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前,統治著雲南景頗族的山官制度,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制度

1956年前,統治著雲南景頗族的山官制度,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制度

景頗族是我國五十五個少數民族之一,人口大概有15萬餘,祖先主要來源於青藏高原的羌、氐人,歷史上長期處於原始社會向奴隸社會進化中的農村公社階級形態,這一點比西藏的農奴制大摡還要落後一點,現在聚居於雲南和緬甸接壤的邊境山區。

景頗族歷史上的社會治理方式兼具氏族社會的民主性和階級社會的專制性,千百年來形成了一整套的不成文的、約定俗成的、視為民族靈魂的習慣法,對民眾具有極強的約束力。根據習慣法,景頗人分為官種(世襲貴族)、平民、奴隸三個階層,互相間界限森嚴,互不通婚,他們的首領俗稱山官,必須出身於官種血統,但他們實行的是山官幼子繼承製,在我國各民族首領傳承上還是比較少見的。不過這種繼承方式也很有一定的道理,古人一般結婚的早,長子往往跟父親就差十幾歲,特別是富貴家族,幼子的話,年齡差就大了,老山官歸天之後,幼子一般正值青壯年,可以多坐幾十年,不須頻繁更換首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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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景頗人聚居的地方,以山嶺、河流等自然標誌為界限,分為各個山官的轄區,山官是轄區內的最高政治首領,是習慣法的體現者和執行者,戰時則是當然的軍事領袖。山官擁有各種特權,百姓殺牛祭鬼或獵獲野獸時,需送山官一條後腿,稱作官腿;平民每戶每年需為山官無償出工3~6天,稱作官工;百姓每種一籮種子的水田,需送交山官1~6籮穀物,稱作官谷;轄區內要是有漢族的話,每戶需向山官繳納2~4兩鴉片,稱作官煙;逢年過節,結婚,辦喪事,收穫穀物或調解糾紛時,百姓需向山官送牛等禮物,稱作官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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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山官們一般管轄幾個寨子,他們在每個寨子裡委任一個頭人代替管理,頭人監督平民向山官納稅、賦徭役,當然他們也要從中苛扣一部分中飽私囊。山官家裡一般有一定數量的奴隸,這些奴隸女的做繁重的家務,男的餵養牲畜,還要去田間勞作,不過奴隸們平時的衣食吃穿和主人家都差不多,主人們基本上也不怎麼打罵,有的還和山官家的子女們兄弟姊妹相稱,這一點和西藏的農奴制有很大的區別,也體現了原始社會的公社階級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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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新中國中央政府在景頗族聚居區緩步推進了民族區域自治,大多數山官們在黨的教育下,成長為民族幹部,帶領眾多景頗人走向了社會主義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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