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买车摇到车号,先把号租出去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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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小叶与90后小萱是好闺蜜。2015年12月26日,小叶摇号中签获得购车指标。但当时她在外地工作,暂时不需要购车,小萱得知此事后“软磨硬泡”外加金钱攻势终于让小叶答应借给她指标。然而后来小叶发现,小萱开车特别不小心,开车期间经常出现车辆违章驾驶及剐蹭等交通事故,隔几个月小叶就要回来接受违章处罚,甚至经常有电话打到她这里,小叶跟小萱提过多次让她注意一些,可是小萱依旧我行我素。小叶觉得忙碌的工作后还要处理这些事儿让她感到筋疲力尽,于是小叶和小萱慢慢的就有一些疏远。

2016年小叶调回北京工作,急需用车,于是小叶找到小萱商量把车的指标返还,连同车辆一起折价给她。可是小萱却跟她翻脸,不愿意还车。无奈之下,小叶诉至法院,要求小萱将她名下的车辆返还给她,也同意支付相应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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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小萱辩称,当时是小叶家主动找她提出将车牌号给她使用,并且承诺待她摇上号之后再将车牌号还给小叶,以防止车牌过期作废,“我在没有购车能力和意愿的情况下借钱购买的这车,如果要求我将车辆还给小叶,小叶应赔偿我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小萱和小叶都觉得自己有理。

法院最后判定,车辆转让协议无效,并向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发送司法建议,建议收回登记在小叶名下的宝马轿车对应的小客车指标,且3年内不再受理小叶提出的指标申请。同时也驳回了小叶要求折价返还宝马车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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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律说法】

标租赁、转让合同均无效,出借者或丢了号牌又担责!

借牌买车的人需要承担风险,出借号牌的人同样也面临风险。实践中,没有获得小客车配置指标的人不管是通过与他人私下签订小客车租赁协议还是买卖协议,最终都需要借用原本获得指标的人的名字买车,属于“借名买车”,违反了法律法规,扰乱了国家对于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

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与他人签订小客车指标(牌照)租赁和买卖协议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这样的合同应属无效,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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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公布实施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中规定,对于涉嫌发布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指标等相关信息,由指标管理机构对相关行为人的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账户暂停三个月开展调查。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及指标管理机构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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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借车牌不仅面临着指标被收回的风险,此外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出借车牌人作为名义上的车辆所有者,还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发生交通事故,实际驾驶人非车主时,车主可以不承担责任。不过明知车有问题,借车者不具备驾驶资格或饮酒等,车主将按比例承担责任。 即使双方事先签订了合同,约定事故与“名义车主”无关,但实际损失超过驾驶人赔偿能力,出借车牌的人还是得先行支付。

 所以,在机动车指标(牌照)转让或租赁协议签订后,如果一方反悔,很可能就租赁、转让费以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的问题上产生纠纷,另一方想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就会遇到诸多麻烦。所以,在此提示大家车牌指标租赁、转让不合法,小心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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