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反殺入室行凶者被追究刑責 你怎麼看?

反殺入室行兇者被追究刑責,你怎麼看?該屬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四:反殺入室行兇者被追究刑責 你怎麼看?

2018年9月18日凌晨2點多,一醉酒男子將殘疾人於海義所在足療店大門砸開,強行入室行兇。於海義持水果刀將醉酒男子捅傷,意識到自己傷人後,馬上為男子包紮傷口,並撥打120將其送往醫院。最終,該男子不治身亡。撫順檢方認為,於海義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以故意傷害罪將於海義起訴至法院。那麼你覺得殘疾人的行為算防衛過當還是正當防衛呢?

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在面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時,被害人的防衛程度會得到相應的提高,即使防衛行為造成侵害人傷亡也不屬於過當。但這只是對防衛限度的規定,其適用仍需滿足防衛的適時性、防衛手段的必要性、相當性等條件。

在本案中檢方認為防衛人屬於防衛過當,也就是說其防衛行為已經滿足了正當防衛的其他要件,只是認為超出了必要限度,要承擔刑事責任。此時防衛人是否適用上述法律規定取決於不法侵害人的侵害程度和危險性。

檢方以侵害人未持刀具為由不認為是行兇,但是否持有刀具並不能準確判斷其行為的危險性。醉酒男子強行砸店入室,其行為已經具有一定的暴力性,侵入他人居住的私密空間,不管其是否攜帶刀具,都對於海義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巨大威脅,況且於海義身為一名殘疾人,對抗防衛能力不強,人身保障能力更低,受到的危險程度相對更高,不論侵害人是否攜帶刀具,侵害人的行為都已經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於海義的防衛行為應該適用《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屬於正當防衛,僅憑是否攜帶刀具判斷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太過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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