悽慘!老人入住養老院1個月,竟被同樓層老人毆打致死...

凄惨!老人入住养老院1个月,竟被同楼层老人殴打致死...

60多歲的老陳,因家人無法照料,遂入住廣州一家養老院,可沒想到的是入住一個多月,老陳在養老院內被患有精神障礙的老人卜某毆打致死。

家屬認為,父親被毆打兩小時,養老院工作人員都沒有發現,這才造成悲劇發生。可兇手和養老院均不肯承擔責任,因未達成一致意見,家屬遂一紙訴狀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賠償128萬元。3月28日,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通報了此案的審理結果。

凄惨!老人入住养老院1个月,竟被同楼层老人殴打致死...

入住養老院僅一個多月

遭到同樓層老人毆打致死

老陳是汕頭人,育有三子一女,兒子和女婿都在廣州工作,還開了一家化妝品公司,女兒體弱多病,無法照料老陳,孩子們商量之後,決定從2015年5月起,將老陳送進廣州白雲區某源養老院(一級護理),隔三差五去探望,既能兼顧工作,父親也有專人照料。

可入住僅一個來月,不幸的事情發生了。6月14日,老陳在養老院內自己的房間遭到另一名老人卜某的毆打,於同日送院救治無效死亡。

根據公安機關現場勘驗筆錄、案發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2015年6月14日11時許,卜某在廣州市某源養老院F座801房內,使用玻璃碎片故意傷害受害人老陳並致受害人死亡。廣州友好醫院於當日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記載受害人老陳的死亡原因為“面顱部開放傷致死”。

隨後,公安部門出具鑑定意見通知書,鑑定“

老陳系被他人用銳利物體切割頸部造成左頸內、外動脈離斷,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據瞭解,當時66歲的卜某是住在同一樓層的老人,二級護理。案發後,廣州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鑑定所對被告卜某目前是否有精神障礙及受審能力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為被告卜某目前患“腦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礙”及其目前無受審能力

作為老陳的家屬,陳某得知父親被卜某從早上開始毆打2個小時,養老院工作人員都沒有人發現。在民事責任承擔方面,陳某與養老院、卜某、卜某家屬方面也未達成一致意見,遂一紙訴狀將他們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近128萬元。

法院認為:養老院的安全防護存在不足

對於此案,廣州市某源養老院認為,這次事件是刑事案件所引發的人身損害案件,雖然與原告有託養合同,但沒有證據證實養老院的行為是導致老陳死亡的原因,且事發後有積極搶救行為,所以不應承擔責任。

案發時,卜某及受害人老陳在被告某源養老院入住託養並且在入住託養合同履行期間,充分保障託養人的生命權系養老院作為社會福利機構應負的最基本的責任。

據公安機關的證據,證實了案發所在的F座8樓系養老院,用於統一管理患有老年痴呆症或精神不正常的託養人,可見該樓層存在更大的安全風險

作為管理方,養老院應對該樓層採取重點安全防控措施,並應密切關注入住該樓層的託養對象的精神及身體健康動態,加強該樓層的安保人員、護工等工作人員。但養老院並未及時在案發所在的8樓投入使用並開通運行該層的視頻監控設備,且並未妥善保存案發時的監控錄像,以致安保人員未能及時發現危害託養人的情況。

此外,當時正在該層離案發現場較近距離的護工人員亦未及時察覺801房的異常情況,也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制止或減輕卜某的侵權行為損害後果。因此,養老院對託養人的安全防護存在較為嚴重不足,未切實履行其對託養人的安全保障義務。

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其監護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記者瞭解到,在此案中,卜某家屬認為,卜某已認定為無刑事行為能力人,無刑事行為能力人不等同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不應追加卜某家屬為被告,且卜某是在養老院託養期間造成的過錯,理應由養老院負責。

白雲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被告卜某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受害人老陳的生命權,各原告作為受害人老陳的近親屬及法定繼承人,主張被告卜某賠償因其侵權行為造成原告方損失的訴請,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據廣州市強制醫療所的反饋,卜某當時的身體健康情況惡化嚴重,需住院治療,難以正常對其探視或會見。而卜某家屬卜某湘認為應對被告卜某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鑑定,並同意墊付鑑定費用,但其後又表示拒絕支付鑑定費用,在經法院釋明不配合鑑定程序的責任後仍明示拒絕墊付鑑定費用,主觀導致鑑定無法進行,卜某及其家屬亦未有效舉證證實被告卜某於案發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故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因此,法院綜合現有證據,結合卜某患腦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礙的病情,認定卜某於案發時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卜某湘作為卜某的監護人,卜某在養老院接受託養並不能免除卜某湘的監護責任,卜某給他人造成損害,卜某湘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此,卜某應從其財產中賠償原告方的損失,卜某湘應對卜某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但由於案發時卜某已由被告某源養老院託養,並非由卜某湘看護,故作為監護人確實難以及時瞭解知曉卜某的精神狀態並制止其侵權行為,依法可適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賠償不足部分

養老院承擔80%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白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卜某賠償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814216.1元;卜某湘在卜某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

按2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養老院在卜某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按8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養老院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白雲法院表示,本案為準備把老人送到養老院養老的年輕人做出了警示,一定要選擇管理規範、合法合規、有完備安全保障設施及機制的養老機構;此外,養老機構也要提高管理能力,保護好養老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為人子女,更要常去看望老人,照顧好老人,履行好監護責任,讓老人們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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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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