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裡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開支,合法嗎?

明明155884370


村裡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給村民分4000萬,剩1000萬村委只開支,合法嗎?



對於這個問題,首先說土地是不能買賣的,即便是村集體也不能賣掉土地,土地法明確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把土地放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否則就是違法的行為。對於題主所說的村裡賬戶裡有5000萬的賣地錢,其實這應該是對土地租出去的錢,也是有一定的年限的。

村裡賬戶有5000萬元的土地錢,分給了村民4000萬,剩下1000萬作為村委開支,這可以說是合情合理的,當然也是合法的。村集體是一個自治組織運轉也需要一定的經費,而且村集體也可以發展利民的項目,這些都需要經費留1000萬作為村子發展的經費這事也可以的。




對於5000萬的分配權主要在村民,或者是村民代表大會,但把5000萬全部分掉的可能性不會太大,必須留一部分作為村裡工作的運轉經費,比如說村裡組織街道打掃衛生這需要給打掃的人員誤工費,再比如做一些普法教育等專欄宣傳也需要經費,再比如村集體未來項目發展資金,也讓村民獲得未來項目發展的更高利潤的分成。村裡的工作工作經費主要來自村裡的收入,上級財政部門不會給予撥付的,所以村裡的經費得多少以及村裡工作的運轉情況都是村裡自行的收入。

現在個村的資金都實行鄉鎮代管,也就是說村裡設置賬戶,由鄉鎮經管站進行貸款資金,對於村集體使用資金的話,可以寫說明申請村集體的資金,然後由鄉鎮有關領導進行審批,才予以撥付資金。現在村集體的資金使用情況管理的非常嚴格,而且沒有招待的費用,當然在現實當中也會變相的出現招待費用。



總之,村集體賬戶裡有5000萬所謂的賣土地的款,給村民分了4000萬,春節前留了1000萬作為運行資金,這一點是可以理解的,畢竟村集體作為一個基層的自助組織,在運營傳當中必須需要一定的經費,而且對於村未來的發展也需要有一定的經費是投資項目。比如說南街村、華西村的發展都是村集體提供的資金,否則的話沒有今天的輝煌。其實對於村集體的這種5000萬的分配決定,也是經過村民代表會或者是全體村民的會議通過的,不可能就會出現村集體私自做出這個決定。大家對這個問題有什麼高見?是怎麼理解的?敬請留言交流。


宗元


你好!首先恭喜你,你們村這明顯就是土豪村啊,你作為其中的一個村民顯然是非常幸運的,即使按一般村子人口規模講,且按照你們村有1000口人來說吧,4000萬分到每個人頭上就是每人4萬元,如果你們家有五口人,那你們家就可分得20萬了,你們家實際分得的是不是要比這個還數還多呢?!

不過在這裡應糾正一點,題主所說的“賣”地應該是指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或者集體土地出租吧!因為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是不允許買買的。

那麼,還有剩下的1000萬該如何分配呢?歸村委會支配合不合法呢?

這裡要告訴你,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組織,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監督,自我服務的功能。所以,村級財務開支也屬於村委會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內容。因此那1000萬歸村委會支配也是合法的。

不過,這1000萬歸村委會支配並不意味著由村委會主任或者村黨支部書記一支筆來任意開支,是有具體的程序和規定的。

在我們這裡,鄉鎮對於農村財務開支是有具體管理制度的。一般來說,每一項大於5000元的開支都應該經過黨支部,村委會兩會集體同意,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的討論通過,並且還要經過通財務監督小組通過。每一項大於500元的開支都應該經過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人的雙籤。

這1000萬不是個小數目,這些開支更應該規範,應該主要用於村裡面基礎設施的改善,和村民們的公益事業。比如給每個村民代繳醫療保險,代繳養老保險,還有給高齡老人發一些補貼,給村裡面唱大戲豐富人們的文化生活等等等等。

此外,現在各地都實行了“村賬鄉管”,村委會的每一項開支,最終都需要鄉鎮會計服務中心來入賬。

每一位村民作為村級自治組織中的一員,應該正確履行好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在召開村民會議的時候,大家要積極的參與,正確行使自己的表決權。不過,一般村裡也在財務開支上是不會召開村民會議的,一般會用村民代表會議代替了。所以村民們為保障自己的權利,必須在選村民代表的這一環節就予以重視。必須把能代表自己態度的人選為代表才可以。

您覺得呢?


村姑說村事


全部留住5000萬,和留住1000萬,村委都沒有權利,村委自作主張,那就是違法,全體村民表決同意,那就是合法。同樣道理,村集體的土地,沒有經過集體討論和表決,村委自作主張租出去,也一樣是越權、違法的。因為,在村委出租集體土地的時候,每畝每年是多少錢,租期是多少年,村民都應該有知情、和表決的權利。說到村委的組成,舉我所知,就連村委所有成員,都是在村集體的選舉中產生,村支書除外,《選舉法》有規定,村支書由上一級政府,鄉或鎮來任命。村委的工作使命,是執行村民的一切表決結果,如果村委逾越了這一原則,那就違背了村民的選舉意願。就是留住,經過全體村民表決同意的1000萬,用來作村集體的發展基金,以後的一切運作,都是全部村民代表的參與和建議,村委也不能全部說了算。村委私自用1000萬元,無論作什麼開支,都是違法的,也是法律不充許的!


楊惠階


在這樣的富豪村生活,題主真讓人羨慕!

言歸正傳,從理論和法律上來說,村裡這樣的分配方案很大可能是沒問題的。

我國施行的政策是農村村民自治,體現在執行方面,就是村落內絕大多數事物是由村民自我決定、自我施行,最典型的就是土地出讓方面,在村民自治的前提下,由村民自主選舉出處理村內日常事務的村委會。

村書記大都由上級黨委指定人選,可基本上都是該村村民,且仍需經村民代表選舉為該村村委成員才行,事關村內大小事務,村委會都需要公開進行,重大事項還需經村民代表大會表決同意,題主所述的分配方案,我認為要更細緻些分析,目前農村土地屬權上有以下幾種,個人、集體和國有,個人土地被徵收,由此產生的補償費用自然歸個人所有,很少有歸於集體的,集體土地被徵收的,費用暫則暫由村集體所有,國有土地徵收的,需依法進行分配。

個人土地被徵收的,我只見過不夠的,很少見到村民會把個人部分交由村委支配的,而且徵收前會有規劃出來,每個人對自家的利益都會算的很清楚,這中間基本無操作空間。

國有土地分配需要嚴格依法進行,有些資金是完全可能留在村委賬戶上的。

涉及到集體土地被徵費用,村民是可以召開大會商量分配方案的,但並不可能每個村民都會分到錢的喲,主要看被徵土地在哪個村民組或者叫生產隊地塊上,即便是同一個村的,不在那個生產隊,這種集體土地的錢你也分不到,村民當然可以決定繼續由村委統一統籌規劃,不過這裡面可能會產生一定的問題,某些不規範的村委會成員可能會"代"村民決定資金歸村委支配,甚至中飽私囊的,因為農村土地性質,並非村民們都清楚,也許在你家10米處其實是集體土地,但你不知道隔壁老王也不清楚,這個錢的處置就有了操作空間,這有個信息差在裡面,所以村委事務公開和村民監督是十分重要的。

最後談談開支問題,村委資金開支也是有著相關規定的,並非某某籤個字就可以的,它仍需要接受上級部門審計檢查,也需要接受村民監督,大額開支一般還同時需要上級部門同意和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如果題主所稱的1000萬用來發展鄉村道路、水利、農基建設等是完全沒問題的。


木辰星


第一,無論村子裡賬戶上有多少錢,無論村兩委班子想怎麼處理這些錢,包括分多少、留多少,留下的錢幹什麼用等等,前提條件是:必須經過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是全體村民會議表決,而且必須是三分之二以上或者70%以上村民代表或者參加會議的村民同意才可以實行。否則,就是違規違法。

第二,具體說,處理這些錢必須要實行“六議兩公開”,即村級重大事務採取由村民小組提議、村黨支部初議、村“兩委”商議、駐村幹部參議、村“兩個代表議事會”評議、村民大會決議,議事過程公開、議事結果公開。如今,在村子裡,凡是涉及多數村民利益的事,特別是涉及集體錢與資產的事,都必須要履行這“六議兩公開”程序,否則也是違規違法。

第三,必須要經過鄉里批准。如今,村裡財務實行鄉代管。村裡的錢,鄉里肯定不會花或者挪用,但是村裡想花錢,也必須要經過鄉里審批。而鄉里審批的主要依據就是:是不是履行了“六議兩公開”程序。

第四,“剩1000萬村委開支”。這種可能不存在。如今,村幹部工資都是政府財政安排。如果你說,留下的錢村幹部偷摸花了、分了還有可能,如果用於開支,除非是村幹部腦袋進水了!



二胡說三農


剩餘1千萬 得看用在哪裡了:

如果用在了 幫扶本村孤寡老人,逢年過節 給些米麵。

如果用在了本村建設規劃上,排汙水水溝渠,橋路修補,健身 休息小廣場等等,

逢年過節做些大鍋菜 辦宴席 請孤寡老弱以上老人改善一下。

這些錢 別以為當地政府會麻溜的給你報銷或讓他們給村裡出錢,從官吏嘴裡很難要到錢。

村裡留這錢 不過份 有些人不懂政府套路 就不要亂猜想,亂嗶嗶,不當家不知柴米貴。

你們要做的是 選出幾個德高望重的村代表出來,監督錢的去向就行了。



TheMass125413899


對於這種事情,首先要看這個土地的性質,正常來說土地買賣其實基本上個人是沒有權利進行的,畢竟土地屬於國家屬於集體,而個人有權利租出去,但是對於題主說的這個問題,應該是土地流轉的錢,大規模土地流轉買賣其實已經不是一個村鎮能決定的,而是要到縣市一級別才能決定的,而這個錢只有一部分是給村組和個人,一部分屬於政府。

對於5000萬的土地流轉錢,這個數目非常的巨大,而且應該是每一個人每一戶都有份,甚至有可能按照戶口土地面積來分配這批錢,正常情況下這些錢都是應該分到個人手上,畢竟每一戶都是土地擁有使用權的,而並不是村委會的,對於這些錢怎麼分,其實當然應該集體討論少數服從多數,而且還要保證每一戶的利益保障在裡面。

畢竟土地是村民名義下的,而且這些土地的使用權就是村民,所以道理上來說這些錢其實應該全部分給村民,但是村委會留下了一千萬,這些錢留下來應該給村民一個說法,畢竟這個錢數目巨大要集體協商這個錢怎麼用,怎麼用才能使得村民的利益最大化,村委會至少在這些錢的管理和用途上進行交代,因為這是集體擁有的。

村委會在處理這筆錢的運用上不應該私自做主,而是應該通過集體協商,共同對這筆錢的用途進行商討,讓村民都能享受這筆錢給大家帶來的利益,而且在使用的過程中必須應該賬目透明化,當然以現在的形勢,很多村都應該有一些村委會集體用款,用於建設一些集體項目,而像這個一千萬的鉅款這個錢就更應該好好商量怎麼用才合理而不是朦朦朧朧的糊弄過去。

當然村民有理由懷疑這筆錢的用處,畢竟貪汙受賄這種事情並不少,中飽私囊的事情更是非常多,特別是像這麼大數額的鉅款,如果是有人不動心那是不可能的 ,要說沒有人打這方面的主意那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對於村委會為什麼要留下那麼多的錢不分給大家,其實村民有懷疑也是正常。

而村委會留下那麼多錢有可能是為了村裡面考慮,畢竟土地流轉出去村民沒有了土地就等於沒有了經濟來源,而村委會要為村民考慮後路,留下這個錢有可能是做一些投資也說不定,但是不管出於什麼樣的目的,這個錢的作用和去向以及賬目應該公佈 ,讓村民有知情權,但是如果只是做村委會開支那這個問題就不簡單了,村委會做什麼要那麼多開支,這些開支村民同意了嗎?再說了村委會這些開支是不是真的用在了村裡大家都享受到了這個福利待遇,當然很多時候面對巨大的利益誘惑會有人控制不住,而村官其實看起來小,但是危害可不小,而且還是直接造成危害的,比老虎更讓人討厭。


無法超越的足跡


科技科普促使人們養成理性思考和理性處理事務的習慣——凱騰聚知

村一級按照國家現行制度屬於村民自治,這個方案如果是村委會決定的,而沒有通過村民代表大會,則是不合法的。

如果1000萬的用途無法說明時,更是不合理的!

這方案由村委會提出,並交付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就沒有問題。


凱騰聚知


村委會就幾人,開支1000萬幹什麼?


陳國平攝影


這裡面沒有合不合法的事,全體村民大會通過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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