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陘:男子在網上非法購買賣槍支配件被判刑

井陘:男子在網上非法購買賣槍支配件被判刑

(李忠勇 甄曉霞)4月8日,從井陘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依法對被告人盧某涉嫌非法買賣槍支案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並作出了判決。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盧某於2017年6月分別接受張某、王某的出資和委託,從網上為二人分別購買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配件一套,由二人各自組裝成一支疑似槍支,均認定為槍支。

2018年6月2日,井陘警方分別將張某、王某持有的組裝氣槍2支、鋼珠2包扣押,統一進行處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盧某非法購買槍支散件,並已組裝成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2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該無前科,系初犯,自願認罪,態度較好,且未因買賣槍支散件獲利,亦未造成其他後果,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法實行社區矯正。近日,法院根據《刑法》相關規定作出判決,判處盧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說法:《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刑法解釋,所謂“非法”,既包括違反法律、法規,也包括違反國家有關部門發佈的規章、通告等規範性文件。“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本案中,盧某從網上購買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配件組裝成氣槍,就構成了非法買賣槍支罪。

由此可見,無論採取什麼方式,凡非法制造、持有、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和爆炸物的,都是違法犯罪行為,公眾一定要遠離槍支、彈藥,切莫明知故犯,如有非法持有、私藏者趕快上繳,違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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