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父親請求返還女兒骨灰,法院:應遵循公序良俗,“入土為安”

案件聚焦:父親請求返還女兒骨灰,法院:應遵循公序良俗,“入土為安”


清明,是中國人祭奠、緬懷逝者的傳統節日。生者慎終追遠,寄託哀思應遵循公序良俗、尊重傳統文化,否則極易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在此,小編想起了多年前的一起特殊糾紛。


三年前,90多歲王老伯的女兒秋芳因病去世,女婿松年在其離世後不久也因病去世。兩人骨灰均放置於生前居住房屋內,王老伯及家人之後一直在該房屋內祭奠亡故的女兒。前不久,王老伯再次前往祭奠,卻發現無法進入該房屋,經聯繫後被告知兩人的骨灰已被女婿家的三個兄弟合葬。

王老伯認為自己是與女兒關係最為密切的生者,希望在有生之年管理女兒的骨灰,遂將女婿的三個親兄弟訴至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返還女兒的骨灰。

三被告表示與松年是親兄弟,根據中國傳統觀念,女兒出嫁後,已為夫家之人。現松年和秋芳去世後,他們沒有子女,所以三被告家人以死者侄子、外甥女名義將上述兩人落葬在南匯的墓園,而且秋芳和松年是合葬,符合情理。所以無法同意王老伯的訴訟請求,但王老伯可前去墓園祭奠。

法院經審理認為,骨灰有別於被繼承人的其他遺產,不僅是一種單純的物質,對死者來說,也是人格利益的延伸,具有人格象徵意義;對死者近親屬來說,更是寄託哀思的一種具有特殊意義的物。原、被告均確認秋芳未立過遺囑,在各近親屬就骨灰保管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應根據一般傳統觀念,依照親疏遠近來確定骨灰處分權的先後順序。

但本案特殊之處在於,秋芳現已落葬,並且與其生前配偶合葬。根據我國的傳統道德觀念,“入土為安”是對死者的告慰,合葬更是表達了對婚姻的美好緬懷。在此情形下,雖然王老伯是秋芳的父親,其要求返還秋芳的骨灰反而有違我國的公序良俗,所以對王老伯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是化名)



來源|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賀天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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