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款是不是遺產,能繼承嗎?

土地補償款是不是遺產,能繼承嗎?檢察監督讓財產得其所哉

土地補償款是不是遺產,能繼承嗎?

近日,河南省泌陽縣居民高某蘭十多年的鬱悶一掃而光,她來到河南省駐馬店市檢察院,和檢察官分享她的喜悅。經過該院的監督,一起糾纏十年的案子終於了了。

高某蘭父親家中兄弟姐妹四人,高某蘭的爺爺奶奶生前一直跟隨高某蘭的父親生活。後來,爺爺奶奶和父親相繼去世。2007年,因土地被徵用,且高某蘭爺爺奶奶的土地與高某蘭系同一個“戶”,村組把以高某蘭爺爺奶奶名義發放的土地補償款5.3萬餘元交由高某蘭領取。但高某蘭的伯伯、叔叔和姑姑卻認為,土地補償款屬於父母的遺產,應平分,遂一紙訴狀將高某蘭訴至法院。

2016年8月,一審法院認為土地補償款是一種國家補償,不能作為遺產處理,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三人提起上訴,2016年12月,二審法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行公平原則,應支持上訴人要求平均分配該款項的請求,判決高某蘭向三位上訴人每人支付1.3萬餘元。高某蘭不服,向二審法院申請再審,該院裁定駁回高某蘭的再審申請。高某蘭向駐馬店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承辦該案後,檢察官經審查認為,二審判決缺乏法律依據。公平原則作為民事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與平均主義有明顯不同。通常情況下,公平原則只有在窮盡法律規定時才適用。而我國土地管理法有明確界定,徵地補償款系徵用者依法對農民進行的經濟補償,不屬於可以繼承的承包收益,不屬於遺產。且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也規定家庭承包的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戶”,而非個人。高某蘭爺爺奶奶生前與高某蘭同一個戶,以其爺爺奶奶名義分配的土地也由高某蘭一家耕種。該土地獲得的土地補償款應由該“戶”下現有成員享有,“戶”外的其他人員不具有分配的權利。

據此,駐馬店市檢察院於今年1月將該案提請河南省檢察院抗訴,獲得採納。今年4月,河南省檢察院向河南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10月15日,河南省高級法院作出再審判決,認定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正確,應予採納,據此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出自:檢察日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