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公安局原局長 賣官 價目曝光!涉及多名公安局長、政委

河南省信陽市公安局前局長李長根因受賄獲刑10年,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還原了其受賄賣官的細節。

河南一公安局原局長 賣官 價目曝光!涉及多名公安局長、政委

河南一公安局原局長 賣官 價目曝光!涉及多名公安局長、政委


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5)漯刑初字第27號


公訴機關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長根,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畢業,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任紀檢組長,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住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5年2月1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逮捕。

辯護人馬勝利,河南得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檢察院以漯檢公訴刑訴(2015)第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長根犯受賄罪,於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漯河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薛永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長根及其辯護人馬勝利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漯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08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商人李某1的請託,多次收受李某1總計20萬元人民幣、12萬美元(摺合人民幣80.0532萬元)、5萬歐元(摺合人民幣45.6535萬元),將時任信陽市公安局上天梯分局副局長的李某3提拔為新縣公安局政委,將時任信陽市公安局南灣分局治安大隊大隊長的李某4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平橋分局副局長,並承諾對李某1進行關照。

2、2007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楊某1的請託,多次索取或者收受楊某1共計33萬元人民幣、價值20萬元人民幣的丹尼斯購物卡、價值20萬元人民幣的蟲草、價值8萬元人民幣的的古畫等財物,將楊某1從固始縣公安局局長逐漸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副局長兼市交警支隊支隊長,並承諾對楊某1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進行關照。

3、2008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張某2的請託,多次收受張某2總計31萬元人民幣、2萬美元(摺合人民幣12.5984萬元),將張某2從信陽市羅山縣公安局政委提拔為信陽市潢川縣公安局局長,並承諾對張某2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提供關照。

4、2009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信陽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阮某的請託,兩次收受阮某共計25萬元人民幣,將阮某的外甥王某2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分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併為阮某順利要回信陽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墊付的500萬元事故處理押金提供幫助。

5、2008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呂某的請託,多次收受呂某共計23萬元人民幣,將呂某從商城縣公安局副局長逐步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分局政委、局長,並承諾繼續對呂某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提供幫助。

6、2008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陳某1的請託,多次收受陳某1總計23萬元人民幣,將陳某1從固始縣公安局政委逐步提拔為固始縣公安局局長、信陽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兼交警支隊支隊長,並承諾繼續為陳某1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提供幫助。

7、2009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嚴某的請託,兩次收受嚴某共計10萬元人民幣,將嚴某從信陽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隊副支隊長逐步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考駕科科長、信陽市公安局警務保障部主任,職級由正科級晉升為副縣級,並承諾繼續對嚴某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提供幫助。

8、2007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楊某3的請託,多次收受楊某3共計10萬元人民幣、1萬歐元(摺合人民幣10.2843萬元),將楊某3從信陽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政委提拔為新縣公安局局長,並承諾繼續為楊某3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提供幫助。

9、2012年春節前,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何某的請託,在辦公室收受時任信陽市公安局平橋分局副局長何某2萬美元(摺合人民幣12.9366萬元),並在2013年3月份提拔何某為固始縣公安局政委。

10、2012年12月份,光山縣發生了“學生被砍事件”,光山縣公安局局長餘某引咎辭職。2013年1月份,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辦公室收受餘某2.7萬美元(摺合人民幣16.92657萬元),並承諾為餘某調整崗位提供幫助,後因李長根調離信陽市公安局未辦理。

11、2010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胡某1的請託,在辦公室兩次收受胡某12萬美元(摺合人民幣13.4157萬元),將胡某1從潢川縣公安局政委調整為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分局政委,並於2011年3月將胡某1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分局局長。

12、2008年春節前,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時任信陽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副支隊長鬍某2的請託,在辦公室收受胡某22萬美元(摺合人民幣14.6092萬元),並於2008年8月提拔胡某2為信陽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政委。

13、2008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劉某3的請託,在辦公室多次收受劉某3總計16萬元人民幣,將劉某3從固始縣公安局副局長逐漸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副政委、光山縣公安局政委、局長,並承諾繼續對劉某3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提供幫助。

14、2008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閆某的請託,在辦公室兩次收受閆某共計15萬元人民幣,將閆某從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分局副局長逐步提拔為固始縣公安局政委、信陽市公安局工業城分局局長。

15、2008年至2009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時任淮濱縣公安局政委胡某3的請託,在辦公室三次收受胡某3共計14萬元人民幣,將胡某3提拔為淮濱縣公安局局長,並承諾繼續為胡某3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提供幫助。

16、2011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時任商城縣公安局政委周某2的請託,在辦公室三次收受周某2共計14萬元人民幣,將周某2提拔為商城縣公安局局長。

17、2008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汪某的請託,多次收受汪某共計13.5萬元人民幣,將汪某從羅山縣公安局局長逐步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副局長,並承諾繼續為汪某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提供幫助。

18、2013年端午節、中秋節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陳某3任信陽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政委提供幫助,分兩次收受陳某3共計12萬元人民幣,並承諾繼續對陳某3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提供幫助。

19、2009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方某的請託,分三次收受方某共計11萬元人民幣,將方某從信陽市公安局治安支隊管理大隊大隊長逐步提拔、調整為信陽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副支隊長、交警支隊考訓大隊大隊長。

20、2008年4、5月份,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時任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分局政委李某8的請託,在辦公室收受李某810萬元人民幣,2008年7月將其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平橋分局局長,2013年11月經李長根推薦任信陽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兼平橋分局局長。

21、2014年春節前,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辦公室收受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分局政委楊某410萬元人民幣,並承諾對其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提供幫助。

22、2008年春節前,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時任信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支隊長王某3的請託,收受王某310萬元人民幣,將其提拔為息縣公安局政委。

23、2014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信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支隊長彭某的請託,收受彭某送的一張價值6萬元的油卡,並承諾為其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提供幫助。

24、2014年春節前,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李某3任新縣公安局政委提供幫助,收受李某35萬元人民幣,並承諾為其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提供幫助。

25、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羅山縣公安局副局長趙某任信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所長提供幫助,在辦公室收受趙某5萬元人民幣,承諾繼續為其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提供關照,並於2013年3月將趙某提拔為羅山縣公安局政委。

26、2010年春節前,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信陽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隊支隊長王某4的請託,在辦公室收受王某42萬元人民幣,承諾以後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為其提供幫助。在李長根的安排、協調下,王某4在2009年享受縣級幹部待遇,2013年轉為副縣級幹部。

27、2012年8月份,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信陽市道路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巴某要求調回信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的請託,收受巴某2000歐元(摺合人民幣1.54392萬元),並於2013年7月份將巴某調回信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溮河勤務大隊任大隊長職務。

28、2012年8月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信陽榮業物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孫高俊的請託,在辦公室收受孫高俊一對瑞士AP牌情侶表,價值274319.98元人民幣,併為孫高俊順利要回其承建的信陽市公安局辦公大樓工程款提供幫助。

29、2013年至2014年春節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新縣公安局副政委曹某擔任信陽市公安局羊山分局政委提供幫助,在辦公室兩次收受曹某共計3萬元人民幣,並承諾以後為其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提供關照。

30、2012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時任羅山縣公安局政委王某5的請託,兩次收受王某5共計3萬元人民幣,將王某5提拔為羅山縣公安局局長,並承諾以後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為其提供幫助。

31、2007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董某的請託,多次在辦公室收受董某共計23萬元人民幣,將其從信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二大隊隊長逐步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上天梯分局政委、淮濱縣公安局局長,並承諾以後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為其提供幫助。

公訴人當庭宣讀並出示了被告人李長根的戶籍證明、情況說明、有關票據等書證;證人李某1、楊某1、張某1、袁某、劉某1等的證言;被告人李長根的供述與辯解;同步訊問光盤十張。認為被告人李長根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李某1、楊某1、張某2等31人錢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30.953388萬元,犯罪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同時認為被告人李長根具有自首情節、索賄情節,退贓情節,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長根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辯護人馬勝利的辯護意見是:李長根無索賄情節;李長根具有自首、退贓情節,認罪悔罪;起訴書指控的部分受賄事實應認定為禮金性質。

經審理查明:

一、2008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商人李某1的請託,七次收受李某1總計20萬元人民幣、12萬美元(摺合人民幣80.0532萬元)、5萬歐元(摺合人民幣45.6535萬元),將時任信陽市公安局上天梯分局副局長的李某3提拔為新縣公安局政委,將時任信陽市公安局南灣分局治安大隊大隊長的李某4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平橋分局副局長,並承諾對李某1進行關照。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08年春節前的一天,商人李某1到其在信陽賓館調幹樓7樓701的住室,以拜年為由送一個手提袋,內裝10萬元人民幣。

2009年春節前的一天,李某1到其在信陽賓館調幹樓7樓的住處,以拜年為由送一個手提袋,內裝10萬元人民幣。

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1到其在信陽賓館的住處,請求其對其老鄉信陽市公安局南灣分局的李某4安排提拔,給其一個檔案袋,內裝5萬美元。

2010年春節前的一天,李某1到其在信陽賓館的住處,以拜年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3萬美元。

2011年5、6月份的一天,李某1在信陽一家餐廳給其一個信封,內裝5萬元歐元,請求其對信陽市公安局的李某3進行提拔,當時有一個叫李某2的人在場。

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李某1到其在信陽賓館的住處,以拜年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2萬美元。

2013年春節前,李某1到其在信陽賓館的住處,以拜年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2萬美元。

李某1送5萬美元,是想讓其提拔李某4政治進步;送5萬歐元,是想讓其提拔李某3政治進步;其他時間送錢,主要是想拉關係,發展感情,以便以後遇到麻煩事時,讓其給他提供照顧、幫助。2009年李某4從南灣分局治安大隊長崗位上被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平橋分局的副局長,是其推薦安排的;另外在其推薦下,2013年李某3從溮河分局副局長崗位上被提拔為新縣公安局政委,同時解決了副處級待遇。

2、證人李某1系河南縱橫燃氣管道有限公司董事長,其證言證明,2008年至2013年期間,其為了李某3、李某4工作提拔,七次向李長根行賄共計20萬元人民幣、12萬美元和5萬歐元。

3、證人周某1證言證明,李某1從通過其從河南縱橫燃氣管道有限公司財務上兩次借賬20萬元。

4、證人李某2證言證明,李某1為其親屬李某3工作提拔在2011年5、6月份是向李長根行賄5萬歐元。

5、證人李某4證言證明,其知道李某1為了自己工作提拔的事向李長根推薦過自己,但不知李某1為此事向李長根行賄的事。

6、河南縱橫管道燃氣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證實李某1、李某2、周某1在2006年10月至2009年10月在該公司工作。

7、周某1提供的借條以及用於衝賬的發票。

二、2007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楊某1的請託,共計二十次索取或者收受楊某1共計33萬元人民幣、價值20萬元人民幣的丹尼斯購物卡、價值20萬元人民幣的蟲草、價值8萬元人民幣的的古畫等財物,將楊某1從固始縣公安局局長逐漸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副局長兼市交警支隊支隊長,並承諾對楊某1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進行關照。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07年春節前的一天,固始縣公安局局長楊某1到其位於市公安局6樓的辦公室,以過節看望為由,給其送一個信封,內裝2萬元人民幣。

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楊某1到其位於信陽市信陽賓館的住室,以給其買玉為名,送一個檔案袋,內裝10萬元錢。

2007年中秋節前的一天,楊某1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1萬元人民幣。

2007年期間,其到固始縣公安局檢查工作兩次,每次均以看望為名,在固始縣縣委招待所接受楊某1給的1萬元錢,均在一個信封內裝好,兩次共計2萬元。

2007年11月份的一天,其在北京出差時,讓楊某1買一幅價值在人民幣8萬元的畫,楊某1安排人購買後,由其本人帶到北京交給李長根,其和楊某1一起將該畫送給當時在國防大學學習的原河南省公安廳廳長秦玉海了。

2008年春節前的一天,楊某1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2萬元人民幣。

2009年的一天,其弟李長建因患肺癌在鄭大一附院住院治療,楊某1知道後,到鄭州看望其弟,並以此為由,在鄭州其家裡給其了2萬元人民幣,在鄭大一附院病房裡給其弟了1萬元。其弟把這1萬元錢又給李長根了。

2009年春節後的一天,其孟淑珍到信陽看望,楊某1知道後,以看望其愛人為名給我其妻2萬元人民幣。孟淑珍把這2萬元錢又給李長根了。

2010年春節後的一天,其孟淑珍到信陽看望,楊某1知道後,以看望其愛人為名給我其妻2萬元人民幣。孟淑珍把這2萬元錢又給李長根了。

2011年3月28日,其孫子出生,楊某1知道後,以看望其孫子為名,到鄭州其兒子的家裡,給其兒子2萬元人民幣。其子把這2萬元錢又給李長根了。

2012年期間,我妻子、兒子、兒媳帶著其孫子一起到信陽來看李長根,這一年來了兩次,每一次楊某1知道後,都以看望其家人為由,給其愛人2萬元人民幣,共計4萬元。

2010年春節前的一天,經其提前安排,信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楊某1到其辦公室,送了由其在鄭州購買的10萬元鄭州丹尼斯超市的購物卡。

2010年的一天,楊某1到其辦公室,以讓其家人補養身體為由,由其安排人員自西藏購買後,送其一包蟲草,價值10萬元人民幣。

2011年春節前的一天,經其提前安排,楊某1到其辦公室,送了由其在鄭州購買的10萬元鄭州丹尼斯超市的購物卡。

2011年的一天,由其安排,楊某1到其辦公室,以讓其家人補養身體為由,由其安排人員自西藏購買後,送了一包蟲草,價值價值10萬元人民幣。

2011年中秋節前的一天,楊某1和信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政委鄔應林到其辦公室,以看望我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1萬元人民幣。

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楊某1和鄔應林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2萬元人民幣。

其是楊某1的領導,楊某1以以上各種名義送錢物,是想和其繼續搞好關係,在工作上能夠給他繼續支持,不找他的麻煩,遇到麻煩事時能夠幫他解決,肯定他的工作成績,在他以後遇到職務升遷、調整等機會了給予照顧。

李長根推薦楊某1於2008年7月份擔任了信陽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兼市交警支隊支隊長;又推薦他於2011年3月任信陽市公安局副局長兼市交警支隊支隊長。

2、證人楊某1證言證明,2007年至2012年期間,李長根多次收受並索要其賄賂共計33萬元人民幣、價值20萬元人民幣的丹尼斯購物卡、價值20萬元人民幣的蟲草、價值8萬元人民幣的的古畫等財物,並將其從固始縣公安局局長逐漸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副局長兼市交警支隊支隊長,並承諾對其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進行關照。

3、證人鄔應林證言證明,2008年至2012年期間,其和楊某1多次向李長根行賄共計13萬元,該款均經楊某1同意後其簽字報銷了。

4、證人陳某1證言證明,2006年至2007年其任固始縣公安局政委期間,楊某1多次讓其準備共計現金7萬元向李長根行賄,後讓該局劉某2從該局財務上衝賬處理了。

5、證人李某5系固始縣公安局副局長,其證言證明,2007年12月前後,其聽時任固始縣公安局局長的楊某1說李長根需要一幅10萬元左右的畫。其安排固始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大隊長舒某找到一個名叫周斌的老鄉以8萬元的價格買了一幅民國時期的畫。後和楊某1一起到北京將畫交給了李長根。買畫的8萬元後來舒某找了一些發票在交警大隊財務上衝抵了。

6、證人舒某證言證明,2007年下半年其任固始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大隊長期間,局長楊某1安排其以8萬元的價格買了一幅畫,後其和楊某1、李某5一起到北京將該畫送給了李長根。8萬元其找發票在交警大隊財務上衝抵了。

7、證人王某1系信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裝財科科長,其證言證明,2009年至2012年期間,該隊支隊長楊某1分四次安排其從該隊財務上支取現金共計40萬元,楊某1告知其該40萬元都是給李長根的;該隊政委鄔應林支取現金3萬元用於看望李長根親屬。後其將以上43萬元均找發票在該隊財務上衝抵報銷了。

8、證人詹某系信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裝財科工作人員,其證言證明,2009年至2012年期間,該隊支隊長楊某1、政委鄔應林多次安排其從該隊財務上支取現金共計13萬元用於看望李長根親屬。該13萬元其找發票從該隊財務上衝抵了。

9、證人劉某2系固始縣公安局財務科科長,其證言證明,2006年至2007年期間,該局局長楊某1五次通過該局政委陳某1安排其從局財務支取現金共計7萬元用於看望李長根。後其找發票從財務上衝抵了。

10、信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5000元以上大筆支出審批表、記賬憑證、發票等複印件。

主要證明王某1為衝抵楊某1、鄔應林借支交警支隊公款而虛開票據的情況。

11、楊偉於2015年1月29日自書的情況說明。

主要證明2010年4、5月份和2011年4、5月份幫楊某1購買蟲草的事實,每次買10萬元的,楊某1安排人將現金匯入楊偉提供的銀行卡上。

12、王某1提供的中國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個人業務憑證兩份。

主要證明2010年5月4日、2011年5月15日分別向楊偉的銀行賬戶匯款10萬元、10萬元。

13、楊某12007至2008年在固始縣公安局任局長時經會計劉某2處理的7萬元票據。(虛開發票衝抵送給李長根的7萬元現金)

14、周斌出具的情況說明。主要證明2007年年底受固始縣公安局副局長李某5委託購買一幅民國時期山水畫,價值8萬元。

15、舒某為衝抵買畫的8萬元而虛開票據的情況。

三、2008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張某2的請託,七次收受張某2總計31萬元人民幣、2萬美元(摺合人民幣12.5984萬元),將張某2從信陽市羅山縣公安局政委提拔為信陽市潢川縣公安局局長,並承諾對張某2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提供關照。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08年端午節前的一天,羅山縣公安局政委張某2到其在信陽賓館7號樓7樓的住處,以讓其提推薦提拔為由給了一個信封,內裝5萬元人民幣。2008年8月,經其推薦,張某2被任命為潢川縣公安局局長。

2010年9月11日,是李長根生日,張某2在李長根家裡,以過生日為名送了一個信封,內裝2萬元人民幣。

2011年春節前的一天,張某2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2萬元人民幣。

2011年的端午節前的一天,張某2到其辦公室,以看望我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1萬元人民幣。

2011年仲秋節前的一天,張某2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1萬元人民幣。

2012年仲秋節前的一天,張某2到其在信陽賓館的住處,以調整工作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2萬美元。2013年2月,經其推薦,張某2被任命為固始縣公安局局長。

2013年仲秋節前的一天下午,張某2到其在信陽賓館的住處,以讓調回市區工作為由送一個手提袋,內裝20萬元人民幣。其未給其辦理。

2、證人張某2證言證明,2008年至2013年期間,為了工作晉升和得到李長根工作上的照顧,其向李長根七次行賄總計31萬元人民幣、2萬美元,張某2從信陽市羅山縣公安局政委提拔為信陽市潢川縣公安局局長。行賄的錢一部分是自己的,一部分是找人借的。

3、證人楊某2系張某2親戚,其證言證明2013年中秋節前一段時間,張某2找其借過20萬元現金。

4、證人謝某證言證明,2012年中秋節前,張某2找其借過2萬美元。

四、2009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信陽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阮某的請託,兩次收受阮某共計25萬元人民幣,將阮某的外甥王某2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分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併為阮某順利要回信陽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墊付的500萬元事故處理押金提供幫助。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09年8月份的一天,河南省信陽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阮某到其辦公室,請求安排提拔其親戚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分局的幹警王某2,給其送一個檔案袋,內裝人民幣10萬元。2009年下半年,其向市委政法委推薦王某2擔任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分局紀檢組長,不久,經市委政法委同意,王某2被任命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分局紀檢組長。

2013年9月底的一天中午,阮某到其位於信陽賓館調幹樓7樓的辦公室,以感謝安排妥善處理其公司一起汽車交通肇事事故有關事宜和早點要回他們單位在事故發生後先期墊付的500萬元事故處理押金為由送了15萬元錢。其後來安排事故處理部門及時把這500萬元押金還給他們了。

2、證人阮某系信陽市信運集團董事長,其證言證明,2009年8月的一天,其為了外甥王某2的提拔、晉升,向李長根行賄10萬元。不久,王某2被任命為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分局紀檢組長。向李長根行賄的事其未告訴王某2。2013年9月份的一天,為了要回其公司處理交通事故墊付的500萬元墊付款,其向李長根行賄15萬元,後在李長根的幫助下500萬元墊付款被退還。

3、證人王某2證言證明其未向李長根行賄,也不知其舅父阮某向李長根行賄的事。

4、阮某戶籍證明。

5、王某2任職文件。證明王某2於2009年8月19日任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分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6、信陽市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營業執照。

7、信陽市運輸集團公司交事故處理費以及返還費用的相關票據。

五、2008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呂某的請託,四次收受呂某共計23萬元人民幣,將呂某從商城縣公安局副局長逐步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分局政委、局長,並承諾繼續對呂某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提供幫助。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08年9月份的一天,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分局政委呂某到其辦公室,以感謝推薦他擔任溮河分局政委為由送一個檔案袋,內裝10萬元人民幣。後來經其推薦,呂某於2010年10月被任命為溮河分局局長

2011年春節前的一天,呂某和溮河分局政委胡某1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2萬元人民幣。經其推薦,呂某於2011年3月調整到老城分局任局長。

2011年中秋節前的一天,呂某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1萬元人民幣。

2012年3月份的一天,呂某到其家中,以看望其孫子為由送了一個手提袋,內裝10萬元人民幣。

呂某送錢的目的,一是進一步聯絡感情,讓其支持、肯定他的工作,在以後的職務升遷、調整時給予照顧。二是對其推薦提拔他擔任溮河分局政委、局長及調整他到老城分局任局長表示感謝。

2、證人呂某證言證明,2008年至2012年期間,其為職務晉升分四次向李長根行賄共計23萬元,後其從商城縣公安局副局長逐步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分局政委、局長。其中的2萬元是通過胡某1從溮河分局財務上借支的。

3、證人胡某1證言證明,2010年春節前,時任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分局局長的呂某安排其從溮河分局財務上借支2萬元看望李長根,其和呂某一起向李長根行賄2萬元。後安排財務科長高某找發票從財務上報銷了。

4、證人高某證言證明,2010年年底前一天,胡某1從溮河分局財務上借支2萬元,後用發票衝抵了。

5、高某為衝抵胡某1在溮河分局財務上借支的2萬元公款而虛開的有關票據。

六、2008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陳某1的請託,四次收受陳某1總計23萬元人民幣,將陳某1從固始縣公安局政委逐步提拔為固始縣公安局局長、信陽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兼交警支隊支隊長,並承諾繼續為陳某1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提供幫助。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固始縣公安局政委陳某1到其在信陽賓館住的房間,請求其推薦擔任固始縣公安局局長,送了一個手提袋,內裝10萬元人民幣。2008年8月,在其推薦下,陳某1被任命為固始縣公安局局長。

2013年4、5月份,陳某1到其在信陽賓館住的房間,以感激其推薦他當上了信陽市公安局黨委委員、交警支隊支隊長為由送了一個手提袋,內裝10萬元人民幣。

2013年中秋節前,陳某1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1萬元人民幣。

2014年春節前,陳某1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2萬元人民幣。

陳某1當上局長後還送錢一是對其推薦提拔他政治進步表示感謝;二是進一步聯絡感情,在以後的職務升遷、調整時給予照顧的意思。

2、證人陳某1證言證明,2008年至2014年期間,其為了職務提拔和工作中得到照顧,四次向李長根行賄共計23萬元。其中3萬元是從通過王某1從信陽市交警支隊財務上分兩次借支的,後來安排王某1找發票衝抵了,其他的錢一部分是找人借的,一部分是自己的錢。

3、證人王某1證言證明,陳某1通過其從信陽市交警支隊財務上分兩次借支共3萬元,其用車輛維修費票據衝抵了。

4、王某1為衝抵陳某1借支3萬元公款而虛開的票據。

5、證人陳某2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大概在2008年或2009年借給陳某16萬元。

6、證人李某6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2013年夏天曾借給陳某15萬元。

七、2009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嚴某的請託,兩次收受嚴某共計10萬元人民幣,將嚴某從信陽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隊副支隊長逐步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考駕科科長、信陽市公安局警務保障部主任,職級由正科級晉升為副縣級,並承諾繼續對嚴某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提供幫助。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09年春節前的一天,信陽市公安局高速交通警察支隊副支隊長嚴某到信陽市公安局6樓李長根的辦公室,以讓其給他安排好崗位為由送一個檔案袋,內裝現金5萬元。2009年3月,經其推薦,市局黨委研究後,嚴某被提拔為信陽市公安交警支隊考駕科科長。

2012年11月份的一天,嚴某到信陽市錦江大酒店一個房間內,以看望其家人為由送一個檔案袋,內裝現金5萬元。2014年2月份,經其推薦,嚴某由考駕科科長升任信陽市公安局警務保障部主任。

2、證人嚴某證言證明,2009年2月、11月,其為了個人工作晉升、提拔分兩次向李長根行賄共計10萬元,後其從信陽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隊副支隊長逐步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考駕科科長、信陽市公安局警務保障部主任,職級由正科級晉升為副縣級。

八、2007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楊某3的請託,六次收受楊某3共計10萬元人民幣、1萬歐元(摺合人民幣10.2843萬元),將楊某3從信陽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政委提拔為新縣公安局局長,並承諾繼續為楊某3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提供幫助。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07年中秋節前的一天,信陽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政委楊昭斌到其辦公室,以請求推薦他擔任基層公安局局長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1萬歐元。2008年7月份,經其推薦,楊昭斌被任命為新縣公安局局長。

2010年春節前的一天,楊昭斌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2萬元人民幣。

2011年春節前的一天,楊昭斌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2萬元人民幣。

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楊昭斌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2萬元人民幣。

2013年春節前的一天,楊昭斌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2萬元人民幣。

2014年春節前的一天,楊昭斌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2萬元人民幣。

楊某3當上局長後還要送錢是因為一是感謝其推薦他擔任了公安局局長,二是想搞好關係,在他今後的職務調整和晉升上給他支持和照顧。

2、證人楊某3證言證明,2007年至2014年期間,其為了自己職務調整和晉升,六次向李長根行賄人民幣10萬元和1萬美元。其中8萬元人民幣是其通過新縣公安局裝備財務股股長張某1從新縣公安局借支的,後安排張某1找發票衝抵了。

3、證人張某1證言證明,2009年至2012年期間,楊某3通過其(分四次、每次2萬元)共從新縣公安局財務上借支8萬元,其通過他人找發票衝抵了。

4、證人袁某證言證明,2010年至2013年每年年初過完春節的一段時間,張某1都為了衝賬讓其找發票。

5、證人劉某1證言證明,2010年至2013年每年年初過完春節的一段時間,張某1都為了衝賬讓其找發票。

6、張某1為衝抵楊某32009年至2013年在新縣公安局賬戶上借支的8萬元而虛開的有關票據。

九、2012年春節前,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何某的請託,在辦公室收受時任信陽市公安局平橋分局副局長何某2萬美元(摺合人民幣12.9366萬元),並在2013年3月份提拔何某為固始縣公安局政委。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信陽市公安局平橋分局副局長何某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2萬美元。實際他的目的是讓其推薦他擔任公安局政委的。2013年初,信陽市公安局進行幹部調整,其向市委組織部推薦何某擔任固始縣公安局政委。2013年3月份,市委組織部下文任命何某任固始縣公安局的政委。

2、證人何某證言證明,2012年春節前,其為了當時固始縣公安局政委,向李長根行賄2萬美元。2013年3月份,其被任命為固始縣公安局政委。

十、2012年12月份,光山縣發生了“學生被砍事件”,光山縣公安局局長餘某引咎辭職。2013年1月份,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辦公室收受餘某2.7萬美元(摺合人民幣16.92657萬元),並承諾為餘某調整崗位提供幫助,後因李長根調離信陽市公安局未辦理。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13年1月份的一天,因光山縣“學生被砍事件”引咎辭職的信陽市光山縣公安局原局長餘某到其位於信陽市政府17樓的辦公室,以請求重新安排工作崗位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2.7萬美元。其答應待其處分期限結束後給其重新安置工作,但後因調離信陽市公安局局長崗位,對該事未予辦理。

2、證人餘某證言證明,2013年1月的一天,其為了工作調整向李長根行賄2.7萬美元。

十一、2010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胡某1的請託,在辦公室兩次收受胡某12萬美元(摺合人民幣13.4157萬元),將胡某1從潢川縣公安局政委調整為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分局政委,並於2011年3月將胡某1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分局局長。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信陽市潢川縣公安局政委胡某1到其辦公室,以讓推薦他調回城區分局擔任政委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1萬美元。

2010年年底的一天,胡某1到其辦公室,以讓推薦他擔任溮河分局局長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1萬美元。2010年上半年,經其推薦,胡某1於2011年10月份被市委組織部任命為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分局的政委。2011年7月份,經其推薦,市委組織部門同意,胡某1被任命為溮河分局局長。

2、證人胡某1證言證明,2010年至2011年期間,為了自己工作調整和提拔,其分兩次(每次1萬美元)向李長根行賄共計2萬美元,後得到提拔。

十二、2008年春節前,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時任信陽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副支隊長鬍某2的請託,在辦公室收受胡某22萬美元(摺合人民幣14.6092萬元),並於2008年8月提拔胡某2為信陽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政委。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07年年底春節前的一天,信陽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副支隊長鬍某2到其辦公室,以讓推薦他擔任公安分局政委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2萬美元。2008年8月份,經其推薦,胡某2被任命為信陽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政委。

2、證人胡某2證言證明,08年春節前,其為了工作晉升提拔向李長根行賄2萬美元,2008年8月,經市委組織部門同意,胡某2擔任了信陽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政委。

十三、2008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劉某3的請託,在辦公室四次收受劉某3總計16萬元人民幣,將劉某3從固始縣公安局副局長逐漸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副政委、光山縣公安局政委、局長,並承諾繼續對劉某3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提供幫助。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08年春節前的一天,固始縣公安局副局長劉某3到其辦公室,以調回市局工作為由送10萬元人民幣。2008年8月份,經其安排,劉某3擔任信陽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副政委。2011年11月份,經其推薦,劉某3擔任信陽市光山縣公安局政委。

2013年的春節前的一天,因光山縣公安局局長職位空缺,劉某3到其辦公室,以讓推薦他擔任光山縣公安局局長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人民幣2萬元。2013年2月份,經其推薦,劉某3被任命為河南省光山縣公安局局長。

2013年的中秋節前的一天,劉某3和光山縣公安局政委趙某到其辦公室送了2萬元人民幣。

2014年的春節前的一天,劉某3和光山縣公安局政委趙某到其辦公室送了2萬元人民幣。

劉某3當上局長後送錢一是感謝給他調整了新的工作崗位,二是聯絡感情,讓其對他有好感,在工作上能夠給他支持。

2、證人劉某3證言證明,2008年至2014年期間,其為了工作得到提拔和照顧,四次向李長根行賄共計16萬元,其中6萬元是使用的公款,後安排人找發票在光山縣公安局財務上衝抵了。

3、證人趙某證言證明,2013年至2014年期間,其兩次同劉某3一起向李長根行賄共計4萬元,用的是光山縣公安局的公款,後安排曾某1找發票衝抵了。

4、證人曾某1證言證明,2013年至2014年期間,劉某3安排其從光山縣公安局財務上借2萬元,趙某安排其從財務上分兩次借共計4萬元,其找發票在光山縣公安局財務上衝抵了。

5、證人李某72015年1月20日書寫的情況說明:證明2008年春節前準備了10萬元交給丈夫劉某3。

6、光山縣公安局2013年至2014年記賬憑證共計12張,證明相關的財務人員曾某1在時任局長劉某3、政委趙某等的安排下,用以上票據衝抵給李長根在2013年至2014年送6萬元現金的事實。

十四、2008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閆某的請託,在辦公室兩次收受閆某共計15萬元人民幣,將閆某從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分局副局長逐步提拔為固始縣公安局政委、信陽市公安局工業城分局局長。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08年春節前的一天,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區分局副局長閆某到其辦公室,以讓推薦他擔任公安局政委為由送了10萬元人民幣。2008年8月份,經其推薦,閆某被任命為固始縣公安局政委。

2011年年底的一天,閆某到其辦公室,以讓將其調回城區分局工作為由送了5萬元人民幣。2013年2月份,經其推薦,閆某被任命為信陽市公安局工業城分局局長。

2、證人閆某證言證明,2008年和2011年,其兩次向李長根行賄共計15萬元,後從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分局副局長逐步提拔為固始縣公安局政委、信陽市公安局工業城分局局長。

十五、2008年至2009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時任淮濱縣公安局政委胡某3的請託,在辦公室三次收受胡某3共計14萬元人民幣,將胡某3提拔為淮濱縣公安局局長,並承諾繼續為胡某3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提供幫助。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08年端午節前的一天,時任淮濱縣公安局政委的胡某3到其辦公室找我,以讓提拔為局長為由送一個檔案袋,裡面裝有10萬元人民幣。2008年上半年,其向市委組織部推薦胡某3擔任淮濱縣公安局局長,大概是在2008年8月份,胡某3被任命為淮濱縣公安局局長。

2008年中秋節前的一天,胡某3到其辦公室來了,以看望為由送一個牛皮紙信封,內裝有2萬元人民幣。

2009年春節前的一天,胡某3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牛皮紙信封,內裝有2萬元人民幣。

胡某3以前找其談過想到基層公安局擔任局長,送10萬元錢的目的就是讓推薦他。胡某3當上局長後,還送錢因為一是對其推薦提拔他擔任局長表示感謝;二是想聯絡感情,以後遇到職務升遷、調整等機會了給予照顧。

2、證人胡某3證言證明,2008年至2009年期間,其為了工作提拔和得到照顧,三次向李長根行賄共計14萬元,其行賄10萬元後被提拔為淮濱縣公安局局長。

十六、2011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時任商城縣公安局政委周某2的請託,在辦公室三次收受周某2共計14萬元人民幣,將周某2提拔為商城縣公安局局長。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商城縣公安局政委周某2到其辦公室,以讓推薦他擔任商城縣公安局局長為由送一個手提袋,內裝人民幣10萬元。2013年3月份,經其推薦,周某2被任命為商城縣公安局局長。

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周某2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2萬元人民幣。

2013年春節前的一天,周某2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2萬元人民幣。

周某2當上局長後還送錢一是感謝其推薦他當上商城縣公安局局長;二是聯絡感情,在工作上能夠給他繼續支持,在他以後遇到職務升遷、調整等機會了給予照顧。

2、證人周某2證言證明,2011年至2013年期間,其為了得到工作提拔和照顧向李長根三次行賄共計14萬元,行賄10萬元後被提拔為商城縣公安局局長。

十七、2008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汪某的請託,七次收受汪某共計13.5萬元人民幣,將汪某從羅山縣公安局局長逐步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副局長,並承諾繼續為汪某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提供幫助。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08年春節前的一天,羅山縣公安局長汪某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1萬元人民幣。

2008年春節假期期間的一天,汪某到鄭州市其家中,以讓將其調回市局工作為由送人民幣10萬元。2008年9月,經其推薦,汪某被任命為信陽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

2009年春節前的一天,汪某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5000元人民幣。

2010年春節前的一天,汪某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5000元人民幣。

2011年春節前的一天,汪某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5000元人民幣。2011年7月份,經其推薦,汪某被任命為信陽市公安局副局長兼政治部主任。

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汪某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5000元人民幣。

2013年春節前的一天,汪某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5000元人民幣。

汪某在逢年過節期間送錢一是對其推薦他當上了政治部主任和市公安局副局長表示感謝;二是讓在工作上能夠給他繼續支持,在他以後遇到職務升遷、調整等機會了還得給予照顧。

2、證人汪某證言證明,2008年至2013年期間,為了工作上得到提拔和照顧,其七次向李長根行賄共計13.5萬元,後多次得到提拔。

十八、2013年端午節、中秋節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陳某3任信陽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政委提供幫助,分兩次收受陳某3共計12萬元人民幣,並承諾繼續對陳某3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提供幫助。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13年端午節前的一天,信陽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政委陳某3到其在信陽賓館的住室,以感謝推薦他擔任老城分局政委為由送了一個檔案袋,內裝10萬元人民幣。

2013年中秋節前的一天,陳某3到其在信陽市政府17樓的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2萬元人民幣。

因為其是市公安局局長,對信陽市公安系統幹部職務的調整有推薦、決定和使用的權力。陳某3送錢一是感謝推薦他擔任公安分局的政委,二是想聯絡感情,在他以後遇到職務升遷、調整等機會了還得給予照顧。

2、證人陳某3證言證明,2013年端午節、中秋節,其為了工作得到提拔和照顧兩次向李長根行賄共計12萬元,後被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老城分局的政委。

十九、2009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方某的請託,分三次收受方某共計11萬元人民幣,將方某從信陽市公安局治安支隊管理大隊大隊長逐步提拔、調整為信陽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副支隊長、交警支隊考訓大隊大隊長。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09年春節前,信陽市公安局治安支隊管理大隊大隊長方某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1萬元人民幣。2009年4月份,在其安排下,方某擔任信陽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副支隊長。

2013年春節前,方某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檔案袋,內裝8萬元人民幣。2014年2月份,其又安排他擔任信陽市交警支隊考訓大隊大隊長。

2014年5月份,方某到其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2萬元人民幣。

方某給送錢,主要是想在政治上繼續進步,讓其提拔、推薦他。另外是想和其進一步聯絡感情,對他有好感,肯定他的工作,在他以後遇到職務升遷、調整等機會了給予照顧。

2、證人方某證言證明,2009年至2014年,其為了工作提拔、晉升三次向李長根行賄共計11萬元,期間多次得到提拔。

二十、2008年4、5月份,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時任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分局政委李某8的請託,在辦公室收受李某810萬元人民幣,2008年7月將其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平橋分局局長,2013年11月經李長根推薦任信陽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兼平橋分局局長。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08年4、5月份的一天,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分局政委李某8到其辦公室,以相當分局局長為由送了一個黑色塑料袋,內裝10萬元人民幣。經其推薦,2008年7月份,李某8被任命為任信陽市公安局平橋分局局長。

2、證人李某8證言證明,2008年4、5月份,其為了工作提拔向李長根行賄10萬元,2008年7月份,李某8被任命為任信陽市公安局平橋分局局長。

二十一、2014年春節前,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辦公室收受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分局政委楊某410萬元人民幣,並承諾對其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提供幫助。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14年春節前的一天,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分局政委楊某4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手提的塑料袋,內裝10萬元人民幣。2013年3月份,經其推薦,楊某4被任命為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分局政委。他這次送10萬元錢是感謝其推薦提拔他擔任溮河分局政委了,也是想與我進一步聯絡感情,讓支持、肯定他的工作,在以後的職務升遷、調整時給予照顧。

2、證人楊某4證言證明,2014年春節前,為了感謝李長根在自己工作晉升至提供的幫助,其向李長根行賄10萬元。

二十二、2008年春節前,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時任信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支隊長王某3的請託,收受王某310萬元人民幣,將其提拔為息縣公安局政委。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08年春節前,信陽市交警支隊副支隊長王某3到其家裡,以讓提拔推薦他擔任公安局政委為由送一個手提袋,內裝10萬元人民幣。2008年8月,在其推薦下,王某3被任命為息縣公安局政委。

2、證人王某3證言證明,2008年春節前,其為了工作得到提拔、晉升,向李長根行賄10萬元,後被提拔為息縣公安局政委。

二十三、2014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信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支隊長彭某的請託,收受彭某送的一張價值6萬元的油卡,並承諾為其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提供幫助。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14年1月份,經其安排後,彭某到其辦公室送了價值6萬元人民幣的加油卡一張。

彭某送加油卡一是想和其搞好關係,讓在工作上能夠給他支持,肯定他的工作;二是在他以後遇到職務升遷、調整等機會了給予照顧。

2、證人彭某證言證明,2014年1月份,李長根安排其辦一張6萬元的加油卡,後該6萬元在信陽市高速交警支隊財務上報銷了。

3、證人曾某2證言證明,2014年1月份,彭某安排其辦一張6萬元的加油卡,說是李長根安排辦的,後其在信陽市高速交警支隊賬上報銷了。

4、曾某22015年1月18日出具的證明。證明2014年1月28日辦理了一張6萬元的加油卡交給彭某。

5、曾某2為衝抵為彭某辦理的6萬元的加油卡而虛開的相關票據。

二十四、2014年春節前,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李某3任新縣公安局政委提供幫助,收受李某35萬元人民幣,並承諾為其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提供幫助。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14年春節前的一天,信陽市新縣公安局政委李某3到其在信陽市信陽賓館的住室,以感謝推薦他擔任新縣公安局政委為由送一個紙質的手提袋,內裝5萬元錢。李某3送5萬元錢一是為了對推薦他擔任新縣公安局政委表示感謝,二是想進一步聯絡感情,讓在他以後遇到職務升遷、調整等機會了給予提拔、照顧。

2、證人李某3證言證明,2014年春節前,為了感謝李長根在其工作提拔中提供的幫助,向李長根行賄5萬元。

二十五、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羅山縣公安局副局長趙某任信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所長提供幫助,在辦公室收受趙某5萬元人民幣,承諾繼續為其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提供關照,並於2013年3月將趙某提拔為羅山縣公安局政委。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信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所長趙某到其辦公室,以感謝推薦他擔任車管所所長為由送一個手提袋,內裝5萬元人民幣。

2、證人趙某證言證明,2008年下半年,為了感謝李長根將其從羅山縣公安局調整到信陽市車管所任所長,向李長根行賄5萬元。

二十六、2010年春節前,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信陽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隊支隊長王某4的請託,在辦公室收受王某42萬元人民幣,承諾以後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為其提供幫助。在李長根的安排、協調下,王某4在2009年享受縣級幹部待遇,2013年轉為副縣級幹部。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10年春節前,信陽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隊支隊長王某4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了一個信封,內裝2萬元人民幣。他送錢是想進一步聯絡感情,讓在工作上能夠給他支持,肯定他的工作,在他以後遇到職務升遷、調整等機會了給予照顧。在其的安排、協調下,2009年王某4從正科級享受副處級待遇;2013年轉為副縣級幹部。

2、證人王某4證言證明,為了感謝李長根在其工作調整中提供的幫助,向李長根行賄2萬元。

二十七、2012年8月份,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信陽市道路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巴某要求調回信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的請託,收受巴某2000歐元(摺合人民幣1.54392萬元),並於2013年7月份將巴某調回信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溮河勤務大隊任大隊長職務。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12年8或9月份的一天,信陽市交通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大隊長巴某到其所住的信陽賓館院內,在其的車上給了一個信封,內裝2000歐元。巴某送錢因為他想從信陽市交通管理綜合執法大隊調回到信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工作。2013年7月份,經其安排許可,巴某被調回到信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溮河勤務大隊擔任大隊長。

2、證人巴某證言證明,2012年8月,為了自己工作調整向李長根行賄2000歐元,2013年7月份巴某調回信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溮河勤務大隊任大隊長職務。

二十八、2012年8月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信陽榮業物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孫高俊的請託,在辦公室收受孫高俊一對瑞士AP牌情侶表,價值274319.98元人民幣,併為孫高俊順利要回其承建的信陽市公安局辦公大樓工程款提供幫助。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孫高俊到香港辦事,在香港給其買了兩塊瑞士AP表,兩塊表總計價值27萬多元。因為孫高俊是承包信陽市公安局辦公大樓工程的建築商,他送表是感謝其同意他承攬了局辦公大樓的工程。

2、證人孫某證言證明,2012年8月,為了要回信陽市榮業物業管理公司工程款,向李長根行賄一對AP牌手錶,後工程款陸續要回一部分。該表價值274319.98元。

3、行賄人孫高俊戶籍證明。

4、信陽市榮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文件。證明孫高俊任該物業公司董事長。

5、河南五建第二建築安裝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河南五建第二建築安裝有限公司中標信陽市公安局新辦公大樓項目,2009年7月6日雙方簽訂工程合同,信陽市榮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孫高俊為該項目合夥人,該工程實際由孫高俊承建、管理及收益。

6、信陽市榮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營業執照。

7、信陽市公安局新辦公大樓項目審批手續、施工合同、付款憑證等。

8、孫高俊往來香港的記錄,顯示孫高俊2012年8月20日出境,2012年8月24日入境。

9、尾號為8649建行卡的開戶信息(孫高俊)。

建設銀行尾號為8649賬號的交易明細,顯示2012年8月21日消費274319.98元。

10、被告人李長根的妻子孟淑珍提供的一對AP手錶的照片。

二十九、2013年至2014年春節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新縣公安局副政委曹某擔任信陽市公安局羊山分局政委提供幫助,在辦公室兩次收受曹某共計3萬元人民幣,並承諾以後為其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提供關照。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13年中秋節前的一天,曹某到其在信陽市政府17樓的辦公室的辦公室,以看望為名送一個牛皮紙信封,裡面裝了1萬元人民幣。

2014年春節前的一天,曹某到其在信陽市政府的辦公室,以看望為名送一個牛皮紙信封,裡面裝了2萬元人民幣。

曹某在當上政委之前,是新縣公安局的副政委,他曾經找其表達過他想當政委的想法。2013年初,其向市委組織部推薦曹某擔任羊山分局政委,2013年3月份,曹某被市委組織部任命為羊山分局政委。曹某當上政委後送物,一是感謝推薦他當上羊山分局政委,二是想讓在工作上能夠給他支持,不找他的麻煩,肯定他的工作,在他以後遇到職務升遷、調整等機會了給予照顧。

2、證人曹某證言證明,2012年至2014年期間,為了感謝李長根在其工作提拔中提供的幫助,兩次向李長根行賄共計3萬元。

三十、2012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時任羅山縣公安局政委王某5的請託,兩次收受王某5共計3萬元人民幣,將王某5提拔為羅山縣公安局局長,並承諾以後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為其提供幫助。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妻子、兒子、兒媳帶著其孫子一起到信陽市玩,中午在信陽市中樂百花大酒店吃飯,羅山縣公安局政委王某5見到其後,以看望其孫子為名送了1萬元人民幣。

2014年年初春節不久後的一天,王某5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名送一個牛皮紙信封,裡面裝了2萬元人民幣。

王某5送錢主要是為了其個人政治進步,因為王某5說過她有想當局長的想法。2013年年初,其向市委組織部推薦她擔任羅山縣公安局局長,2013年2月份,信陽市委組織部任命王某5擔任羅山縣公安局局長。

王某5當上局長後又送錢送物主要是感謝對她的提拔,在工作上能夠給她繼續支持,不找她的麻煩,肯定她的工作成績,在她以後遇到職務升遷、調整等機會了還得給予照顧。

2、證人王某5證言證明,2012年至2014年期間,為了自己工作提拔及感謝李長根在自己工作提拔中提供的幫助,兩次向李長根行賄共計3萬元。

三十一、2007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董某的請託,六次在辦公室收受董某共計23萬元人民幣,將其從信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二大隊隊長逐步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上天梯分局政委、淮濱縣公安局局長,並承諾以後在工作上和職務晉升上為其提供幫助。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07年3月或4月份的一天,信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二大隊大隊長董某到其辦公室,請求推薦他擔任基層公安分局政委,然後給其一個檔案袋,內裝5萬元人民幣。經其推薦,2007年5月份,董某擔任了信陽市公安局上天梯分局的政委。

2009年11月份的一天,董某到其辦公室,請求推薦他擔任基層公安分局局長,然後給其一個檔案袋,內裝10萬元人民幣。經其推薦,2009年12月份,董某被任命為信陽市淮濱縣公安局局長。

2011年春節前的一天,董某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2萬元人民幣。

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董某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2萬元人民幣。

2013年春節前的一天,董某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2萬元人民幣。

2014年春節前的一天,董某到其辦公室,以看望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2萬元人民幣。

董某當上局長後還送錢因為其是他的領導,他以過節名義送錢,一是感謝推薦他擔任局長;二是想讓對他有好感,在工作上能夠給他繼續支持,在他以後遇到職務升遷、調整等機會了給予照顧。

2、證人董某證言證明,2012年至2014年期間,其為了工作提拔六次向李長根行賄共計23萬元,其從信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二大隊隊長逐步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上天梯分局政委、淮濱縣公安局局長。其行賄的23萬元中有8萬元是淮濱縣公安局的公款,其安排該局會計李某9以其他名義從該局財務上衝抵了。

3、證人李某9證言證明,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節期間,淮濱縣公安局局長董某多次安排其從局財務取出現金共計8萬元,其以局機關伙食費等名義虛列開支報銷了。

4、淮濱縣公安局2011年至2014年財務票據30張。證明相關財務人員李某9等在局長董某的安排下,虛開發票,套取8萬元公款衝抵董某在2011年至2014年期間給李長根送款的事實。

關於本案的綜合證據有:

1、立案決定書。河南省檢察院2015年2月11日對李長根涉嫌受賄一案立案偵查。

2、交辦案件決定書。河南省檢察院2015年2月11日將李長根受賄案交辦漯河市檢察院辦理。

3、詢問通知書。

4、調取證據通知書。

5、李長根的戶籍證明。

6、幹部任免審批表、省委組織部關於李長根職務任免的通知。主要證明:

李長根2006年10月至2011年9月任河南省信陽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

2011年9月至2014年3月任信陽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

2014年3月1日起任河南省紀委駐省高級人民法院紀檢組組長、院黨組成員。

7、情況說明。信陽市公安局於2015年1月8日出具,證明李長根2006年至2014年3月份期間任信陽市公安局局長,在其工作期間,一直居住在信陽賓館7號樓701室。

8、李長根2015年3月27日出具的《關於信陽市公安系統幹部任職制度管理程序的說明》。主要證明:在其擔任信陽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對擬提拔、交流到各縣、區公安局擔任局長或政委的人具有推薦和使用的權力。由其推薦擔任局長或政委的人選,都是其自己平常通過多種途徑瞭解、認可可以勝任的人員,因此就不再召開市公安局黨委會議進行集中研究和醞釀,直接確定推薦名單後,將這些人員的名字、擬任的職務告知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汪某,再將這些人員的名字、擬擔任的職務一一對應寫好,為了保密,其親自去市委組織部,將名單交給市委組織部部長,告知他名單上所列人員的個人基本情況、能力、品行等情況,然後市委組織部將該名單上報市委常委會進行研究,通過後,市委組織部再依照黨政幹部任免規定程序進行任命。

關於市局機關、下屬各區公安分局科級幹部的任命,則按規定召開市局黨委會研究,通過推薦、考核、評議等環節確定下人選,再將結果上報至市委政法委,再由市委政法委報至市委組織部研究批准,然後由市委政法委下發任命文件。

其在擔任信陽市公安局局長期間,信陽市公安局進行過4次規模較大的幹部調整:2008年8月份一次,調整範圍為:任免各縣區公安局局長、政委和信陽市公安局局直縣處級幹部;2009年3月一次,調整範圍為:任免市局局直機關內部的科級幹部;2013年5月份一次,調整範圍為:任免城區分局科級幹部;2013年10月一次,調整範圍為:任免市局局直機關內部的副縣級幹部。個別調整的情況也有,其根據空缺情況隨時決定調整。

9、幹部人事基本信息。主要證明胡某2、張某2等28人的履歷、職級、獎懲、考核等情況。

10、曹某、方某、李某3等的任職文件。

11、李長根購買房產、汽車等物品的收款憑證等書證。

12、河南省紀委2015年7月9日向河南省檢察院出具的《關於移送李長根有關證明材料的函》和《關於李長根案件有關情況的說明》及李長根自書材料和河南省紀委對李長根的談話筆錄。主要證明:

A、省紀委二室於2014年11月2日開始對李長根案件進行立案調查,2015年2月13日省紀委將李長根涉嫌違法犯罪問題移交檢察機關處理。該案由中紀委交辦。李長根在省紀委調查期間,積極配合組織審查,主動交代自己的問題,認罪態度很好。

B、李長根在省紀委立案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組織未掌握的收受李某1、孫高俊、楊某1等31人財物的問題。

C、李長根主動退繳贓款550萬元,並積極說服家屬配合組織調查。

13、中共河南省紀委收繳財物清單。顯示孟淑珍上繳現金550萬元。

以上證據,均經庭審示證、質證,查證屬實,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長根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李某1、楊某1等31人錢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30.953388萬元,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長根犯受賄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長根主動供述偵查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李長根歸案後退出贓款550萬元,可依法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李長根受賄犯罪中部分存在索賄行為,應依法從重處罰。李長根的辯護人所提“李長根無索賄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起訴書指控李長根索取和收受行賄人楊某1賄賂的犯罪中,李長根主動向楊某1索取20萬元購物卡、10萬元蟲草和名畫一副,該犯罪事實李長根在偵查階段做過多次詳細穩定供述,且與行賄人楊某1證言相互印證一致,故該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所提“李長根具有自首、退贓情節,認罪悔罪”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採納;所提“起訴書指控的部分受賄事實應認定為禮金性質”的辯護意見,經查,起訴書指控的多起受賄犯罪事實中,行賄人借過年過節、看望親屬等名義向李長根行賄,看似並無具體請託事項,但該部分行賄人與李長根均繫上下級關係,李長根對行賄人請求工作調整、提拔、照顧的行賄目的是明知的,其在偵查階段做過多次供述,與行賄人證言能夠印證一致,且事前事後該部分行賄人工作均得到調整、提拔,該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長根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

二、違法所得贓款人民幣630.953388萬元(含已上繳河南省紀委的550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未上繳部分繼續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黎明

審 判 員 賀廣

代理審判員 劉怡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 員代 晨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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