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醉酒者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醉酒者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了几种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者不承担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又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完全的精神病人,指的是完全不能分辨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我们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教育和惩戒。教育既包括犯罪人员也包括其他人员,惩戒主要指的是犯罪人员。完全的精神病人,在进行犯罪活动时,并不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如果犯罪活动结束之后,他仍然精神病状况没有好转,则不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因此教育惩戒是没有意义的。犯罪结束之后,如果他病情好转,能够有认识,但是我们不能期待一个不知道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对自己作出约束,其危害行为对他本人而言具有不可归责性,此事进行教育和惩戒同样是没有意义的。

第二种是不完全的精神病人,指的是病情严重程度只部分影响了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完全精神病人,刑法中的表述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完全的精神病人只承担和自己精神状态相适应的刑事责任。精神病有很多种,有一些比较轻的只会影响行为人部分的行为,不受影响的行为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自控能力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种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指的是有时患有精神病(完全无法分别和控制或者部分无法分辨和控制),有时正常的。间歇性精神病人主要看实施犯罪活动整个过程中是不是处于精神病的状态。如果处于精神病的状态,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醉酒者的刑事责任又可以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第一种是生理性醉酒。在生理性醉酒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发生犯罪行为,是要承担责任的。此处一个特殊情况是被逼迫甚至灌酒。这里的被逼迫是指用刀架着,用枪指着,绑架了家人的情况,而不是说“你不喝酒我就不爱你啦”、“你还想不想升职加薪啦”。

第二种是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同样要负担刑事责任。因为一个人应该掌握自己的是否患有病理性醉酒的情况,因此就有义务不饮酒,不给自己和他人、社会带来危险。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情况,还要饮酒,是必须承担责任的。这里有一种特殊情况,行为人病理性醉酒后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就是遭到欺骗和胁迫饮酒之后。

附列关于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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