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管理局属于哪类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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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管理局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

过去,由于大量公有住房的存在,加上房地产交易的兴起,很多地方都设置了房产管理局,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统筹公有住房、物业服务和维修基金、商品房预售和交易、商品房产权登记(现已划入不动产局)、房屋安全等管理职责。其机构性质机关为行政或参公,二层多数是益类事业单位。后来随着城乡住房保障制度的改革,房产管理局逐步并入住建系统,作为二层机构加挂房产管理局,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保持原有机构编制性质不变。有的与房改办、拆迁办等住房保障合并,成立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或者城乡房产管理局,作为政府组成部门行使职能。

总的来说,房产管理局由于涉及物业、交易、安全及公房租赁等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职能,在政府行政体系中,权重还是比较大的。随着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下一步,房产部门的地位或将更加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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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管理局在以前比较常见,原来基本上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随着几轮的机构改革,现在还单独设置这个机构的地方比较少了,很多的地方都对这个机构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建议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解:

【1】房产管理局的基本情况

原来的房产管理局或者住房保障局,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说法属于“事业局”,属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这个机构的组建,主要是住房制度改革带来的产物。大家都知道,以前住房基本上是不能在市场上买卖,农村人口就是在自己的在基地上建房,城镇户口的人员采取单位分房,或者住单位集体宿舍。后面随着住房市场的建立,产生一系列的房产管理方面的事务,需要有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很多地方就成了房产管理局,负责这一领域的相关工作。

【2】房产管理局的职能划转情况

很多地方很早之前就已经进行了改革,将相关的行政职能划转至了国土资源局(也就是现在自然资源局)和住房城乡建设局。例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后,房产的登记职责,就划入了国土资源局下面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的预售许可、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事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职责等,就划入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前没有改革的,今后也将进行相应的改革。

【3】房产管理局的机构变化情况

住房管理局相关职能划转之后,有的地方直接撤销了这个机构,有的地方没有撤销这个机构,重新赋予了相关的公益职能,让其作为一个公益类事业单位存在。例如,一些地方都将房产管理局名称变更为住房保障中心、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等等。这些机构设置模式不一,有的为公益一类,有的为公益二类,有的为全额拨款,有的为差额拨款,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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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管理局也就是房管办或房产办,虽然有的地方叫局,但其实是事业单位,这次机构改革大部分地方会撤销这个单位,有关职能会划入住建局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房产管理局原来属于住建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有的地方也叫房管办或房产办,属于正科级事业单位,有的地方也定为股级事业单位。房产管理局属于一个独立单位,房管办主任一般还兼任住建局副局长或党组成员,承担房产交易、房屋安全鉴定等职能。房地产管理局一般还有下属的事业单位,如房产交易中心等,这些下属事业单位一般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按照现在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来看,房产管理局实际上属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就是属于行政类事业单位,但是这次机构改革,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会被逐步取消,有的事业单位会直接转为行政单位,大部分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会被划转,比如,房地产登记确权职能之前已划入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安全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监察等职能会被划转到住建局。不过有的地方机构改革并没有撤销这个单位,而是留下很少的一部分职能,成为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分为行政类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以及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行政类事业单位,比如房产管理局这样的单位,会逐步去行政化,有关行政职能会被划转。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是一些保证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这部分单位改革比较小。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是承担资源配置的一些职能,比如医院、学校。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会逐步改革为企业。

总之,房产管理局之前属于行政类事业单位,但这次机构改革有可能被撤销或改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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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普通工作人员属于国家事业单位编制。 房产局的管理体制很难讲,理论上应当是行政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但实际上,没有哪个省设置了房地产管理厅(局),一般来说隶属于建设厅,现在机构改革又改成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大部分地区及以下的市县设立了房地产管理局,由政府直接管理或者为建设局的二级局,因为有收费,很多还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但又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的,所以很不好说这个单位是啥类型,各地不一样,要看当地编制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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