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法院如何判斷責任

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法院如何判斷責任

——韓某訴王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事故發生時,事故雙方的車輛性能、造成危險局面的成因、危害迴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損害後果的原因等具體情況,綜合判定雙方的責任大小,即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確定雙方事故責任。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23日,被告王某駕駛鄂K5P712小型普通客車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7時13分,當車輛行駛至1119KM+600M處附近時,鄂K5P712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超車時與韓某駕駛的冀A1030X(冀A88L3掛)重型廂式半掛車刮擦,隨即,冀A1030X(冀A88L3掛)重型廂式半掛車向右偏移撞上高速公路右邊護欄後翻覆,造成韓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冀A1030X(冀A88L3掛)車上運載的貨物受損、高速公路路產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原告韓某支出施救費9000元。之後,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一支隊對此事故進行了調查,並於2017年3月15日作出高警孝感公交證字【2017】第00002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結論為:因當事人王某、韓某所駕車輛接觸的具體事實和原因無法查證,導致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事發後,原告韓某委託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冀A1030X號車、冀A88L3掛車以及拖運的貨物(梨子60件)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車輛損失進行價格評估,2017年3月20日,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三份評估報告,其結論為:冀A1030X號車損失為33890元、冀A88L3掛損失為11020元、貨物(梨子)損失為92977元,共計損失137887元。評估報告作出後,原告韓某支付評估費1694元。之後,原告韓某以車輛及貨物損失找被告方索賠未果,以致成訟。

原告韓某因此事故造成的損失如下:冀A1030X重型廂式貨車損失33890元、冀A88L3掛車輛損失11020元、貨物(梨子)損失92977元,鑑定費1694元,施救費9000元,共計148581元。

【裁判結果】

2017年6月15日,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902民初1182號民事判決:一、被告王某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內賠償原告韓某車輛損失2000元;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範圍內賠償原告韓某損失86932.2元;三、被告王某賠償原告韓某損失1016.4元;四、駁回原告韓某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被告王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支公司提出上訴。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0月31日作〔2017〕鄂09民終129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一支隊對此事故進行了調查後出具高警孝感公交證字【2017】第00002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結論為:因當事人王某、韓某所駕車輛接觸的具體事實和原因無法查證,導致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即本案屬於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機動車的賠償責任如何分配的情形。由於高警孝感公交證字【2017】第00002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只是證明,屬於證據中的書證形式,該證明僅對事故的經過進行了查明,沒有對責任認定予以確定。因此,在本案訴訟過程中,該事故的責任認定應當由本院予以認定。其責任認定規則應當依據當事人在事故發生的過程中對危險發生的迴避能力的大小,注意義務的程度高低等情況,綜合確定雙方的責任大小。本案系鄂K5P712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超車時與冀A1030X(冀A88L3掛)重型廂式半掛車刮擦造成的交通事故,且雙方車輛接觸的具體事實和原因無法查證,在此情況下,本院應當根據事故發生時,事故雙方的車輛性能、造成危險局面的成因、危害迴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損害後果的原因等具體情況,綜合判定雙方的責任大小,即“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本案中,鄂K5P712號小型普通客車屬於小型客車,冀A1030X(冀A88L3掛)重型廂式半掛車屬於大貨車,在車輛性能方面,鄂K5P712號小型普通客車較冀A1030X(冀A88L3掛)重型廂式半掛車更優越,其操作性能、迴避危險能力更強。另外,在車輛行駛過程中,鄂K5P712號小型普通客車系超車方,在控制車輛的速度、方向、靈活性等方面比冀A1030X(冀A88L3掛)重型廂式半掛車強,因此,從上述幾個方面綜合判定,鄂K5P712號小型普通客車與冀A1030X(冀A88L3掛)重型廂式半掛車相比系優越方,在交通事故原因及責任無法查清的情況下,本院依法判定鄂K5P712號小型普通客車司機王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賠償責任,冀A1030X(冀A88L3掛)重型廂式半掛車司機韓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本院依法確定比例為6:4。

【法官點評】

對於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情況下,如何確定雙方事故責任,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也因人而異,導致裁判尺度不統一。本則案例對於規範和處理類似案件,統一裁判尺度具有一定的指導和借鑑意義。本案判決認為,在交警部門沒有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或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無法作出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優者危險負擔”原則進行裁判。根據事故發生時,事故雙方的車輛性能、造成危險局面的成因、危害迴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損害後果的原因等具體情況,綜合判定雙方的責任大小確定雙方事故責任。

“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基於公平原則對交通事故中弱勢一方的保護,是指在受害人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①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前提是事故事實不清、責任不明。其認定的標準為:一是根據注意義務的內容和注意標準來決定過錯輕重;二是根據行為危險性大小和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決定過錯輕重;三是造成險情方的違法行為一般應認定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同時應注重比例原則,防止不當擴大優勢機動車一方的注意義務和責任範圍,參照通常人、通常情況下是否會發生損害,結合機動車駕駛路況、周圍環境、雙方之間距離等因素來作出綜合認定。②

本案中,高警孝感公交證字【2017】第00002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只是證明,屬於證據中的書證形式,該證明僅對事故的經過進行了查明,沒有對責任認定予以確定,該情形屬於無法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該依法對該此交通事故責任予以認定。本判決的認定規則為根據事故發生時,事故雙方的車輛性能、造成危險局面的成因、危害迴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損害後果的原因等具體情況,綜合判定雙方的責任大小,即“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本案中,鄂K5P712號小型普通客車屬於小型客車,冀A1030X(冀A88L3掛)重型廂式半掛車屬於大貨車,在車輛性能方面,鄂K5P712號小型普通客車較冀A1030X(冀A88L3掛)重型廂式半掛車更優越,其操作性能、迴避危險能力更強。另外,在車輛行駛過程中,鄂K5P712號小型普通客車系超車方,在控制車輛的速度、方向、靈活性等方面比冀A1030X(冀A88L3掛)重型廂式半掛車強,因此,從上述幾個方面綜合判定,鄂K5P712號小型普通客車與冀A1030X(冀A88L3掛)重型廂式半掛車相比系優越方,在交通事故原因及責任無法查清的情況下,因此依法判定鄂K5P712號小型普通客車司機王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賠償責任,冀A1030X(冀A88L3掛)重型廂式半掛車司機韓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本院依法確定比例為6:4。

綜觀該判決的裁判思路和理念,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不僅有理論基礎,也有實踐依據。在司法實踐中,對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理解不同,導致裁判規則混亂,本判決釐清了“優者危險負擔”原則適用的前提以及認定的標準,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和指導性。因此,該判決對於規範和處理類似案件,最終統一裁判尺度具有一定的指導和借鑑意義。

作者單位: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法院

2. 《“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之適用》,載於《江蘇法制報》,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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