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觀!任村鎮西坡村的秦豔軍拒付賠償款5千元

案情介紹:原告張波訴被告秦豔軍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4)林姚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被告秦豔軍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波人民幣5000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秦豔軍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張波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秦豔軍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圍觀!任村鎮西坡村的秦豔軍拒付賠償款5千元

失信被執行人:秦豔軍

性別:男

年齡:34歲

身份證號:410581198507147035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任村鎮西坡村75號

立案時間:2015年1月9日

執行案號:(2015)豫0581執230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4)林姚民初字第37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500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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