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事故案例
2019年4月7日14时18分许,郭某某驾驶陕A71*Z5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10国道富县李家沟村路段时,由于未确保安全距离,与同向前方正在左转弯肖某驾驶的陕JQ9*5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
郭某某驾驶车辆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
法律条款
郭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
事故责任
当事人郭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
广大驾驶员朋友出行前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加强车辆日常保养,驾驶车辆行驶途中一定保持安全车距、车速,平平安安才是您回家最近的路。
閱讀更多 富縣交警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