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者“亡”
贩毒,
是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一种罪行。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无论数量多少,
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五年有期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吸毒者“死”
·毒品对人体有相当巨大的损害作用,以海洛因为代表的传统毒品会破坏人的免疫功能,导致心、肝、肾等主要器官的损害和疾病;
·以冰毒为代表的合成毒品对中枢神经系统和周围神经有着直接的毒性作用和恶性刺激,长期服用对人的神经系统可造成不可逆的损伤。
·过量吸食毒品导致死亡的例子比比皆是。
广义地说,毒品是指能使人形成瘾癖的所有物质,不仅包括鸦片、海洛因、冰毒等,还包括具有依赖性的天然植物、烟、酒和溶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吸毒者“死”,贩毒者“亡“。
识毒、知毒、了解到毒品的危害,
抵制毒品蔓延,
需要我们每一位公民共同参与。
生活中,
如发现有吸毒、制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因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传播正能量。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来源:青微福建、政和县禁毒办、共青团政和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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