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澤平:振興當前股票市場的四大對策

任澤平:振興當前股票市場的四大對策

股票市場自1990年成立以來,在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引導資源優化配置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必須看到,我國股票市場目前仍然存在四大體制機制問題需要解決:

1.建立市場化的股票發行制度。目前我國股票市場對企業上市採用核准制。從實施效果看,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部分企業為達到證監會規定的公司治理、財務指標等標準對自身過度包裝,有的甚至涉嫌財務造假。二是導致市場對過會企業過高估值,產生不合理定價。三是核准制使上市資格成為稀缺資源,引發市場對殼資源的炒作,部分公司為保住上市資格,選擇財務造假等違法手段粉飾報表,擾亂市場秩序。四是核准制賦予了監管部門相關業務崗位較大的審批權力,容易引發權力尋租和腐敗。

核准制是發行制度尚未完成市場化改革的結果。我國新股發行制度經歷了多頭監管、審批制和核準制三大階段,市場化程度總體明顯提高,但仍需進一步完善市場化改革,激發市場活力。

註冊制是我國股票發行制度的改革方向。自2013年提出以來,註冊制改革在曲折中不斷前行。我們認為,做好註冊制改革,首先要完善市場化的發行制度,需配套制度發力。要建立市場化的退市機制,保證市場能夠不斷吐故納新,形成良性競爭機制。要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真實、完整和及時的信息披露。要提高監管力度,提升事中、事後監管水平,提高監管的震懾力。

2.改善A股的投資者結構。當前我國A股市場機構投資者持倉佔比僅16.1%,較發達國家市場明顯偏低。個人投資者成交量佔比高達82%,滬深兩市的平均年化換手率達189.6%,明顯高於主要發達市場,A股市場定價被散戶主導。散戶成交佔比過高引發A股市場波動過大;重政策走向,輕基本面分析;機構行為散戶化等三大問題,價格發現機制未能有效發揮。

A股市場機構投資者佔比較低的主要原因是我國股市建立初期時,我國尚沒有專門從事證券投資業務的機構投資者,使得個人投資者佔據主導

。2000年以來,我國專業機構投資者持倉佔比有所增長,但整體仍然較低。一方面是因為機構投資者缺少長期穩定資金來源,另一方面則是由於A股炒作氛圍濃厚,信託責任約束下,機構投資者傾向於減少持倉,降低風險。

建議適當放寬養老金投入股市規模不得高於30%的比例限制,加快各省市養老金通過與社保基金理事會簽約的形式投資股市的速度。在考核養老金收益時,應重點以中長期、絕對收益為考核重點,為股票市場引入穩定的中長期資金來源。此外,建議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試點基金行業由短期業績排名向長期絕對業績考核轉變,扭轉基金行業的短期化行為趨勢,逐漸形成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的理念,提高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促進我國股票市場的健康發展。

3.完善交易制度設計。1)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停牌行為。上市公司隨意停牌、長期停牌嚴重影響了股票的流動性,對投資人的知情權、交易權造成傷害,是A股面臨的重要問題。在極端市場條件下,上市公司集體停牌還將對整個市場的流動性和價格發現機制產生明顯影響。當前,監管機構已經意識到相關問題,並通過完善制度體系,加強監管等方式加以解決。

我們認為強化監管,重在執行,要對於長期無明確理由停牌,或停牌理由較為含混的上市企業,交易所可以強制復牌。對於重大資產重組或資產重整,適當縮短停牌時限,且不應以交易複雜,涉及相關方多等一般性理由隨意延長停牌時間。當市場出現明顯異常,流動性坍縮時,交易所應果斷處理,暫停企業的停牌申請,保障市場功能的正常運轉。

2)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稅,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紙質憑證時代,由於需要頻繁使用由政府“貼花背書”的紙質股票,政府徵收印花稅合情合理。但隨著電子化,無紙化交易時代的來臨,徵稅基礎已發生重大變化,繼續對股票交易徵收印花稅的合理性下降。歷史上,印花稅稅率調整還被賦予調控市場的職能,但無法改變股票市場整體走勢,反而加劇短期波動。美國、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市場已經先後取消證券交易印花稅。我們建議,根據市場情況適時取消證券交易印花稅。有兩方面優點:一方面,從今年數據來看,證券交易印花稅在一般預算收入中佔比僅0.5%,取消之後對財政壓力不大。另一方面,取消證券交易印花稅將降低市場交易成本,增強投資者信心和資本市場活力,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4.完善法律體系,提升監管震懾力。當前《證券法》對於許多違法行為的處罰上限為60萬元。《刑法》對於洩露內幕信息的最高刑期為10年,但實際量刑一般在3-5年。與發達資本市場相比,我國的相關法律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偏輕,難以起到足夠的震懾作用。此外,隨著市場不斷髮展,現行證券法還存在無法適應市場新情況的問題,因此需要通過修訂加以解決。

我們建議加快《證券法》的修訂,顯著降低證券發行等領域的管制,同時加強執法,提高對證券違法犯罪的懲罰力度,增強監管震懾力。提升事中、事後監管水平。在刑事責任方面,對於情節嚴重的證券犯罪行為,應當適當提升量刑標準,有力打擊擾亂市場秩序,操縱價格,違規造假等行為,不斷改善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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