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滿足兩個條件,農村居民也可按照城鎮標準計算賠償

發生交通事故,滿足兩個條件,農村居民也可按照城鎮標準計算賠償

在處理交通事故糾紛時,長久以來最為人所詬病的一個政策,就是同命不同價,具體而言,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如果死者一個是農村人一個是城鎮人,那麼農村家屬獲得的賠償要差城鎮許多,其實滿足以下兩個條件,農村居民也可參照城鎮標準計算賠償金: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覆函,我們得知,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身亡,只要符合兩個條件:1、其經常居住地在城鎮;2、其收入來源地在城鎮。那麼其家屬獲取的損害賠償費用就可以參照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二、那麼如何舉證證明經常居住地和收入來源地在城鎮呢?可以提供以下證據:

1、在城鎮的居住證明,公安局發放的居住證

2、在城鎮的租房證明,房東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3、與城鎮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流水、證明

三、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

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覆函

[2005]民他字第25號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羅金會等五人與雲南昭通交通運輸集團公司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本案中,受害人唐順亮雖然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二○○六年四月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第四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發生交通事故,滿足兩個條件,農村居民也可按照城鎮標準計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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