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詢價、單一來源採購,區別與適用範圍

什麼招標都只有兩種方式: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政府府採購除了上述招標方式,還可以有非招標採購方式,目前有四種: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採購。

一、競爭性談判與競爭性磋商

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是指談判小組(磋商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後報價,採購人從談判小組(磋商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

招標、競爭性談判/磋商、詢價、單一來源採購,區別與適用範圍

  • 競爭性談判的適用情形:四種


74號令第二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項目,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

(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

(三)非採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採購人拖延造成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

(四)因藝術品採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

招標、競爭性談判/磋商、詢價、單一來源採購,區別與適用範圍

  • 競爭性磋商的適用情形:四種(核心內容是“先明確需求、後競爭報價”)


財政部財庫〔2014〕214號文第三條:

(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

(三)因藝術品採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適用:

1)購買服務

2)複雜標的

3)科研項目

4)非標工程

案例講解:

競磋項目報價為響應文件實質性內容,不能修改

某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採購體育大會開閉幕式服務(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目),4家公司參加磋商。最終報價“唱標”時,發現C公司“報價499.9元整”,其負責人意識到出錯,要求修改為499萬元A公司當即提出異議。磋商小組成員意見分歧也比較大,但少數服從多數,最終認為C公司報價499.9元屬於筆誤,要求其出具書面說明,同意調整為499萬元。C公司綜合評分排名第一。

隨後,A公司向採購中心提出質疑:主持人明確告知二次報價為最終報價,各公司也提交二次最終報價承諾書。磋商小組以筆誤為由,允許C公司修改二次報價金額,改變了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採購中心組織原磋商小組複評,後者審閱質疑函後,仍認為C公司最終報價屬於明顯文字錯誤,維持原評審結果採購中心無權干涉和改變評審結果,雖不贊同磋商小組的觀點,但也只能以他們的複評意見進行質疑答覆。A公司次日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最終處理決定是:投訴事項成立,成交結果產生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招標、競爭性談判/磋商、詢價、單一來源採購,區別與適用範圍

二、三種最常用採購方式的區別

1、公開招標 競爭性談判 競爭性磋商

  • 確定供應商方式不同:公開招標通過發佈公告邀請不特定供應商;競爭性談判、磋商除了發佈公告外,還可由採購人、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或者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
  • “等標期”不同:公開招標不少於20日;競爭性談判不少於3個工作日;競爭性磋商不少於10日。
  • 澄清修改時限不同:公開招標澄清或修改應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不足15日順延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競爭性談判(磋商)為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5日)前,不足皆順延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
  • 評審側重不同:公開招標對價格的關注較多,談判完全由“價格”決定,磋商要看“綜合條件”。
  • 磋商增加了重新評審情形: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彙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標準範圍、客觀分評價不一致、經認定的畸高或畸低評分情形 。


招標採購中的“等標期”及相關時限要求

招標、競爭性談判/磋商、詢價、單一來源採購,區別與適用範圍

招標、競爭性談判/磋商、詢價、單一來源採購,區別與適用範圍

2、單一來源採購與詢價

單一來源採購與詢價都是法律規定的政府採購方式,其相關的法律規定主要集中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中,二者主要在以下方面有不同之處:

適 用 範 圍

根據《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採購符合《辦法》第3條中的貨物、工程和服務之一的,可以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採購貨物的,還可以採用詢價採購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2014修正)第32條對可以適用詢價方式採購的範圍作出了規定,“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採用詢價方式採購。”由此可以看出,單一來源採購可以適用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採購,而詢價只能適用於貨物的採購,適用範圍較窄。

供 應 商 數 量

根據《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12條,採取詢價採購方式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佈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採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於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詢價採購活動。由此可以看出,詢價方式採購的供應商不少於3家,而單一來源採購的方式的供應商只有1家。

成 交 價 格 的 確 定

根據《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41條,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並保證採購項目質量;同時,《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4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2014修正)第40條規定,參加詢價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按照詢價通知書的規定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採購人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因此,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成交價格經與供應商商定後確定,而詢價方式的成交價格經各供應商報價後根據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原則確定。

程 序

根據《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38條,擬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在報財政部門批准之前,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並將公示情況一併報財政部門,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因此,公示是單一來源採購的前置程序,但詢價方式採購沒有此項要求。

與單一來源採購相比,詢價方式的程序相對複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2014修正)第40條,採取詢價方式採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詢價小組

詢價小組由採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

詢價小組根據採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3、詢價

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4、確定成交供應商

採購人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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