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殘疾構成刑事的,受害人能否主張精神損失費

交通事故中,肇事方構成刑事,受害方主張精神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殘疾構成刑事的,受害人能否主張精神損失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議案的答覆》,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問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只應賠償直接物質損失,即按照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害賠償,一般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但經過調解,被告人有賠償能力且願意賠償更大數額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調解不成,被告人確實不具備賠償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堅持在物質損失賠償之外要求賠償金的,由於精神損失費不屬於物質損失,所以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不能請求精神損失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於卻有困難的被害人,給予必要的國家救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