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 吉林亮剑丨超员、准驾不符、没带驾驶证,你还想怎样?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安图县交警大队致力于“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工作要求,在全县范围勤走访、摸线索、除隐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2019年4月3日下午15时许,县交警大队松江中队民警在辖区巡逻,对过往的客车、货车、危化品运输车进行逐车检查时,发现一辆中型客车存在违法现象。经初步检查,该车核载人数19人,实载人数24人,超员5人;该车驾驶人称自己是B1型驾驶证,但是没有携带;民警在进一步核实时,发现驾驶人是B2型驾驶证。

扫黑除恶 吉林亮剑丨超员、准驾不符、没带驾驶证,你还想怎样?

那么问题来了,该案件中存在几种违法行为?

一、超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吉林省实施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未超过20%的,处5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超过20%未超过50%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超过50%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

二、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吉林省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三项规定: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处50元罚款,驾驶证记1分。

三、准驾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吉林省实施办法》第八十八条第十一款规定: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

该案件中,驾驶人存在超员、准驾不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三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3050元,驾驶证记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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