用继承法有关规定,而不应该适用婚姻法有关规定。这个判决让人感觉到,“法”输给“理”。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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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语:

在现实生活中,城镇老年男人再婚的情况很多,哈哈,还多是“老夫中年妻”,因碍于子女、情面,依法领取结婚证的却很少,“中年妻”也就被“情人”了。这种情况虽与文章中案例不同,但在遗产继承方面也容易引起纠纷。他们为了避免死后争议,实行生前赠与,老夫”领到退休金化整为零,每月向“少情人”帐户中存生活费。大家对这种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如何理解?你们会支付法院这样的判决吗?老年婚姻中的被“情人”的女性权益又应该如何保护呢?请在评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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