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能否作為法律證據

錄音能否作為法律證據

錄音證據

推薦理由

在證據認定過程中,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具備是證據的基本要素。同時,法定證據規則的嚴格遵守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關鍵環節。本案對證據規則的適用具有積極的實踐指導意義,應當推薦為教學型案例。

基本信息

案號:(2014)會民一初字第656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審理法院:甘肅省會寧縣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一審 裁判日期:2014-10-15

主審法官:馬強

關鍵詞 勞務糾紛;證明力;

證據能力;錄音資料

案情摘要

2009年4月,原告石某和被告張某雙方口頭約定,被告僱傭原告在被告的工地幹活。後原告幹活40天。工程完工以後,被告以無錢支付為由,只給了原告200元,其餘7800元沒有支付。後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其支付勞務費及利息。法院審理中,原告提供了錄音材料,證明原、被告之間構成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故判決被告給付原告石傑勞務費,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錄音資料是否具有法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裁判要點

民事訴訟審判過程中,對證據的認定必須結合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展開。首先,證據的真實性是指證據本身形成過程中的客觀性,而非出具證據的一方有意偽造的,同時其內容是能客觀反映待證事實的。其次,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該證據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該證據符合形式上的要件以及該證據的來源合法等等。我國法律中明確排除了非法證據的證明能力,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最後,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必須具有一定的聯繫。只有滿足這三大要素才有資格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生效文書

甘肅省會寧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會民一初字第6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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